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碳市場的現狀與發展趨勢(中文版).pdf
全球碳市場的現狀與發展趨勢報告 Status and Development Trends of the World’s Carbon Markets 加拿大不列 顛 哥 倫 比 亞 大學林學院 中國 綠 碳基金會 Faculty of Forestry, 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China Gren Carbon Foundation 2016年 8月 17日 1 簡 述 ( cutive Summary) 專 家 們 普遍 認 可如果能把全球 變 暖控制在 2oC以內,將能 夠 避免氣候 變 化 帶 來的重大影響。然而,要達到 這 一目 標 ,相 對 于當前的 政策和 巴黎會 議 上 的 各方承 諾 ,仍需 要更 為 積 極而廣泛的努力 ( UN 2015; Kossoy et al. 2015b) 。關于采用一個全球化的 碳市 場 或 碳排放交易 體系(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以下 簡 稱 ETS)以便達成全球減排目 標 的 動議 , 在 2005年 簽訂的京都 議 定 書 ( Kyoto Protocol, 以下稱 KP) 中 就已 經 開始被采用 Roppongi et al. 2016; UN 1998。 從那 時 起 ,碳 定價 機制覆蓋的溫室氣體排放份 額 在 總 排放中 的 占比 已 增 長 到之前三倍 。 截止 到 2015年 8月,全球共有 39個國家 、 23個城市、州和地區 實 施了碳價格, 達到 約 7GTCO2e (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 量 的 12) ( Kossoy et al. 2015b) 。一個國 際 性的碳 市 場 一直是氣候政策 協 商中的一 項 重要內容,并被巴黎會 議協 定 認 定 為 旨在 應對 氣候 變 化的一 項 必要工具 ( Johannsdottir et al. 2016) 。 碳市 場 是指任何通 過 交易 溫室氣體的 排放 權 配 額 ,允 許 配 額 持有者排放 對應 的二氧化碳當量而建立的市 場 。 這 個系 統 的基本原理在于使減排 發 生在減排成本最低的 領 域,從而最大限度的減少 應對 氣候 變 化的 總 成本 DECC 2015。最主流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的 設計 是 總 量管制與交易制度, 這 個制度包括在一個基 線 排放 水平 上 設 定一個 絕對 控制的 排放 總 量,允 許 控排主體 交易 額 外排放 權 配 額 或是 購買 缺少的 配 額 Kill et al. 2010; Roppongi et al. 2016。隨著 40多個國家、 18個碳交易市 場 的運行,碳市 場 已 經 在全球區域分不同等 級 建立(次國家 級 、區域級 、國家 級 和超國家 級 ) Ranson Lucia 2015; Ellerman et al. 2015, 包括 31個參與國 ( 28個成員 國和挪威、冰 島 和列支敦士登) EC 2016; Ellerman et al. 2015,覆蓋了歐盟 約 45的碳排放 總 量 ( Kopsch 2012; Ellerman et al. 2015; EC 2013) 。 作 為經 過 多次 結 構 調 整 變 化而歷 久彌新的 碳交易 體系, EU ETS為 其他 建 設 發 展中的碳市 場 提供了寶 貴 的 指 導 案例 。