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碳市場經驗.pdf
Supporting the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s in China - 中歐碳交易能力建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s in China - 中歐碳交易能力建 設項目 Exploration of Beijing Carbon p jg Market Construction Zhou Jian Beijing,09‐16‐2014 This project/programmeis funded by the European Union Project implement by ICF International together with Sinocarbon, SQ Consult and Ecofys目錄 目錄 立法先行 一、立法先行 二、政治共識 三、政策配套 四、技術支撐Supporting the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s in China - 中歐碳交易能力建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s in China - 中歐碳交易能力建 設項目 N f Pt t i Name of Presentation Name of presenter Location, date This project/programmeis funded by the European Union Project implement by ICF International together with Sinocarbon, SQ Consult and Ecofys什么是碳交易 什么是碳交易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 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 方通過支付另 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 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 A B A 排放者 剩余 排放配額 B 排放者 出售剩余 排放配額 購買不足 部分的排 放配額 初始排放 配額分配 初始排放 配額分配 配額分配 量 未達到控排 目標 配額分配 量 達到控排目 標 排放 配額 排放 量 目標 購買排放配 額來彌補 排放 配額 排放 量 標 出售剩余排 放配額碳交易的三種機制 碳交易的三種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DM 聯合履行(JI) 排放交易(ET) 清潔發展機制CDM 聯合履行(JI) 排放交易(ET) 主體 附件一國家與非附件 一國家之間 發達國家與轉 型國家之間 附件一國家之間 監管機構 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 “監督委員會”各國的登記處和“國 際交易日志”機制 交易單位 核排 排放 單 核排 交易單位 “核證減排量權證” (CERs) “排放減量單 位”(ERU) “核證減排量權證”、 “排放減量權證”、 “分配數量單位” (AAUs)、 “清除單位” (RMUs)。 ( Us) 規則 第17/Cp.7號決定 第16/Cp.7號決 定 第18/Cp.7號決定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選擇 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選擇 控制碳排放 控制化石能源消費量 從大氣中提取CO2 產業結構 調整 開發、利用 低碳能源 碳埋存 碳匯 節能降耗 非能源活動 GHG排放 高排放產品 節約替代 調 低碳能源 碳匯 碳價信號 排放 節約替代 碳稅 碳價信號 市 行 政 碳排放交易 市 場 行 政 策 庫國內自下而上展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 Carbon market pilot regions Carbon market pilot regions 2011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宣布在北京、 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開展 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 7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在2013年將開始 運行碳交易市場 到2015年時 在中國建 運行碳交易市場,到2015年時,在中國建 立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試點工作主要內容 試點工作主要內容 制度建設 出 出臺地方性法 制度建設、出 臺各類技術規 范指南 出臺地方性法 規、管理辦法 交 地方立 法 交易要 素設計 與構建 與構建 交易平 宣傳交 交易平 臺建設 和監管 宣傳交 易和能 力建設 建立完善交易 所、登記簿體 系、管理機構、 交易方式 宣傳、培訓、 服務、專業人 才培養、信息 化平臺建設 交易方式 化平臺建設421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紛紛啟動 