歐盟生物燃料可持續發展機制及其對中國的啟示.pdf
2014 年 10 月 歐盟生物燃料可持續發展機 制及其對中國 的 啟示 EU Sustainable Biofuel Development Mechanism and its Implication for China 國際生物燃料政策實施經驗系列報告 International Biofuel Policy Implementation Series Report 致 謝 感 謝能源 基金會 為本報告 提供資 金支持,同時也誠摯地感謝為本報告提出寶貴意見與建議的所有業內專家與同事。 報告作者 康利平 ,王冬萍 報告聲明 本報告由能源基金會資助 ,報告內容不代表資助方及支持方觀點。 本報告所有結果僅供研究參考,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由于時間與精力限制,本報告存在疏漏或錯誤之處,請不吝賜教。 能源與交通創新中心 ( iCET) Innovation Center for Energy and Transportation 北京市朝陽區 東三環中 路 7 號財富公寓 A 座 7H 室 郵編 100020 電話 00861065857324 傳真 0086 10 65857394 郵件 網址 1 目錄 執行摘要 . 2 英文縮寫與術語 6 1. 基本政策框架 8 1.1. 強制性指標 8 1.2. 可持續標準 9 2. 實施機制與管理 11 2.1. 國家可持續能源行動計劃 11 2.2. 可持續性標準的實施管理 12 2.2.1. 自愿性認證方案 . 12 2.2.2. 認可自愿 性標準方案的管理 . 14 2.2.3. 成員國能源行動計劃的監管 . 15 2.3. 配套鼓勵性措施 15 2.3.1. 財稅優惠 . 15 2.3.2. 農業與原料補貼 . 16 2.3.3. 科研扶持 . 16 2.3.4. 其他措施 . 17 2.3.5. 配套論壇 . 17 2.4.存在的爭議與問題 .18 2.4.1. 土地使用變化影響 18 2.4.2. 對糧食價格的影響 18 2.4.3. 生產成本過高爭議 18 2.4.4. 政策實施凸顯的問題 . 18 2.4.5. 爭議 發展 . 19 2.5.市場發展 19 3. 成員國國家方案實施 .21 3.1. 英國案例 .21 3.1.1. 可再生交通燃料法規 . 21 3.1.2. 可持續性要求與報告 . 22 3.1.3. 實施與管理 . 22 3.1.4. RTFC 收益替代稅收優惠 23 3.1.5. 實施效果評估 24 3.2. 德國案例 .27 3.2.1. 生物燃料法令 27 3.2.2. 可持續性要求 28 3.2.3. 實施與管理 . 29 3.2.4. 稅收減免 . 29 3.2.5. 市場情況 . 30 4. 對中國的啟示 構建生物燃料信息管理平臺 .31 參考文獻 .33 2 執行摘要 目前,世界發展對化石能源的過度依賴,不可持續的能源供應 與消費模式給國際政治、經濟、環境及社會帶來了較大壓力,在能源 獲取與溫室氣體減排等方面尤顯緊張。過去幾十年中,人們一直在努力尋求新型能源,補充替代傳統化石燃料, 實踐證明, 生物燃 料是同時實現 交通能源替代和溫室氣體減排最 適合的 方式之一,在道路 及航空運輸領域的應用尤被關注。 為推動生物燃料在交通領域的應用,實現減少溫室氣體與污染物排放的目標,世界主要國家與地區,包括 北美、南美、歐洲、亞洲等,均確定了生物燃料發 展目標以及對應的扶持政策,已在 50 多個 國家實施了生物燃料與化石燃料的硬性摻混指標或指令 1。 第二代纖維素燃料正在醞釀著新的突破, 部分先行企業已實現商業規?;a 。 部分 發達國家 促進 生物燃料 可持續 發展 的一些 先進經驗 很 值得中國借鑒,能源與交通創新中心( iCET)自 2007 年開始,就向中國生物燃料政策決策者及利益相關方引薦國際上較為先進 的 生物燃料政策、可持續性標準及市場機制,先后對美國可再生燃料標準( RFS) 2、美國加州低碳燃料標準( LCFS) 3、英國可再生交通燃料法規( RTFO) 4、國際生物燃料可持續 性 標準 1 等的一些先進理念及 良好實施 機制進行了介紹,本報告將 對 歐盟生物燃料發展機制以及一系列扶持政策 進行介紹 , 并 對典型成員國英國、德國的具體實施經驗 及 效果進行 具體闡述 ,希望 能夠 對 中國生物燃料管理政策 具 有一定啟示與借鑒意義。 