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碳交易市場上的金融機構.pdf
1國際碳交易市場上的金融機構 曾剛當代金融家2009 年第 9 期 近年來, 隨著碳交易規模的迅速擴大, 越來越多的經濟主體開始參與到國際碳交易當中。除了碳排放權的最終使用者和提供者之外,中介機構(其中主要是各種金融機構)在碳交易中也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眾多國際領先商業銀行的眼中,努力拓展與碳交易相關的業務已成為其未來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 一、國際碳交易市場的參與者 國際碳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可以分為供給者、最終使用者和中介等三大類,涉及到受排放約束的企業或國家、減排項目的開發者、咨詢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等,參見下圖。 圖 國際碳金融市場的參與者 供給方 項目開發者 企業,NGO,政府 資金提供者 投資基金,金融機構, NGO咨詢機構 CDM 項目申報者,排放審核中介,技術咨詢公司 技術開發和轉移者減排技術開發和提供商 監管環境 法律框架 UNFCCC、歐盟委員會、自愿制定的標準 管理主體 UNFCCC 委員會、 CDM EB、 NGO 等 中介機構 交易商 交易所 金融機構 (銀行,資產管理者,保險公司) 提供流動性、套利、為項目融資或風險管理提供結構性金融工具、實現融資渠道多元化 大型工業企業 最終使用者 受配額限制的使用者 受京都議定書排放限制的國家、受歐盟排放體系限制的企業,等等 自愿購買者 參加自愿配額機制的企業、 NGO以及個人,等等 Primary ERS 融資 套利工具 Secondary ERS 結構性 避險工具 Primary ERS 2排放權的最終使用者是那些面臨排放約束的企業或國家,包括受京都議定書約束的發達國家,歐盟排放體制約束下的企業以及自愿交易機制的參與者等。這些最終使用者根據需要,來購買排放權配額或減排單位,以確保達到監管要求,避免遭到處罰。 最終使用者對配額體系之外的減排單位的需求,推動了項目交易市場的發展,并吸引了各種企業和機構的參與。在原始排放權市場上,項目開發者或獨立或聯合起來進行減排項目的開發;各種投資基金積極尋求機會,或直接投資于某個具體項目,或購買某個項目的原始排放單位。 目前, 在碳金融領域最為活躍的基金以政府基金和非政府機構 (主要是世界銀行)基金為主,其中,世界銀行 Prototype Carbon Fund 是世界第一個針對 CDM 交易而成立的基金。近年來,隨著國際碳金融交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私人基金也開始逐漸進入該領域;技術開發或轉讓者專門從事減排技術的研究,向項目開放商提供可達到減排目標的技術;金融機構通過運用結構性工具來為項目融資,或對沖項目所涉及的風險;監管者負責制定減排單位的認證標準和程序,并對所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監管者指定的特殊中介機構則負責項目的申報,并對項目的實際排放情況進行定期核實,等等。 已發放的減排單位可以進入到二級市場交易(如各種氣候交易所) 。在二級市場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資產管理者以及保險公司等)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如促進市場流動性的提高;提供結構性產品來滿足最終使用者的風險管理需要;通過對遠期減排單位提供擔保(信用增級)來降低最終使用者可能面臨的風險,等等。 二、碳交易中的金融機構和金融工具 總體來看,金融機構(主要是國際領先的商業銀行)目前已經成為碳交易市場的重要參與者, 其業務范圍已經滲透到該市場的各個交易環節。 具體包括, 在原始碳排放權的生產中,商業銀行向項目開發企業提供貸款;為項目開發企業提供必要的咨詢服務(包括項目規劃以及相關材料的準備和報送等) ;為原始碳排放權的開發提供擔保;在二級市場上充當做市商,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動性;開發各種創新金融產品,為碳排放權的最終使用者提供風險管理工具,或者為投資者提供新的金融投資工具,等等。在過去的幾年中,由于商業銀行的積極介入,金融產品創新已經成為了國際碳交易市場發展中的一個亮點。大致概括起來,目前國際碳交易市場上所交易的衍生產品,除了最基本的排放權遠期和期貨交易外,還包括有 應收碳排放權的貨幣化 。原始 CDM 交易屬于一種遠期交易,其回報來自于項目成功后所獲減排單位的轉讓。這意味著在此期間,對減排項目的投資或貸款缺乏流動性。為提高流動性,目前有些減排項目協議允許投資者或貸款人將其未來可能獲得的減排單位進行證券化。不過,由于各國在該方面的法規都接近于空白,這種證券化還未大規模開展。 3碳排放權交付保證 。在原始 CDM 交易中,由于項目成功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這意味著投資人或借款人會面臨一定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人或借款人有可能大幅壓低原始項目的價格, 這對促進減排項目的發展并不利, 而且也可能扼殺一些有前景的贏利機會。 為此,一些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和世界銀行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IFC) ,為項目最終交付的減排單位數量提供擔保(信用增級) 。這有助于提高項目開發者的收益,同時也降低了投資者或貸款人的風險。 套利交易工具 。如前所述,不同的碳金融市場上交易的工具有所不同,且市場存在一定的價差。由于所涉及的減排量相等,認證標準相同且同屬一個配額管制體系的減排單位(如EUAs、CERs 和 ERUs)之間的價差及其變化,無疑會產生一定的套利的空間。也正因為此,在過去一段時間中, 利用市場價差進行套利的工具有了較快的發展, 其中包括 CERs 和 EUAs之間,以及 CERs 與 ERUs 之間的互換交易;基于 CERs 和 EUAs 價差的價差期權(Spread Option) ,等等。 保險/擔保 。項目交易中存在許多風險,價格波動、不能按時交付以及不能通過監管部門的認證,等等,都可能給投資者或貸款人帶來損失。因此需要保險或擔保機構的介入,進行必要的風險分散。針對某種特定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失,向項目投資人提供保險, 與碳排放權掛鉤的債券 。在過去幾年中,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開始發行與減排單位價格掛鉤的結構性投資產品, 其支付規模隨減排單位價格波動而變化。 在這些結構性投資產品中,有些掛鉤的是現貨價格(無交付風險) ,有些掛鉤的是原始減排單位價格(包含交付風險) ,有的則與特定項目的交付量掛鉤。 三、我國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的發展 在過去的幾年中,我國一些銀行(如興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等)也嘗試性地參與到了碳交易市場中,并取得了相當的進展,并在實踐中,探索出了針對清潔技術開發和應用項目的各種創新融資方案(如節能服務商模式,EMC;金融租賃模式;等等) ,有效地降低了項目開發的成本和風險。這些實踐,對推動我國 CDM 發展并成為全球最大的 CDM 交易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不過,也應該看到的是,如果從國際碳交易整體來看,我國商業銀行所從事的碳金融業務仍然相對單一,而且集中在相對下游和附加值較低的環節。對于項目咨詢、二級市場交易以及相關衍生金融產品開發等領域,則涉足較少。這一方面是因為我國商業銀行對碳交易整體認識不足,以及相關業務能有限;而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目前的碳交易市場的主體仍在國際市場,我國的碳交易機制(主要指的是 Cap-trade 交易機制)尚未建立有關。碳交易市場4的主要規則和標準仍在掌握在國際機構手中,這使得在相關領域的競爭中,我國商業銀行較國際商業銀行處于劣勢。不過,從長遠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已成為不可阻擋的潮流,而我國碳交易機制的建設遲早也會被提上議事日程。因此,我國的商業銀行應該做好相關的知識和人才儲備,以適應可能到來的變化,提高在碳交易相關領域的服務能力和競爭能力,并以此獲取新的增長點和發展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