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扶持暫行辦法.doc
麗水 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扶持暫行辦法 ( 征求意見 稿) 第一條 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和城鄉建設可持續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引導和鼓勵建筑垃圾的綜合處理,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比例,根據關于加強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導意見(浙經信資源〔 2018〕 260 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相關的產品研發、生產經營、推廣應用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擴)建、拆除各類建 (構)筑物、管網、道橋以及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主要 包括工程渣土、廢棄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堅持控源減量、利用為先的原則,切實加強源頭管理,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量。鼓勵在工程設計中,結合原場地地形地貌,通過合理的豎向設計減少建筑渣土的排放。鼓勵工程項目中采用減少泥漿排放的新技術、新工藝。各縣(市 、區 )要 鼓勵應用基坑回填、綠化種植、堆山造景、復耕還田、土壤 修復等 技術 ,對本區域內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科學合理調配,實現建筑垃圾供需雙方的精準對接,盡量就地利用,減少外運處置量。 第四條 我市積極扶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采取政策扶持 的 方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 我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扶持對象,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 第六條 我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政策扶持 (一)稅收優惠。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可按照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財稅〔 2015〕 78 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5〕 73 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 建筑垃圾開展資源化利用的企業,可參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8] 23 號),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二)土地利用。各地要加強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用地保障,及時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各 地 在編制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專項規劃中,須根據各地資源化利用建筑垃圾需求,落實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生產用地,可采用彈性年期出讓或租賃方式供地,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三)產品推廣。實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建材產品優先使用的產品推 廣政策。在滿足技術標準要求前提下, 政府投資 項目 ,尤其是市政、園林、海綿城市 、保障性住房配套工程 等項目中應優先 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建材 ,同時 鼓勵非政府投資項目使用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建材產品 。 (四)科研支撐。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研發、應用等關鍵技術研究項目優先列入市科技計劃項目。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聯合建立研發中心,積極開展建筑渣土改良應用、再生骨料強化技術、再生細粉料活化技術、專用添加劑制備工藝技術等研發,加快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藝和產品規范化、標準化,擴大建筑垃圾資源化 利用產品應用范圍,提高再生產品附加值。 (五)環保支持。加強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生態環保支持,逐漸減少建筑渣土 填埋處置 比例,建立以綠化、填埋、景觀堆土、渣土造田等為主要手段的建筑渣土處置新格局。通過興建生態公園、植物園、開采礦山填埋等手段增加建筑渣土利用比例。 第七條 市 經信 局 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資格認定、協調和監管 工作 ; 負責加大資源化利用建材產品推廣應用力度,督促指導各區縣(市)加快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 ;負責制定全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數據統計體系,搜集整理各地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推進情況, 為實現到 2020 年,各設區市可因地制宜建成 2-3 個以上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固定式處置工廠,若干個移動式現場處置設施,資源化利用率達到 60以上;縣(市、區)至少建成 1 個以上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固定式處置工廠,資源化利用率達到50以上; 2022 年,全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 80以上的發展目標提供數據支撐。 第 八 條 市 建設局負責 會同市經信局 做好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資格認定 , 建筑垃圾 資源化利用建材產品推廣應用 工作 ,督促指導各區縣(市)加快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 ;協作制定全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數據統計體系 。 第 九 條 各 地 政府及職能部門負責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各地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扶持相應配套扶持政策及相應細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十 一 條 本辦法自發布 后 30日 起施行 ,試行期為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