歐盟委員會 EC為推動可再生燃料在交通領域的應用,在 2003 年就通過了2003/30/EC,即生物燃料指令 ( BD) , 2009 年通過了 2009/28/EC可再生能源指令( RED) 。這兩項 法律指令 對 生物燃料在交通領域的 強制性 利用 進行 了規定 。 其中,2009/28/EC可再生能源指令要求 截至 2020, 各個成員國 在 交通能源消耗中可再生生物燃料的利用比例必須達到 10。此外,燃料質量管理也基于法律指令燃料質量指令( FQD) (目前法令號為 2009/28/EC, 修訂 前為 98/70/EC)。因此,歐盟生物燃料發展政策具有法定依據及法定指標,在推動成員國實施時, 其 具備法律根基。 在法律框架下,將強制添加和扶持政策相結合是歐盟生物燃料實施的關鍵。 1 iCET2013 . 國際生物燃料可持續發展標準與政策背景報告 . 2 iCET2013. 美國可再生燃料標準實施機制與市場跟蹤 . 該文發表在 2013 年第 3 期 生物工程學報 上 . 3 iCET2012. AB32 法案學習手冊 加州溫室氣體減排經驗介紹 . 4 iCET2008. 英國可再生交通燃料法規 碳與可持續排放評估與報告 翻譯稿 . 1 歐盟生物燃料政策基于法律框架進行制定與實施。 3 可再生能源 指令與燃料質量指令對生物燃料的利用量目標,以及生物燃料需達到的可持續發 展目標進行了規定,實現了生物燃料發展 “ 質 ” 與 “ 量 ” 的雙重管理 。而成員國 則需要向歐盟委員會提交 可持續能源國家實施 方案 ,也需要包括這兩部分的內容 。 在 “量 ”的管理上,為達到 10可再生交通能源的利用 比例 ,大部分成員國均實施燃料供應商強制比例添加生物燃料;在 “質 ”的管理上,燃料質量指令 2009 年修訂時增加了到 2020 年 交通燃料生命周期溫室氣體強度減少 6的要求,屆時 10生物交通燃料的平均生命周期溫室氣體減排量為 60。此外,對生物燃料還需要滿足一系列可持續性要求,其中最低要求為 不得利用高生物多樣性、高碳存 儲的土地來種植生物燃料的原料, 并 要求燃料供應商對生物燃料的可持續性進行 自愿性 認證。 為了控制糧食生物燃料的擴張, 2012 年歐盟提出修訂案要求 “ 糧食生物燃料供應量不得超過交通燃料供應量 5(目標為 10,即糧食燃料不得超過總生物燃料供應量的50) ” 。 可再生能源指令要求 利用質量平衡系統( Mass Balance System)對全燃料鏈進行流通監控 RED 第 18.1 條 ,包括對單位生物燃料鏈各個階段,包括原料生產、燃料生產到加油站加注使用等 各 階段的流通均進行監控,成員國通過搭建 “燃料管理平臺 ”,要求各利益單位在該平臺進行注冊 ,提交 生產、貿易等信息 ,對生物燃料實現身份代碼跟蹤, 貿易與運輸過程中均需 通過 “ 產品轉移聲明 ”(或類似文件,記載所轉移產品的身份代碼)。 此外,生物燃料的溫室氣體減排計算以及可持續認證均需要基于全生命周期, 從而 實現全燃料鏈管理。 可再生能源指令規定 所有計入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生物燃料必須滿足可持續性要求 , 而 利用廢棄物為原料生產的生物燃料,其能源利用量可按照兩倍計算。此外, 歐盟委員會要求各成員國 制定 財稅優惠政策來扶持本國生物燃料的發展,以實現目標。雖然各成員國實施的 政策不一,但基本理念和整體思路一致, 對 滿足可持續發展要求的生物燃料才予以 相關優惠政策,并鼓勵利用廢棄物為原料進行生物燃料的生產。目前科研扶持、補貼、2 歐盟生物燃料政策框架將強制性指標與可持續性標準結合起來,從而實現 “質”與“量”的雙重管理。 3 歐盟生物燃料政策要求對“原料 -生產 -市場”進行全燃料 鏈 管理。 4 歐盟政策偏向于扶持滿足可持續發展要求,尤其是利用廢棄物為原料所生產的生物燃料。 4 稅收優惠等政策均體現了這一發展思路。 通過長期的政策實施,確實鼓勵了可持續、低碳生物燃料的發展,比如英國從 2008年開始實施可再生交通燃料法規,到 2013/2014 年度,糧食乙醇的比例從之前的 90下降到 51,生物燃料生命周期溫室氣體減排能力從 40增加到了 2013/2014 年的 70,99的生物燃料通過了可持續性認證要求。 歐盟生物燃料法規 基于 歐盟能源和氣候 變 化一 攬 子 協議 ( the EU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 Package, CCP)制定,因此 重點 強調了生物燃料溫室氣體的減排潛力 。 