421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紛紛啟動 2013/6 6.18 深圳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啟動 11 26上海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啟動 2013/11 11.26 上海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啟動 11.28 北京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啟動 廣東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啟動 2013/12 12.19 廣東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啟動 12.26 天津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啟動 2014/4 4.2 湖北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啟動 2014/6 6月19日重慶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啟動自愿減排交易體系 自愿減排交易體系 2013年 國家發改委備案并公布了5家自愿減排交 2013年,國家發改委備案并公布了5家自愿減排交 易機構、3家審定與核證機構,54個自愿減排方法 學,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上線,并于年前公示了 學,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上線,并于年前公示了 52個自愿減排項目。 截止2014年2月25日,有73個項目在自愿減排信息 臺 其中 發 平臺公布。其中,風電、水電、光伏發電占總的 CCER項目的80。 從項目區域分布來看 廣東 湖北 四川 江蘇的 從項目區域分布來看,廣東、湖北、四川、江蘇的 項目較多。廣東和湖北作為碳交易試點省份,對于 用于抵消的CCER項目本地區域限制分別為70和 用于抵消的CCER項目本地區域限制分別為70和 100,是目前為止要求本地CCER項目比例最高的兩 個試點。四川、江蘇是傳統CDM項目大省。北京市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的總體思路 北京市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的總體思路 統籌控制 統籌控制 – 北京市強度目標與排放者的限額目標 節能與控碳 – 節能與控碳 – 產業結構與能源結構 效率 效率 – 降低交易成本 公平性 – 歷史排放與未來增長需求 – 考慮十一五期間節能努力和未來配額需求 – 不同的產業差異性 方法學 – 自上而下與自底而上結合北京市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的總體思路續1 基于總量控制的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 基于總量控制的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 綜合試驗 北京市重點二氧化碳排放者必須參加此交易 北京市重點二氧化碳排放者必須參加此交易 制度,其他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者可自愿參加 第一階段,至2015年12月,試驗階段。試點的 第階 段 年 月 試階 段試點的 核心工作是驗證二氧化碳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 可行性 氧化碳排放權交易的可行性 – 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的可行性 – 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與國內其他省市二氧化碳排 放權市場連接的可行性 放權市場連接的可行性 – 未承擔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義務的在北京市登記的法人 參與碳排放權市場的可行性北京市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的總體思路續2 北京市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的總體思路續2 第二階段從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是碳排放 權機制縱深試驗階段 權機制縱深試驗階段 – 國內航空和其他交通運輸企業參與二氧化碳直 接排放權交易的可行性 – 自然人參與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可行性 – 碳排放權期貨交易的可行性 – 碳排放權期貨交易的可行性 – 碳排放權期權交易的可行性 13碳排放交易流程 碳排放交易流程四方面行動 四方面行動 技術 登記簿 政策 覆蓋行業 登記簿 MRV 交易平臺 覆蓋行業 配額分配規則 抵消規則 法律 政治 法律 法律約束力 履約與罰則 政治 地方約束性指 標 域間碳泄露 區域間碳泄露一、立法先行,建立多層次法律保障體系 、立法先行,建立多層次法律保障體系 決定,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 細則 ?