但是, 該2 體系仍持 續 在某些 領 域存在 發 展 顧慮 ,尤其是因持 續 增加的配 額 冗余造成了配 額 交易價格的崩潰 (自 2006年價格 頂 點每噸 30歐元到 2013年每噸不足 5歐元) EC 2016; Ellerman et al. 2015; Kopsche 2012。 該 市 場 的不 穩 定因素主要包括 配 額 過 度分配, 歷 史法在免 費 配 額 分配 過 程中的使用和配 額儲 蓄制度 Kill et al. 2010。 這 些 問題應 當 作 為 借 鑒 , 在 后來 其他的碳 市 場 中 盡量 避免。 西部氣候倡 議 (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以下 簡 稱 WCI)是北美最大、最 綜 合的碳交易體系。 其中兩個參與 行政區 域 已 經 按照 計 劃 日程 實 施了碳交易體系,即加利福尼 亞 州和魁北克省 Houle et al. 2015,目前尚有安大略省和曼尼托巴省 計 劃加入 ( ICAP 2016) 。 作 為一個以減排 為 目 標 ,將氣候政策和碳 市 場 融合的范例,加利福尼 亞 州 碳交易市 場 于 2012年建立。 該 市 場 建立伊始, 認 真 汲取 了歐盟 碳排放交易 市 場 的 經驗 與教 訓 ,避免在 設計過 程中出 現類 似 錯誤 ,如免 費 配 額 的 過 度分配等 Cullenward 2014。加州的 溫室氣體 排放 得到 顯 著 下降,然而 對 于 該 碳市 場 成功 與否 的 評 價 眾 說紛紜 Cullenward 2014; Wara 2014,原因主要在于 加州 環 境改善的 進 展并不能 僅僅歸 功于 這 個 總 量管制與 交易 系 統 ,而是 其 實 施 了 一 攬 子其他的 環境政策和 監 管 程序 。 此外, 該 市 場還經歷過嚴 重的碳泄漏 ( Cullenward 2014; Wara 2014) ,導 致 其 總 量 設 置 的作用弱化。加州 碳 市 場 凸 顯 了 管理碳 泄漏的重要性,同 樣 也 說 明需要在更大區域 甚至 國 際 性 的碳 市 場 運行伊始就 避免 這 一 問題 的出 現 。 在北美 還 有一個 較 小型的碳市 場 區域溫室氣體倡 議 (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以下 簡 稱 RGGI) 。 該 市 場 是 由 美國 東 北部 9個 州( 康涅狄格 州 、特拉 華 州 、 緬 因州、 馬 里 蘭 州、 馬薩諸 塞州、新罕布什 爾 州、 紐約 州 、 羅 得 島 州 和佛蒙特州)建立的,旨在限定 電 力行 業 的 CO2排放 ( RGGI Inc. 2016; Fell Wang 2016) 。 中國 通 過 汲取 這 7個市 場 中最成功的 經驗 ,將于 2017年建立一個全國 統 一的碳排放 權 交易 市 場 。 該 市 場 將覆蓋每年 約 40億 噸的碳 排放 總 量 , 這 個數量是歐盟碳市 場 的兩倍 ,也 比其他所有 碳 市 場 的 總 和都要大 Swartz 2016。中國碳 交易 試 點市 場 以 經濟發 展 優 先 為 導 向,有 許 多 值 得關注的 特 點,包括 配 額過度分配 、 薄 弱的交易 制度 和 有待完善 的 監 測 、 報 告與 核 查 機制 ( 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以下 簡 稱 MRV) ( Zhang et al. 2014) 。其他 需要 關注 的特 點 還 包括在 總 量 設置上 以碳 排放 強 度 指 標 為 基 礎 而不是 絕對 限 額 , 事后 調 整配 額 分配 , 配 額 免 費 分配 和 過 度分配Liu Pang Duan et al. 2014。