但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 由于 溫室氣體強度計算方法不統一, 生物燃料碳強度結果的計算性差異 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并期望歐盟委員會能盡快統一計算方法 ;此外, 土地使用變化引起的間接性溫室氣體排放是否需要納入生物燃料碳強度,仍在爭議中,目前歐盟的政策是不包含這部分排放;其次,可再生能源指令提出廢棄物生物燃料可按雙倍能源量計算,但是關于哪些廢棄 物原料可以雙倍計算 還 比較含糊。各利益相關方向歐盟委員會提出了一些修訂方案, 但仍 待進一步研究確定。 當然,同其他國家一樣,歐盟在生物燃料對糧食價格影響、成本過高等問題上的爭議也 一直比較 激 烈。 可再生交通燃料法規是英國為實現歐盟可再生能源法令和燃料質量指令對可再生交通燃料利用量所實施的國家行動計劃。所有超過 45 萬升以上的燃料供應商均需要承擔配售一定比例的生物燃料的責任。燃料供應商要達到 利用目標, 可 自己 生產 或者向 別人 購買 符合 要求 的 生物燃料 , 到 財年 底 提交 足夠 的 可 再生交通燃料證書 ( RTFC) 來 證明 ; 或者 支付 責任 費用 “BUY-OUT”價 乘以 缺口 生物 燃料 量 。 2002 年英國開始對生物柴油予以每升 20 便士的稅收優惠, 2005 年生物乙醇( Bio-ETBE 除外)也開始享受 同樣 優惠, 2008 年英國財政預算決定 將于 2010 年 4 月停止該稅收優惠,與之對應的將 “ BUY-OUT” 價格的調整從 2010 年 4 月前的每升 15 便士增加至每升 30 便士。如此, 雖然取消了生物燃料稅收優惠政策,但 生物燃料 生產 企業也不會損失收益,而該政策成功將之前 由 政府 負擔的 財稅補貼壓力轉移 給了 燃料供應商。 5 歐盟生物燃料政策實施過程中也凸顯出諸多問題和爭議,有待進一步研究或進行政策修訂。 6 英國生物燃料實現以“ RTFC” 收益 替代“稅收優惠” ,將政府 對生物燃料的 財稅補貼壓力轉移給化石燃料供應商。 5 歐盟生物燃料政策的落實最終均基于燃料管理平臺, 這與 美國 可再生燃料身份碼( RINs) 管理系統類似,其核心原理就是要求生物燃料供應商及其他利益相關方對所供應的生物燃料進行信息報告,每噸生物燃料均產生身份代碼,政府根據平臺和對應的身份代碼來了解并監管國家生物燃料的原料供應、生產及市場情況,進而制定或調整對應的政策以實現科學管理。該平臺成為產業決策和產業監管的基礎。 雖然中國 并未 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燃料供應商強制添加生物燃料的機制,且燃料供應體系也與歐美國家不一樣,但建立一個生物燃料信息管理平臺, 可以 實現多個目的,其一,通過平臺可以收集中國生物燃料產業鏈的信息與數 據, 讓決策者充分了解情況 及時發現產業問題, 科學制定政策;第二,監管生物燃料項目運行階段的可持續性指標;第三,為差異化財政補貼及稅收優惠提供依據;第四, 有利于規范生物燃料市場,并促進其健康有序的擴展。 7 歐盟政策對中國的啟示 建立生物燃料信息管理平臺 有利于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6 英文縮寫與術語 2BSvs 生物質生物燃料可持續性自愿認證計劃 Biomass Biofuels Sustainability Voluntary Scheme BEFSCI 生物能源和糧食安全的規范與指標 Bioenergy and Food Security Criteria and Indicators BD 生物燃料指令 Biofuels Directive BQA 德國生物燃料配額法案 Biofuel Quota Act Biograce 溫室氣體計算工具 Biograce GHG calculation tool Bonsucro 歐盟 Bonsucro 認證計劃 BSO 德國生物燃料可持續法令 Biofuels Sustainability Ordinance BLE 聯邦 德國 食品和農業機構 Bu s st t r r ru u w rtschaft BLE CCP 歐盟能源和氣候變化一攬子協議 the EU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 Package CoC 燃料鏈全程監控 Chain of Custody CARB 美國加州空氣資源署 California Air