報告 ?登記 技術標準 ?企業核算 ?核查 ?配額分配 ?拍賣 ?核查 ?配額分配 拍賣 ?公開市場操作 ?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 ?監管 激勵政策 ?監管 報告平臺 登記系統 交易平臺 16 報告平臺 登記系統 交易平臺立法先行,建立多層次法律保障體系 立法先行,建立多層次法律保障體系 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 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 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3年12月27日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通過立法解決了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 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法律保障(一)實行碳排放總量控制 ( )實行碳排放總量控制 設立年度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 嚴格碳排 設立年度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嚴格碳排 放管理,確??刂颇繕说膶崿F和碳排放強 度逐年下降。 北京市“十二五”時期節能降耗及應對 北京市 十五時期節能降耗及應對 氣候變化規劃 – 萬元地區生產總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7。 萬元地區生產總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7。 – 萬元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 18。 18。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 強化資源環保準入約束 – 強化資源環保準入約束。 – 能源結構調整減排工程(二)重點排放單位實施碳排放配額管理和交易制度 ( )重點排放單位實施碳排放配額管理和交易制度 根據全市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年度減排 根據全市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年度減排 指標,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的 二氧化碳排放實行配額管理。 重點排放單位在配額許可范圍內排放二氧 重點排放單位在配額許可范圍內排放 氧 化碳,其現有設施碳排放量應當逐年下降 碳排放配額可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交易機 碳排放配額可在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交易機 構進行交易,其他單位可自愿參與交易。 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回購等方式調整碳排 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回購等方式調整碳排 放總量。主體單位 主體單位 重點排放單位 其他單位 歷史年均排放及年度排放 ≥10000 t CO 2 年能耗≥2000 tce 排放10000tCO 報告義務,需核查 排放10000 t CO 2 報告義務 無需核查 控制二氧化碳排放 報告義務,無需核查 市場主體 自愿市場主體,參照重點 排放單位管理范圍 范圍 溫室氣體種類 CO2 溫室氣體種類CO2 – 直接排放化石能源燃燒、工業生產過程、制 造業企業協同處置廢棄物的 氧化碳排放 造業企業協同處置廢棄物的二氧化碳排放 – 間接排放是指由于消耗電力等二次能源所導 致的 氧化碳排放 致的二氧化碳排放。 固定排放裝置 – 能源生產與供應單位供熱、火力發電熱電 聯產、電網3個子行業 – 制造業和采礦業企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等23 個子行業 – 服務業企業(單位)批發和零售業,公共管 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等13個子行業 21范圍CO 2 (直接+間接) 范圍CO 2 (直接+間接)運行架構 運行架構 主管機關 北京市??政府 提供建議 碳排放交易政策的制定與調整 排放配額核定 北京市??政府 政策委員會 主管部門 北京市發展和改?委員 技術?撐機構 其他職能部門 碳排放交易市場運?和監管 政策委員會 北京市發展和改?委員 會 技術?撐機構 其他職能部門 組織專家 抽查?氧化碳排放報告 相關的管理與監督 抽查 氧化碳排放報告 運?維護登記注冊系統 碳排放交易市場?常管理等?作 核查機構 重點排放單位 及?愿申領排放配額 的?重點排放單位 23 的?重點排放單位 核查CO2排放 提交核查報告 提交排放報告 控制?氧化碳排放(三)碳排放報告和第三方核查制度 (三)碳排放報告和第三方核查制度 本市行政區域內年能源消耗2000噸標準煤 本市行政區域內年能源消耗2000噸標準煤 含以上的法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市人民政 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碳排放 報告。 