盡管在建立全國碳交易市 場 上面臨許 多獨一無二的挑 戰 (如政府 對 碳價格政策的 嚴 格 監 管和巨大的市 場 體量),在碳市 場 的 發展和接 軌 方面,中國需要做出睿智的決定 以 承擔起國 際 社會中的 責 任?;?這樣 的考量, 與 試圖 將七個 試 點 市 場鏈 接起來 相反,建立 一個自上而下,中央 集中 管控的全國 統 一的碳交易 市 場是明智之 選 。 為 了 確 保 在 經濟發 展的同 時 不 忽略 環 境 效益 ,中國 現 行體系中重 經濟 發 展 而 犧 牲環 境保 護 的 局面 應 當 得到 重 視 與解決 。其他方面的建 議 還 有 應 當建立全國 統 一的 市 場 交易平臺,中央 統 一立法 , 建立一個相 對 獨立的 監 管部 門 Liu et al. 2015,確定一個 嚴 格履行和強調執 行 的 機制 ( Swartz 2016) , 健全相 應 制度 與 法 規 以保 證 市 場 按照 一個明確的 時間 進 度 表來 實 施運行,以及 實現 信息透明 化 。 其他 正在 亞 洲和大洋洲 運 行 的 總 量管制與交易 系 統 包括新西 蘭 、日本、哈 薩 克斯坦和 韓 國等國家的碳市 場 。新西 蘭 碳交易體系的獨特之 處 在于其采用了 自 下而上的 設計 和無固定 排放 總量 限 制, 并 涵 蓋 林 業 和林 業 活 動 中 產 生的碳 匯 。 該 市 場 的 最初 設計 允 許 使 用無限量的國 際 碳信用抵消 額 度 ,但因 為 價格 便宜 的 國 際 碳 信用抵消 額 度的 過 度供 應 , 該 國不再允 許 與 KP有關的碳 信用抵消 額 度 在 此 市 場 交易 ( Kossoy et al. 2015b) 。日本 擁 有兩個城市 級別 的碳交易 市 場 ,分 別 是 東 京 碳市 場 和琦玉 碳市 場 。 這 兩個 市 場 的 設計 極 為 相似 , 得益于 以下幾個方面 強 有力的 領導 力和 較 高的管理水平,利益相關方參與政策的制定和 實 施 過 程, 有效的 數據支撐決策制定, 平 穩 高效履 約 ,沒有免 費 的交易配 額 分配,透明化的 監 督,以及重點 針對 能源消 費 者而非特定 產業 領 域的某些 實 體 ( Rudolph Roppongi et al. 2016) 。 縱 然 這 些碳市 場 規 模 很小 , 但 它 們 證 明了通 過 一個 強 制 監 督管理 的 碳 排放 總 量 限制 Roppongi et al. 2016 并 嚴 格立法,可以有效的減少 CO2的排放 Rudolph Roppongi et al. 2016。 哈 薩 克斯坦在 碳市 場 建 設 方面 也 邁 出了一大步 ,在 2013年建立了一個 強 制的全國4 性 碳交易 體系。 然而, 這 一體系的 發 展 前景仍不明朗 ,其主要原因在于 2016當 選 的 哈 薩 克斯坦新一屆政府因 為 工 業 保 護 者 們 ( Climate Policy Observer 2016) 的抗 議 確定了 為 期 2年的市 場 暫 停期(至 2018年)。 韓 國政府在 2015年 1月 實 施了一個全國性的碳 交易 體系 ,其主要特點在于 對 早 期 減排量 進 行 額 外 的 配 額獎 勵 , 并使用 事后 調 整措施 作 為 價格 調 控手段。目前,這 個 市 場還 比 較 年 輕 ,其 有效性,公眾 認 可 度、 工 業領 域的接受 程 度 、 以及與 國 際 市 場 鏈 接的潛力 還 有待 時間檢驗 。 有很多 激勵政策可用于建 設 發 展 國 際 碳交易 市 場 , 這 些 手段 能 夠 增加減排的 經濟 效率,更加 穩 定市 場 價格 , 維 持 市 場 的一致性,在達成減排目 標 方面更具有靈活性和透明度, 同 時 減 少大 型 市 場 參與者 對 市 場 的 干 擾 影響 , 降 低交易成本和減少碳泄漏 的 風險 。 