Resource Board EBB 歐洲生物 柴油 董事會 European Biodiesel Board EC 歐盟委員會 European Commission ECOFYS ECOFYS 可持續能源服務與創新公司 EIB 額外附加生物燃料 Extra Incentivized Biofuel FAO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Food and Agricultural Organization of United Nations FQD 歐盟燃料質量指令 Fuel Quality Directive GAFTA 谷物和飼料貿易協會 Grain and Feed Trade Association GTAS 谷物和飼料貿易保障計劃 Gafta Trade Assurance Scheme GSI 全球補貼倡議機構 Global Subsidies Initiative KZR KZR INIG System 克拉科夫油氣機構認證體系 LCFS 美國加州 -低碳燃料標準 Low Carbon Fuel Standard NEN 荷蘭標準研究所 NTA 8080 NTA 8080 自愿認證系統 GSI 全球補貼研究中心 Global Subsidies Initiative iCET 能源與交通創新中心 Innovation Center for Energy and Transportation ILUC 間接土地使用變化 Indirect Land Use Change IEA 國際能源署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FPRI 國際糧食政策研究所 International Food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 7 ISCC 國際可持續性和碳認證 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Carbon Certification IISD 國際可持續發展研究所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PI 法國能源生產投資規劃 Multi-annual Investment Programming for energy production PPI RED 歐盟 -可再生能源指令 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 RED Cert 歐盟 -可再生能源指令認證系統 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 Certification RINs 可再生燃料身份碼 Renewable Identification Numbers RTFC 英國 -可再生交通燃料認證 Renewable Transportation Fuel Certification RTFO 英國 -可再生交通燃料規范 Renewable Transportation Fuel Obligation RSB 可持續生物 質 圓桌會議 Roundtable on Sustainable RBSA 生物燃料可持續性保證計劃 Abengoa RED Bioenergy Sustainability Assurance RBO 生物燃料來源注冊系統 Register of Biofuels Originating RSPO 可持續棕櫚油圓桌會議 Roundtable on Sustainable Palm Oil RTRS 可信賴大豆圓桌會議 Round Table on Responsible Soy RFS 美國 -可再生燃料標準 Renewable Fuel Standard RSC 瑞典 可持續標準 規定 Regulation on Sustainability Criteria SQC 蘇格蘭優良作物計劃 Scottish Quality Farm Assured Combinable Crops VSS 可持續性自愿認證標準方案 Voluntary Sustainability Scheme 8 1. 