報告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同時提交符合條件的第 三方核查機構的核查報告。 三方核查機構的核查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應當對 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進行檢查 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進行檢查。(四)罰則 (四)罰則 (1)碳排放報告和第三方核查 (1)碳排放報告和第三方核查 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適用于2000噸 標準煤含以上的法人單位) 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第三方核查報告(僅適 或者未按規定報送第三方核查報告(僅適 用于重點排放單位) 處罰 處罰 – 由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可以對排放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 –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對排放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 的罰款。(四)罰則續1 (四)罰則續1 (2)履約 (2)履約 重點排放單位超出配額許可范圍進行排放 處罰 – 由應對氣候變化主 管部門責令限期履 行控制排放責任, – 并可根據其超出配 額許可范圍的碳排 放量,按照市場均 價的3至5倍予以處 罰。 建立了執法隊伍二、政治共識 二、政治共識 啟動北京市碳排放總量的研究 啟動北京市碳排放總量的研究 考慮相關政策的協同效應 京津 燃煤總 控制 – 京津冀燃煤總量控制 – 京津冀大氣治理聯防聯控 京津冀 體化 建立 宜發 產 清單 – 京津冀一體化,建立不宜發展產業清單 11月28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 蒙古、山東等6個省、市、自治區共同簽署 了關于開展跨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合作研 了關于開展跨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合作研 究的框架協議。 建立日常聯絡與協調機制 不定期溝通 建立日常聯絡與協調機制,不定期溝通、 交流探討合作重要事項。任務 Ⅰ 十二五規劃期間的控制目標 任務 Ⅰ 十二五規劃期間的控制目標 節能與能效 節能與能效 萬元GDP能源強度及累計下降17 國家NAMAs Target 萬元GDPCO 2 排放強度累計下降 18 ?優質能源消耗占比80 NG20 低碳發展 ?優質能源消耗占比80, NG20 ?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占比6 ?工業過程排放2010水準 Sustainable Beijing ?Energy Consumption per 10 4 Yuan industrial added value ?林覆蓋率 主要污染物排放 28 環境保護 主要污染物排放 ?SO2, Nitrogen Oxides, COD, Ammonia Nitrogen 任務 Ⅱ控制京津冀的煤炭消耗 任務 Ⅱ控制京津冀的煤炭消耗 京津冀的燃煤電廠 京津冀的燃煤電廠 燃煤總量控制計劃 100 million tons 2010 2015 2020 Beijing 0.26 0.2 0.1 燃煤總量控制計劃 29 Tianjin 0.50 0.65 0.63 Hebei 3.07 NA NA三、政策配套 三、政策配套 2013年11月22日 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 2013年11月22日,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 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京發改規〔2013〕5號 ] 2014年03月07日,關于做好2014年碳排 年 月 關于做好 年碳排 放報告報送核查及有關工作的通知[京發 改規[2013]5號] 改規[2013]5號] 在人大常委會決定授權下明確了主要 要素和流程 要素和流程主要流程及要素 主要流程及要素 上年度排放 報告 配額核發 報告 (4月15日 前) (3月20日 配額核發 (6月30日 前) (4月30日 (3月20日 前) (4月30日 前) 配額交易 第三方核 在登記系統 第三方核 查報告 (4月30日 前) 在登記系統 提交配額 (次年6月 前) (4月5日前) 15日) ? 排放配額管理制度的實施程序 ? 按重點排放者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報送 第三方核查 市主管部門核發 31 ? 按重點排放者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報送、第三方核查、市主管部門核發、 重點排放者上繳等程序,對重點排放者的排放配額進行統一管理。(一)碳排放報告 ( )碳排放報告 時間點 4月15日前 時間點4月15日前 報告介質 在線 告 京市 能降耗 應 氣候變 數 – 在線報告(“北京市節能降耗及應對氣候變化數 據填報系統”), 時提交紙質版并加蓋公章 – 同時提交紙質版并加蓋公章。 報告內容上年度碳排放年度報告,包括 上年度碳排放及能源消費情況、產出活動 數據、監測措施、本年度排放配額需求與 數據、監測措施、本年度排放配額需求與 控制碳排放的具體措施。 