Johannsdottir et al. 2016; Kossoy et al. 2015b; Ranson Carbone et al. 2009; Haites 2016; Kill et al. 2010; Hawkins Ranson Carbone et al. 2009; Haites 2016; Kill et al. 2010。目前國 際 碳市 場 交易體系 的 嘗試 都是基于 京都 議 定 書 的衍生,包括清 潔發 展機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以下 簡 稱 CDM)和 聯 合履行( Joint Implementation, 以下簡 稱 JI) UNFCCC 2014。 這 些機制通 過 整合碳 補償 (亦可稱碳 匯 、碳信用) 項 目提供 碳信用抵消 額 度 以供 給 全球 現 有的碳市 場 ,從而 間 接的把 這 些市 場鏈 接在一起。盡管 這 些機制 為 各國達成其 減排 目 標 提供了靈活性,并且 CDM機制下 可以促 進 可持 續發 展 Rahman UNFCCC 2016, 但 研究 結 果 顯 示 , 這 些市 場 的 監 管 規 定 導 致溫室氣體的排放 遠 超 KP目 標 ,因此 頗 受 詬 病 Kollmuss et al. 2015。 這對 于 計 劃 將碳交易市 場進 行全球 鏈 接 的 國家的 環 境 完整性 是一種威 脅 。 舉 例來 說 , 若 將 這 些碳 補償項 目的碳信用 抵消 額 度 計 入歐盟碳交易市 場 ,將影響破壞 歐盟 約 4億 噸的 減排 目 標 Kollmuss et al. 2015。盡管在巴黎會 議 上提出了一個 更全面 角度 發 展 的國 際 碳市 場 Garvard et al. 2013, 這 個 新市 場 機制 的 發 展 應 當汲取 之前 KP時 代全球化 碳 市 場 各種 嘗試 中的 諸 多 經驗 擁 有公眾可 見 的文件、采取完全透明的程序 對 于 碳信用 許 可分配 機制 至關重要 ;只有被國 際 所廣泛 認 可的方法學才能被 合法 使用;碳 項 目 核 查 方應 當 對 其行 為負 有完全 責 任 ,并向市 場監 管方 進 行 報 告 ;不允 許 追溯 分配 額 度 ;投 資 者 應 當 在項 目初期就 理性判斷 該 項 目 會否 得到批準 ,從而 避免 對 非 額 外性 項 目的偏好 Kollmuss et al. 2015。 清 潔發 展機制和 聯 合履行代表著 使用通用 的碳 信用 抵消 額 度,以 間 接方式 鏈 接國家和區域5 之 間 的 碳 交易 市 場 , 從而建立全球碳市 場 的一種策略。除此 之 外 , 還 有其他三種 發 展 建立全球碳市 場 的可 能 場 景, 包括 以 國 際 條 約 為 基 礎 、 建立 一個 自上而下的 國 際 碳市 場 ; 通 過 正式 鏈接各 國 家和區域 之 間 的碳 市 場 、 建立 一個 自下而上的 國 際 碳 市 場 ; 或是一個上述 方法 結 合、兼具 各方要素 的 綜 合型的 國 際 碳市 場 ( Flachsland et al. 2008; Rudolph Kossoy等 2015b) 。 為 了 實現這 一目 標 ,到 2050年 , 需要在 2010年的水平上減排 約 40-70% ( UNEP 2014; IPCC 2014) 。目前大多數與氣候 變 化相關的 財 政 資 源( 總計每年 約 3500億 美元)都花在了減 緩 努力 上,但是 為 了 達成 減排目 標 和 穩 定氣候 變 化, 財 政 資源投入 必 須 大幅增加,投 資 模 式必 須 更多 地 轉 向 長 期的、低碳的解決方案。 遠 大的目 標 同 相 對 滯后的政策和 實 踐之 間 相互脫 節 并不新 鮮 。 