基本政策框架 2003 年 , 歐盟 頒布關于促進交通部門使用生物燃料和其他可再生燃料的指令 (簡稱 生物燃料指令 ( Biofuel Directive, BD) , 首次 提出 生物燃料與交通燃料利用的占比要求,要求到 2005 年交通 領域 生物燃料 與化石能源的利用 比例 達到 2, 2010 年 該比例 提高 至 5.75; 同年,發布 燃料質量指令 ( Fuel Quality Directive, FQD) , 這兩大指令共同構建 了歐盟生物燃料 發展的 政策 框架 。 隨著 生物燃料利用量 逐步 增長, 引發的 爭議 也越來越多, 這 對如何實現生物燃料 可持續性 發展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 , 歐盟生物燃料相關政策也 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 基于 歐盟能源和氣候 變 化一 攬 子 協議 ( the EU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 Package, CCP) ,歐盟于2009 年通過了可再生 能源 指令( 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 RED) 5,并確定了 20-20-20 目標 , 即 到 2020 年,歐盟溫室氣體排放與 1990 年相比減 少 達 20, 可再生能源利用 量占歐盟能源消費 總 量達 20, 歐盟能源利用效率提高 20。并規定每個成員國交通能源消耗中可再生能源份額必須達到 10,并 在 可再生能源 指令 中 提出了生物燃料可持續發 展的基本要求。 2014 年 10 月, 歐盟委員會提出 2030 年 目標,其中 溫室氣體排放量在 1990 年 基礎 上減少 40,同時對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和能效利用也出了新的約束性目標要求,分別需達到 276。 2010 年底,在可再生能源指令框架下,燃料質量指令 也進行了配套修訂 , 首次 提出了 交通 燃料溫室氣體減排目標 要求 ,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與基準年 ( 2011 年)相比 ,單位 能量交通能源 (包括液體燃料及其他類型車用能源)生命周期溫室氣體排放需減少 10,其中 6需通過燃料供應結構調整(如增加 生物燃料 及其他低碳替代燃料的 使用等) 來實現, 其他 4可通過 碳捕獲( CCS)技術及 電動汽車技術 ,或者購買清潔發展機制( CDM)額度來實現 ,再次確定了生物燃料重要的法律地位 ; 此外,燃料質量指令再次強調 并細化了 生物燃料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 在 可再生能源指令 與 燃料質量指令 的基本 法律框架 下 ,成員國可 根據本國特點, 出臺對應的國家可再生能源計劃方案 。 1.1. 強制性指標 相比 以往的指令性法 規 , 可再生能源指令 最大的特點之一是 制定了強制性的指標 ??傮w目標是 2020 年 歐盟 區域內 成 員 國平均可再生能源份 額 占能源 總 消耗量的 20,但 歐盟委員會將根據各成員國目前 及未來潛力來確定具體 指標, 如馬耳他的指標 要求 最低,僅5European Commission. Biofuels and other renewable energy in the transport sector. http//ec.europa.eu/energy/renewables/biofuels/biofuels_en.htm 6European Commission. 2030 framework for climate and energy policies.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2030/index_en.htm 9 為 10,瑞典則需要達到 49的目標 ,而 歐洲四個 最大經濟體的目標指數分別為 德國18,法國 23,英國 15,意大利 177。 雖 然各國在可再生能源占比 指標各有差異 ,但交通領域可再生能源占比的指標是強制性的,每個成員國都必須保證 交通領域可再生能源 利用量達到 能 源消耗總量的 10。 以廢棄物為原料并獲得認證的生物燃料可按 2 倍核算。 燃料質量法令提出 了 2020 年 燃料溫室氣體 強度降低 10的 目標, 其中 6需通過 增加生物燃料等低碳燃料利用量的方式來降低 , 并確定了 時間節點 ,其中 到 2014 年 底降低 2, 2017 年 降低 4, 最終于 2020 年 達到降低 6的目標 8。 