核算方法 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 核算方法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 碳核算和報告指南(試行)。核算、報告與核查(MRV)核算 核算、報告與核查(MRV)核算 核算對象 核算對象 – 設施(熱、電企業) – 企業(單位)(制造業和其他單位) – 企業(單位)(制造業和其他單位) Emissions ? F i A i – 活動水平A – 活動水平A i –能報電子平臺 – 排放因子F – 排放因子F i –行業平均值Emission≤10萬t CO 2 – 實地測量Emission10萬tCO – 實地測量Emission10萬t CO 2 企業(單位)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核算和報告指 南 南 33核算、報告與核查(MRV)報告 核算、報告與核查(MRV)報告 電子報告平臺 電子報告平臺 溫室氣體報告指南 年度報告內容 年度報告內容 – 監測措施; 上年度能耗與碳排放 – 上年度能耗與碳排放; – 本年度排放配額(BEA)需求 控制措施 – 控制措施 34(二)碳排放報告的第三方核查 (二)碳排放報告的第三方核查 截至時間 4月30日前 截至時間4月30日前。 第三方核查管理 市發 核查機構 庫 – 市發展改革委核查機構目錄庫 – 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管理辦法(試 行 行)。 爭議處理 – 重點排放單位對第三方核查報告有疑義的,可 于核查報告出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 革委提出書面申訴,市發展改革委將對有關情 況進行核實,確有必要的,組織對其復查并作 出審定結論。核算、報告與核查(MRV)核查 核算、報告與核查(MRV)核查 資格管理與動態管理 資格管理與動態管理 備案制 分領域熱力生產和供應 火力發電 水泥制 – 分領域熱力生產和供應、火力發電、水泥制 造、石化生產、第三產業及其他 – 雙備案機構備案 審核員備案 – 雙備案機構備案、審核員備案 核查機構年度報告 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暫行管理辦法 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暫行管理辦法 核查程序準備、實施、報告三個階段 碳排放權交易核查程序指南 碳排放權交易核查程序指南 36(三)排放配額核發 (三)排放配額核發 時間 當年6月30日前 時間當年6月30日前 發放方式市發展改革委核定重點排放單 位的年度排放配額,通過“北京市碳排放權 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以電子憑證的形式發放 交易注冊 系統 以 子憑 的形式發放 。 核定方法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配 核定方法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配 額核定方法(試行)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分配制度 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分配制度 排放裝置 排放裝置 – 既有裝置 2013年1月1日前 – 新進入裝置 2013年1月1日后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總量包括既有設施配額、新增設施配 額、配額調整量三部分。 計算公式為TAN ? 計算公式為T A N ? 方法學 – 祖父原則為主 結合對標 – 結合對標 基準 歷史年均排放20092012 分配免費,既有設施配額2013已分配至配額賬戶,新增設施 分配免費,既有設施配額2013已分配至配額賬戶,新增設施 配額及配額調整量將于明年5月初,在完成2013年碳排放核算 及核查工作后發放。 38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總量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總量 年度二氧化碳 年度二氧化碳 排放配額總量 T 既有設施配額 新增設施配額 配額調整量 既有設施配額 A 新增設施配額 N 配額調 ? 本年度 6月底前 次年度 履約期前 次年度 履約期前 登記簿 配額賬戶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總量既有設施配 配額賬戶 年度 氧化碳排放配額 量 既有設施配 額、新增設施配額、配額調整量三部分。 計算公式為T A N ?企業(單位)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A核定方法 企業(單位)既有設施 氧化碳排放配額 核定方法 1 基于歷史排放總量的配額核定方法 1.基于歷史排放總量的配額核定方法。 適用于2013年1月1日之前投運的制造業、其他 工業和服務業企業(單位) 工業和服務業企業(單位)。 配額核定公式A E * f 式中 式中 A為企業(單位)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 ,單位為噸二氧化碳(t‐CO 2 ); ,單位為噸二氧化碳(t CO 2 ); E為企業(單位)2009年、2010年、2011年、 2012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平均值,單位為噸二 2012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平均值,單位為噸二 氧化碳(t‐CO 2 ); f為控排系數,取值見附件。 