關于采用一個全球化的 ETS的 動議 , 在 2005年 簽訂 的京都 議 定 書 ( 以下 簡 稱 KP) 中 就已 經 開始被采用 , 作 為 幫助達成全球減排 目 標 的 國 際 行 動 戰 略 Roppongi et al. 2016; UN 1998 。從那 時 起, 碳 定價 機制覆蓋的溫室氣體排放份 額 在 總 排放中 的 占比已 增 長 到之前三倍 , 到 2015年 8月, 全球共有 約 39個國家 、 23個城市、州和地區 實 施了碳價格,相當于 約 7 GtCO2e( 占 全球 溫室氣體 排放量的12%) ( Kossoy et al. 2015b) 。 一個國 際 性的碳 排放 交易體系一直是氣候政策 協 商中的一項 重要內容,并被 巴黎 協 定 認 定 為 旨在 應對 氣候 變 化的一 項 必要工具( Johannsdottir et al. 2016)。 碳市 場 指的是 任何 通 過 交易二氧化 碳( 或二氧化 碳當量) 的排放 權 配 額 (或 許 可) ,允 許配 額 持有者 排放相 對應 的 二氧化碳當量 而 建立的市 場 。 在 本 篇 報 告中 , 碳市 場 、碳排放 權 交易體系 和 ETS這 些 術語 可以替 換 使用。碳交易是指 這 些 配 額 買賣 的 過 程 ,當配 額 持有者排放量低于 這 個 配 額 ,他 們 能 夠 在市 場 上 賣 出剩余的部分,相反,如果排放量超 過 配 額 ,持有者可以 在市 場 上 買進 超出 部分 的 配 額 ( kill等人, 2010年)。 這 個系 統 的 基本原理在于使 減排 發 生 在 減排成本最低 的 領 域 ,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 應對 氣候 變 化的 總 成本, 并 通 過 鼓勵 市 場 參與 實 體 限制其溫室氣體 的 排放量 ( DECC 2015) 而 進 行 積 極的 環 境保 護 行 動 。最主流的 碳排放 權 交易體系的 設計 是 總 量 管 制 與 交易 制度 ( cap-and-trade) ,包括 在一個基 線 水平上 設 定 一個 絕對 控制的 排放 總 量,如果 實際 排放量低于 控制 排放 總 量, 參與主體 可以 對額 外的排放 權 配 額 進 行交易,8 如果 實際 排放量 超出 控制排放 總 量 , 則購買 缺少 部分的排放 權 配 額 ( Kill et al. 2010; Roppongi et al. 2016) 。 雖 然 碳 排放 權 交易的基本原 則簡單 而有吸引力,但在 這 些 系 統 運行的 實 踐當中 存在 著復 雜 的政治和技 術 挑 戰 ( Helm 2003; Cullenward 2014) 。 碳市 場 已 經 在全球區域 分 不同 層 次 建立與運行,包括 次國家 級 ,如 美國 加利福尼 亞 州和日本 東 京 市 ;區域 級 ,如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行 動 ( RGGI) ; 國家 級 ,如新西 蘭 和瑞士 ; 超國家級 ,如歐 盟排放交易體系 Ranson Kopsch 2012; Cullenward 2014; Johannsdottir Knudson 2015) 。有些人甚至 認為 ,如果國 際應對氣候 變 化的方法是公平和 嚴謹 地去考 慮 一個國家的 歷 史排放 量及其 支付能力,碳市 場 是 實現 2℃目 標 的 一個必要條件 ( Knudsen 2015) 。 考 慮 到 這 種公平性,一位研究 人 員 建 議 ,目前歐洲和美國都需要 設 置一個 負 排放的目 標 , 以 進 一步 強調 在任何全球氣候政策中國 際 性 碳交易 的決定性作用 ( Knudson 2015) 。 