2014 年初, 歐盟委員會又提出 2030 年可再生能源利用的 新 約束性目標, 將 利用 比例增加至 27,并要求 在 1990 年的水平上減少 40溫室氣體排放量 6。 除此之 外, 燃料質量法令 還規定當乙醇用作氧化物時,其混配比不得超過 10, 在 生物柴油 方面 也對棕櫚油和大豆油含量做了限制;糧食生物燃料的供應量不得超過 5(目標為 10,不得超過總量的 50)。 1.2. 可持續標準 可再生能源 指令 對 生物 燃料的可持續性 提出了 總體 規范性 要求, 只有符合可再生能源指令 可持續性 標準 要求 的生物燃料才能算作 可再生能源, 才能被 計入 可再生燃料指標 中。因此,可再生燃料指令 實現了質化 目標與量化指標的結合 。 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官方文件中第 17 條和 18 條具體列出 了生物燃料可持續性生產標準及審核的相關要求,重點對溫室氣體排放、生態保護、燃料鏈全程監控 Chain of Custody, CoC等問題提出了要求,以確保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所提倡的生物燃料將沿著可持續方向發展 第一,生命周期最低溫室氣體減排能力 17.2 條 。與化石燃料相比,最低減排標準為35;計劃到 2017 年最低標準提 高至 50; 2018 年新建工廠的最低標準是 60, 2012年 10 月歐盟委員會公布了 “減少生物燃料氣候影響 ”的提案 9,預計將提前實施。 第二,土地利用與生態保護要求 17.3-17.5 條 。不得毀掉熱帶雨林或具有獨特生態系統的天然草原和自然保護區,必須進行地區生態多樣性保護,不能利用森林和泥碳地等碳匯量較高的地區 作為 生物燃料原料產地。 第三,利用質量平衡系統對全燃料鏈進行流通監控 18.1 條 。全程監控跟蹤燃料鏈各個階段,包括原料生產、燃料生產到加油站加注使用等,確??沙掷m生物燃料目標的實現。 7Europe Commission2013. Renewable Energy Progress Report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L0030fromEN 8Fuel Quality Directive2009/30/EC 7a2.OfficialJournaloftheEuropeanUnion. 9European Commission. New Commission proposal to minimise the climate impacts of biofuel production 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IP-12-1112_en.htm 10 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鼓勵利用 廢 棄物 如作物秸 稈 、 廢 棄油等 為 原料 進 行生物燃料生 產 , 該類 型生物燃料的能源利用量可按兩倍 計 算。因此標準方案還要求包含廢棄物原料的確定方法,以滿足可再生能源指令 提出的廢棄物生物燃料可按兩倍能源量計算的要求,同時它也要求獨立的認證與審核以確保執行質量 RED 第 18.3 條 。 對于土壤、水、空氣質量及糧食利用量及可獲得性等可持續發展標準, 可再生能源指令 有 所 提及但并沒有具體的要求和門檻。具體關于 可再生能源指令 生物燃料可持續性要求參考聯合國糧農組織 FAO生物燃料與糧食安全項目 BEFS的總結 10。 2012 年,作為對 可再生能源指令 可持續性要求的配合,為避免完成任務導致糧食生物燃料份額增加, 歐盟委員會 通過修訂法案,要求 以 糧食 為原料的 生物燃料的貢獻比例不得超 過 511。 歐盟成員國相關負責部門需要確保被計入目標、指標和稅收減免的生物燃料 均 需要符合可持續標準。 歐盟成員國的可持續標準不允許低于或者高于 歐盟標準。由于歐盟各成員國采取了不同的核查 清單,因此歐盟 成員 國 國 家認證體系需要在歐盟委員會注冊并獲得承認,這些體系均適用于歐盟各成員國和第三國生產的生物燃料。 總之, 可再生能源指令 不僅 確定了清晰的目標 , 還 規定了 指標的強制性與 可持續性, 并且將 兩者 結合起來,以確保生物燃料在滿足能源替代的同時,也避免因生物燃料發展所帶來的其他負面影響 。 