為控排系數 取值見附件企業(單位)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A核定方法(續1) 2.基于歷史排放強度的配額核定方法。 2.基于歷史排放強度的配額核定方法。 適用于供熱企業(單位)和火力發電企業在2013年1月1日之前 已投入運行的排放設施(機組)。 對標‐與自身歷史排放強度比較 對標 與自身歷史排放強度 較 配額核定公式A (P 電 *I 電 P 熱 *I 熱 )*f 式中 A為企業排放設施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單位為噸二氧化碳(t‐ ) CO 2 ); P 電 為核定年份設施的供電量,單位為兆瓦時(MWh); P 熱 為核定年份設施的供熱量,單位為吉焦(GJ)。供熱量計量 數據來源 第三方核查或由市主管部門按照北京市不同燃料供 數據來源,第三方核查或由市主管部門按照北京市不同燃料供 熱設施的效率情況進行核定; I 電 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設施供電二氧化碳排放 強度的平均值 單位為噸二氧化碳每兆瓦時(t CO /MWh); 強度的平均值,單位為噸二氧化碳每兆瓦時(t‐CO 2 /MWh); I 熱 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設施供熱二氧化碳排放 強度的平均值,單位為噸二氧化碳每吉焦(t‐CO 2 /GJ); f為控排系數,取值見附件。 f為控排系數,取值見附件。企業(單位)新增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N核定方法 企業(單位)新增設施 氧化碳排放配額 核定方法 按所屬行業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先進值進 按所屬行業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先進值進 行核定。 核定公式N Q * B 式中 式中 N為新增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單位為噸 二氧化碳(t‐CO ); 二氧化碳(t‐CO 2 ); Q為新增設施二氧化碳排放對應的活動水平 包括主要產品的產量/產值/建筑面積等 ,包括主要產品的產量/產值/建筑面積等; B為新增設施二氧化碳排放所屬行業的二氧 化碳排放 度先進值 取值另行公布 化碳排放強度先進值,取值另行公布。行業名稱 活動水平 電氣機械和器材、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 產值 非金屬礦物制品 產值 N , 非金屬礦物制品 產值 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 產值 金屬制品制造 產值 新增 設 優先選擇實 物量(產量 、面積); 在實物量活 農副食品加工 產值 汽車、鐵路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產值 食品制造 產值 設 施 配 在實物量活 動水平不可 比情況下, 選擇價值量 西藥制造 產值 中成藥生產 產值 飲料制造 產值 配 額 核 選擇價值量 (產值、主 營業務收入 ) 飲料制造 產值 紙制品制造 產值 火力發電 產量 核 發 ) 熱力生產和供應 產量 整車制造業 產量 水泥制造業 產量 活 啤酒制造業 產量 物業管理類 面積 高校和工程技術研發類 面積 活 動 水 高校和工程技術研發類 面積 銀行業 面積 大型醫院類 面積 水 平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額調整 ? 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額調整 ? 集中受理 核實情況 委托核查 集中受理、核實情況、委托核查 已按照本辦法完成了配額核定的重點排放 單位,如果提出了配額變更申請,市主管 部門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確有必要的, 部門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確有必要的, 在次年履約期前參考第三方核查機構的審 定結論 對排放配額進行相應調整 多退 定結論,對排放配額進行相應調整,多退 少補。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發放流程 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發放流程 “分別核定 分別發放” “分別核定、分別發放” 每年6月30日前,發放企業(單位)本年度 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 次年履約期前,在完成企業(單位)二氧 次年履約期前,在完成企業(單位) 氧 化碳排放核查后,核定并發放企業(單位 )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配額; )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配額; 次年履約期前,在審定企業(單位)提出 的配額變更申請后 核定發放配額調整量 的配額變更申請后,核定發放配額調整量 。