雖 然碳市 場 確 實 具有 激勵技 術 開 發 和可再生能源投 資 的潛 在能力 ,但只有當碳價格足 夠 高,即 遠 高于其 當前價 值 時 ,才能 實現 這 一潛能 ( Kill et al. 2010) 。2015年大部分 ETS的碳 價 格都低 于 10美元 / tCO2e( Kossoy et al. 2015b) , 而要 與 實現 2℃的目 標 相一致 , 到 2030年 , 預 計 全球平均碳價 應 在 80-100美元 / tCO2e之 間 ( Clarke et al. 2014) 。 當然, 由于 碳市 場 在 當前氣候政策 中 的 普遍性 , 其 發 展 經歷 了 許 多的分析和批 評 ,包括 對 ETS的整體 設計 、 詳細規則 和 監 管 制度的 關注與疑 慮 。 作 為 一種用來 穩 定氣候 變 化的工具 , 碳市 場 的 當 前 架 構存在三個主要的 爭 議 它不會 導 致最低的社會 成本 ; 它不 會促 進 長 期 向 低碳 經濟 轉 型; 而且它不會 服 務 于 氣候的利益。 關 于社會成本, 有人 認為 , 通 過讓 污 染 排放 者通 過購買 無 結 構 性 變 化的排放 量來 實現 減排 目 標 , 只 會使公司 的 短期成本 較 低,而 經濟 和社會 層 面的 氣候行 動 的 長 期成本是增 加 的 ( Kill et al. 2010; Helm 2003) 。 關于低碳 經濟轉 型, 在某些情況下,碳市 場 可以允 許 工 業 企 業 通 過購買 碳排放 許可和 減排 許 可 以延 遲 其 在清 潔 技 術 方面的投 資 , 從而 延 緩 了 他 們 向低碳 經濟 基 礎設 施的 過 渡轉 型, 產 生了 相反的 預 期效果。 而且, 這 種機制也可以 影響 氣候的利益, 如 當 CO2排放 價格比較 低 的 時 候 , 污 染 排放 者 可以 購買 大量的 碳 排放 許 可, 然后在 以后 價格升高 時 用于排 污 ( Kill et al. 2010) 。 在 這 些 ETS的 詳細監 管 規 定和 實 施方面 , 需要考 慮 三個主要 問題 發 達 地區 的碳市 場 和 發展中 地區的碳 減排 項 目的 鏈 接,可能會 導 致碳泄漏 ; 缺乏 監 管和透明度 , 會 導 致低 報 碳 排放 量 ,過 度 報 告碳 減排 許 可 額 度 , 或 為 某些 特定的利益相關方 創 造收益; 以及 不 持 續 發 展 行 為 的 無意增加 ,如 燃 燒 生物燃料 以 出售碳排放 信用 , 而 導 致用 不 夠 可持 續 發 展的 替代品 來代替 以前使用的生物殘 余 物 ( Kossoy et al. 2015b; Haites 2016) 。碳泄漏 對 所有 碳排放交易體系 的 環 境完整性 是 一個主要 威 脅 , 因 為 碳定價 機制 尚未在全 球 統 一 實 施 。當企 業 把生 產 或投 資 轉 移到 其他減排成本 較 低的 管 轄 區域 時 , 就會 發 生 碳泄漏 ( Kossoy et al. 2015b) 。一個 碳交易市 場 的有效 實 施 還 需要 嚴 格 監測 排放 和 核 查 報 告 減排 量 , 這 需要 精 確的 監測 和 精密的 測 量 設備 ,目前10 存在 對 許 多不 清晰的 MRV案例的 懷 疑 ( Kill et al. 2010) 。 上述 因素的 組 合可以 導 致排放量的 總 體上升, 而不是 這 些 ETS體系 預 期的排放減少 ( Kill et al. 2010) 。因此 , 應 當 對 這 些問題 予以充分考 慮 和解決 , 這對 于 未來碳市 場 的 發 展 相當重要 。 1.2碳稅在氣候政策中的角色 顯 然,碳定價 機制 將在未來氣候 變 化政策中 發揮 作用, 其中兩個主要的方法是碳 交易 市場 和碳稅。碳稅 實際 上 是 對 燃 燒 化石燃料 所 產 生 的 CO2排放 征稅。