10BEFSCI.EU-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http//www.fao.org/bioenergy/28165-084913890776616f34a769f9b6947658b.pdf. 11European Commission. 2012/0288 COD, Proposal for 2009/28/EC on the promotion of the use of energy from renewable sources.P14. http//ec.europa.eu/energy/renewables/biofuels/doc/biofuels/com_2012_0595_en.pdf 11 2. 實施 機制 與管理 2.1. 國家 可持續能 源 行動計劃 為促使目標實現, 歐盟委員會鼓勵成員國在 可再生能源指令 框架 內 自由 實 施 具有本國特色 , 同時也符合歐盟 生物燃料 可持 續標 準的政策體系 。 歐盟可再生能源指令要求成員國提交國家可再生能源行動方案 12, “ 每一個成員國應該采取 國家可 持續能源行動計劃,制定本 國 2020 年交通、電力以及供暖等領域可持續能源所占比的目標 ” 13,此外,對于可再生燃料對交通燃料的替代, 還必須包括 提交 生物燃料 可持續性 發展 方案 。 為此, 各成員國 將 根據國家計劃 確定 相應的國家 可持續發展方案 ,以保證 燃料供銷商所供應的生物燃料符合 可持續性 標準 要求 , 并 由符合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認證 ,譬如英國可再生交通燃料 指南 ( RTFO Guidance) ,西班牙 認證系統( Spanish Verification System)均 有 屬于由成員國政府參與制定的 國家 。 也有 部分 歐盟 成員國政府并未 獨立制定 國家 可持續發展方案 ,而是選擇了參與 歐盟認可的 自愿認證 方案 , 譬如 法 國使用 2BSVS,荷蘭使用 NTA8080 和綠能認證體系 ( Green-Energy) 。 對于 各成員國生物燃料可持續發展機制 中采用 的具體 方案機制 ,我們 將在第三部分通過 德國和英國兩國的 案例研究 進行 針對 性 闡述 。 生物燃料供應 商可自由選擇國家 方案還是第三方 自愿性認證 方案,從實施情況來看,目前選擇第三方自愿性認證方案較多,目前英國 89的認證通過 國際可持續性和碳認證( International Sustainability Carbon Certification, ISCC) 進行。 表 2.1 歐盟主要 成員國生物燃料可持續性標準 與法規 概覽 14,15 成員國 負責機構 法律法規 12 生效日期 德國 聯邦食品和農業機構 生物燃料可持續法令 16 2009.1117 法國 能源與生態部 能源生產投資規劃 2011.11 英國 英國交通部 可再生交通燃料法規 18 2011.12 西班牙 國家能源委員會 皇家法令 1088/2010 2011.11 12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ction Plans.http//ec.europa.eu/energy/renewables/action_plan_en.htm 13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DIRECTIVE 2009/28/EC. Article 4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9L0028 14BIOGRACE2011.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of biofuel sustainability criteria in the EU. http// 15ECOFYS2012. Analysis of member state RED implementation. http//ec.europa.eu/energy/renewables/studies/doc/2013_task2_red_implementation.pdf 16Biokraftstoff-NachhaltigkeitsV Biokraft-NachV Biofuel Sustainability Ordinance, BSO 17關于可持續 性標準及 自愿認證體系 實施 程序的相關內容直至 2010.1 月才生效 18Renewable Transportation Fuel Obligation 12 皇家法令 1738/2010 奧地利 1.