(四)履約 (四)履約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于次年的6月15日前 向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于次年的6月15日前,向 注冊登記系統開設的履約賬戶上繳與其經 核查的上年度排放總量相等的排放配額( 含核證自愿減排量),用于抵消上年度的 含核證自愿減排量),用于抵消上年度的 碳排放量,并在注冊登記系統中進行清算 。 。 選項一自身配額或買入配額 選項二 買入核證自愿減排量 選項二買入核證自愿減排量 選項三買入節能項目碳減排量 選 本市林業碳 項 碳減排量 選項四買入本市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交易與履約 交易與履約 交易 中 交易 大宗交易 關聯交易 N 中國V‐ETS 場內交易 電子平臺 場外交易 關聯交易 抵消 ≤5 拍賣 電子平臺 ≤5 CCER BEA 重點排放單位與自愿申領配額參與交易的非 重點排放單位 登記系統 重點排放單位 47 履約履約選擇(選項一) 履約選擇(選項 ) 自身配額或買入配額 自身配額或買入配額 所上繳配額須為上年度或此前年度的排放 配額,清算后剩余配額可儲存使用。 2013年、2014年及2015年的排放配額在 年 年及 年的排放配額在 2016年6月30日前有效。2016年(含)后的 排放配額的有效期將另行規定。 排放配額的有效期將另行規定。履約選擇(選項二) 履約選擇(選項二) 買入核證自愿減排量 買入核證自愿減排量 重點排放單位可用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其排放 量(1噸核證自愿減排量可抵消1噸二氧化碳排 量(1噸核證自愿減排量可抵消1噸二氧化碳排 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當年排放配額數量 的5。其中,本市轄區內項目獲得的核證自 的5。其中,本市轄區內項目獲得的核證自 愿減排量必須達到50以上。 來源于本市轄區內重點排放單位和參與碳排放 來源于本市轄區內重點排放單位和參與碳排放 權交易的非重點排放單位的固定設施化石燃料 燃燒、工業生產過程和制造業協同廢棄物處理 燃燒、工業生產過程和制造業協同廢棄物處理 以及電力消耗所產生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 用于抵消。 用于抵消履約選擇(選項三) 履約選擇(選項三) 買入節能項目碳減排量 買入節能項目碳減排量 (一)來自本市轄區內2013年1月1日后簽訂合同的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及2013年1月1日后啟動實施的 節能技改項目和清潔生產項目 節能技改項目和清潔生產項目; (二)原則上節能項目連續穩定運行1年內實際產 生的碳減排量; 生的碳減排量; (三)重點排放單位實施的節能項目產生的碳減排 量除外; (四)未完成國家 本市或所在區縣上年度下達節 (四)未完成國家、本市或所在區縣上年度下達節 能或減碳考核指標的單位實施的節能項目產生的碳 減排量除外; (五)項目改造屬于利用外購或外供的余熱、余能 、余氣等情況除外。履約選擇(選項四) 履約選擇(選項四) 買入本市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 買入本市林業碳匯項目碳減排量 (一)來自本市轄區內的碳匯造林項目和森林 經營碳匯項目; 經營碳匯項目; (二)碳匯造林項目用地為2005年2月16日以 來的無林地; 來的無林地; (三)森林經營碳匯項目于2005年2月16日之 后開始實施; 后開始實施; (四)項目業主應提供所有地塊的土地所有權 或使用權的證據,如區(縣)人民政府核發的 或使用權的證據,如區(縣)人民政府核發的 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的證明材料。 (五)項目應先通過市園林綠化局初審。 項目應先通過市園林綠化局初審(五)設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碳評管理制度 (五)設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碳評管理制度 排放 排放 總量 識別新進入者 重點 排放單位 北京 碳評 配額 北京 碳排放交易 體系 單位 排放量 配額分配的參考 配額 分配 控制新進入者的 碳排放水平 行業 先進值 碳排放水平 先進值四、技術支撐完成了三大平臺建設 四、技術支撐完成了三大平臺建設 國家交易日志 碳 注冊登記系統 注冊登記系統 碳 交易體 系 注冊登記系統 交易系統 排放報送系統 系 交易系統 排放報 系統系統設計 總體技術架構 系統設計-總體技術架構 54系統設計 系統邊界 系統設計-系統邊界 55登記簿 登記簿 履約企業 履約企業 1)直接轉移 2)轉移至第三方平臺 2)轉移至第三方平臺 3)自愿注銷 4)履約(上繳) 4)履約(上繳) 非履約企業 基本同上(但沒有功能4) 基本同上(但沒有功能4) 第三方平臺機構 通過數據接口傳送和接收配額和減排量的轉移 通過數據接口傳送和接收配額和減排量的轉移 信息。業務流轉 業務流轉 拍賣分 儲備分配 儲備 直接轉移 拍賣分配 儲備分配 免費分配 持有 交易轉移 自愿注銷 上繳 減排量導入 自愿注銷 上繳 58交易系統 交易系統交易平臺設計 總體架構 總體架構 ?五層構架 業務系統層 應用支撐平臺 應用支撐平臺 數據庫管理層 基礎軟件層 硬件平臺層; ?兩大體系 ?兩大體系 系統管理體系 安全管理系統 安全管理系統交易系統 交易系統謝謝 謝謝 周劍 Zhoujiantsinghua edu cn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