通 過對 每噸 溫室氣體 排放 定價,碳稅 導 致 了 一個逐步 漸進 的市 場 反 應 ,鼓 勵排放者 轉 向減 排 密集型 生 產 , 最 終實現 減排 終極目 標 ( Kossoy et al. 2015a) 。 這 種 碳定價 的 方法首次出 現 是在 1990年 , 芬 蘭 是第一個 實施 碳稅的國家 ( Sumner et al. 2011) 。從那 時 以后 , 先后有 15個國家通 過實 施或立法方式征收碳稅 ( Kossoy et al. 2015a) 。 現 有的各國 碳稅價格 以 美元 / tCO2計 價,其價 值 各自不同。2015年 4月 1日, 其價格分 別為 瑞典 ( 130美元 ) ,芬 蘭 ( 運 輸 燃料 為 62美元,其他化石燃料 為 47 美元 ) ,瑞士 ( 62美元 ) ,挪威 ( 3-53美元 ) ,丹麥 ( 24美元 ) , 加拿大 不列 顛 哥 倫比 亞 省 ( 24美元 ) , 愛爾蘭 ( 22美元 ) ,斯洛文尼 亞 ( 19美元 ) ,法國 ( 15美元 ) ,冰 島 ( 8美元 ) ,葡萄牙( 5美元 ) ,拉脫 維亞 ( 4美元 ) ,墨西哥 ( 小于 1-3美元 ) , 愛 沙尼 亞 ( 2美元 ) ,日本 ( 2美元 ) 和波 蘭 ( 小于 1美元 ) Kossoy et al. 2015a。 加拿大 不列 顛 哥 倫 比 亞 ?。?British Columbia, 以下 簡 稱 BC)是 成功征 收 碳稅的 一個 典范,其 碳稅 適用于 所有 燃料 的 購買 或使用,覆蓋 該 省 排放 溫室氣體 總 量的 約 75( Pembina Institute 2014; Murray Wittneben 2009) 。 同 樣 ,兩種 碳 定價方法在公眾收入流 動 、公眾成本、 邊際 成本 的減少 、 產 生 資 金 的利用 , 持 續時間 和履行 承 諾 方面也有所不同 ( Kossoy et al. 2015a; Wittneben 2009) 。 實 施 碳稅 會使 財 政 收入的流 動 更 加 穩 定和確定, 因 為 碳稅 對 于公眾來 說 是系 統 成本,而 碳市 場 中 的碳價格 會 受市 場 波 動 影響。不 論 減 排 成本 是 多少 ,碳稅都是以相等的利率 來 獎 勵 減少排放 。而 碳市 場 被 懷 疑向更容易的、 較 早的減 排 者提供 較 高的 獎 勵,隨著 時間 的 發 展,市 場 達到 飽 和, 獎 勵 變 得越來越少,從而 導 致缺乏 對 長 期 結 構 性 變 化的激勵 ( Wittneben 2009) 。從碳稅征收來的全部 資 金更容易被用于政府的 綠 色 項 目,而 使用 從企 業獲 得的 碳市 場 的 收入 卻 不太確定。最后,碳稅更容易 進 行短期管理,它相當容易 實 施和 結 束 ,但是碳市 場 不會 輕 易地 結束,因 為 它往往涉及到國 際 關系 、 外部 投 資 收 益和構建系 統 的 大量努力 ( Wittneben 2009) 。 一些 人 認為 , 一個國 際 性 協 作的 碳稅 機制 可能是一個更快、更 簡單 、更便宜的 減排 解決方案, 其 減排潛力沒有上限 ( Wittneben 2009) 。然而,碳市 場 提供 了允 許 減排 發 生 在 減排成本最低 區域的好 處 , 能 夠 自 動 適 應 通 貨 膨 脹 和外部價格 變 化 , 更 能 應對 處 理 所有 6種溫室氣體,更有 助 于國 際協 議 通 過 減排目 標 來修復 特定的 環 境 產 出 。 最后,碳 市 場對 私 營 工 業 部 門 更具吸引力 , 使其具有 從未使用 過 的 碳 排放 配 額 中 獲 利 的 靈活性 和 機會 。 如果 要 在 這 兩種碳定價形式 之 間進 行 選擇 ,最好的 辦 法是 根據 管 轄 環 境和 管 轄 范 圍 ,以及更廣泛的國家 級別 的 經濟優 先 事宜 ( Kossoy et al. 2015a) 。