奧地利農業商品市場 19 2.奧地利環境機構 20 1. 農業原料的生物燃料和生物液體管理條例 21 2. 燃料法令 22 法令 1 于2010.12 生效,法令 2 還在等待通過 荷蘭 荷蘭排放局 可持續生物質測試框架 23 交通生物燃料法案 24 2011.01 瑞典 瑞典能源機構 1.可持續 標準法 25 2.可持續標準規定 26 3.瑞典能源機構具體規定 27 4.能源法稅收和電力綠色證書法修訂 28 2011.01 2.2. 可持續性標準的 實施 管理 在 可再生能源指令 框架下, 各國設立專門的機構進行可再生燃料的注冊與登記,而 生物燃料可持續發展要求主要通過生物燃料 可持續 認證 方案 來執行 ,只有符合要求的燃料才可計入登記系統 。生物燃料 可持續標準認證方案 主要有三種形式 29歐盟各成員國的國家認證方案;自愿性認證方案 ;以及雙邊或多變協議 30。其中自愿性認證 方案 目 前 使用最 為 廣泛 ,大部分國家 未建立 國家認證方案 ,而是 直接使用歐盟委員會認 可的自愿性 認證方案 14。 不管是國家認證方案還是自愿性認證方案,都必須通過第三方獨立認證機構審核,才會被認可。 2.2.1. 自愿 性 認證 方案 歐盟委員會也鼓勵生物燃料相 關方 參與 自愿 可持續 性 認證 方案( Voluntary Sustainability Scheme, VSS) 進行 生物燃料認證, 只要通過歐盟委員會指定認證標準方案19Agrarmarkt Austria for raw materials, 負責原料部分 20Umweltbundesamt Environment Agency Austria 21 V r r u s B U r w rts t us sst rB r tst u ssigeBiobrennstoffeBGBL.II Nr. 250/2010 22Kraftstoffverordnung2011 Fuel Ordinance 2011 23Testing Framework for Sustainable Biomass Cramer Criteria,也稱 “克萊默標準 ” 24Transport Biofuels Act 25Law on Sustainability Criteria 26Regulation on Sustainability Criteria 27Detailed regulations from Swedish Energy Agency 28 Changes in the law for Energy tax and in the law for Electricity green certificates 29USDA2013-EU-27 Annual Biofuels Report.http//gain.fas.usda.gov/Recent20GAIN20Publications/Biofuels20Annual_The20Hague_EU-27_8-13-2013.pdf 30這 種 認證 體系 雖 然在理 論 上可行,但目前在 現實 中 還 不存在 . 13 的認證,生物燃料 (無論是否在歐盟境內生產) 即可在歐盟境內市場流通,無需再次獲得該國的認證。 自 2011 年 7 月 19 日起, 歐盟委員會開始陸續批準自愿認證標準方案 ,截止到 2014年 10 月,已有 19 個自愿認證標準方案 被批準 31, 它們 分別是 1. 國際可持續性和碳認證 ISCC。 ISCC 涵蓋所有類型生物質和生物燃料 ,是一個全球性倡議 ,由德國政府資助開發 ,也是德國國家標準推薦的認證機制。 2. 歐盟 Bonsucro 認證計劃 Bonsucro EU。該項目專注于巴西甘蔗乙醇的標準與認證 ,供應鏈中的大批企業參與其中。 3. 可信賴大豆圓桌會議 RTRS EU RED。該計劃制定了大豆生物柴油標準 ,特別 關注阿根廷和巴西的大豆生產。 4. 可持續生物燃料圓桌會議 RSB EU RED。覆蓋所有類型的生物燃料 ,范圍涉及全世界 ,由瑞士洛桑理工大學發起 ,成員單位覆蓋燃料鏈各階段。 5. 生物質生物燃料可持續性自愿認證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