盡管 過 去 碳稅作 為 總 量管制 與交易 制度 的 一種 替代 方法 經 常 被 討論 ,但 現 有 的碳稅往往與其他碳政策相 結 合,并能 夠 很好地 作為 ETS的 補 充 ( Sumner et al. 2011) 。 而 ETS可能更 難 以在沒有 顯 示 明確 排放來 源 的部 門(如 交通 運 輸 ) 實 施。因此,碳稅 可以 與 ETS及 其他 低 碳政策 結 合使用。例如,法國和葡萄牙對 未 包括在 EU ETS中 的 特定行 業 征收 碳稅 ( Kossoy et al. 2015a; Sumner et al. 2011) ;挪威的碳稅 覆 蓋 了 約 68% 的 CO2排放量, 同 時 也 通 過 EU ETS覆蓋其 所有 溫室氣體排放量的35-40% ; 瑞典 則針對 能源和 交通 運 輸 部 門 征收碳稅, 但 依 賴 于其它策略 如通 過 EU ETS減少其他行 業 部 門 的排放量 ( Sumner et al. 2011) 。 碳稅 與 ETS的互 補 應 用 正在 越來越多地 實 施 ,兩種 方法 的 特征 結 合 形 成 了 一種混合 型 的方12 法 ( Kossoy et al. 2015a; Sumner et al. 2011) 。碳稅不太可能取代 ETS而 作 為 一 種 國 際 政策 ,因 為 迄今 為 止 ,它 已 經嚴 格 地在 國家或 次國家 級 區 域 進 行了 實 施 ,而 國 際 碳市 場 的 發 展 正在 進 行中 ( Kossoy et al. 2015a) 。 這 兩種 政策 的 互 補 使用 將 成 為 成功 對 碳定價的 最 有效手段。 1.3巴黎 協 定 作 為 聯 合國氣候 變 化框架 公 約 第二十一次 締約 方大會( COP21)的 成 果, 巴黎 協 定 已 經 由 175個國家 簽 署,盡管 目前 大多數 國家的 INDC尚待批準,并且各參與國提交的目 標 也是模糊的 ( UNFCCC 2015) 。當前 各國的 INDC需 要 更 有 雄心 的 減排 目 標 , 以便與巴黎 協 定的 主要目 標 達成一致, 從而 盡可能 將 全球 氣候 升 溫 控制在 超出前 工 業 化 水平 2oC的范 圍 以內( Kossoy et al. 2015b) 。一些國家 將 碳定價 機制 作 為 INDC中 減 緩 氣候 變 化 戰 略的重要 組 成部分, 正是 這 些文件 昭示了 未來 碳定價 機制的 實 施 ( Kossoy et al. 2015b) 。 中國 、 挪威和冰 島 都表示 ETS將 在 其減排 戰 略 中 發揮 關 鍵 作用 。 韓 國 、 新西 蘭 、 哈 薩 克斯坦 、 烏 克 蘭 和瑞士 也 都 強調 打算利用國 際 碳 排放 許 可 來 實現 減排 目 標 ( UNFCCC 2015) 。然而其他一些國家,如安道 爾 、 歐盟 、 加蓬 、 馬紹爾 群 島 和美國,已 經 在他 們 的 INDC中 排除了使用國 際 碳排放 許 可 ( Kossoy et al. 2015b) 。 這對 于 歐盟和美國 來 說 是非常引人注目 的聲明, 因為 它 們 是 在全球氣候政策和碳 交易 中 發揮 影響力的 最重要的 溫室氣體排放 體 。 林 業 和其他土地利用 的 類 型 作 為 未來氣候政策的一個重要 組 成部分,同 樣 也 出 現 在 許 多國家 的 INDC當中,加拿大、瑞士、新西 蘭 、澳大利 亞 、 烏 克 蘭 和日本 都 表示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 變 化和林 業 ( 以下稱 LULUCF) 將 納 入 在國家的減排目 標 中。印度、中國和哈 薩 克斯坦 都 強調 森林 可以增加 碳 封存( UNFCCC 2015)。 巴黎 協 定 的另一個 引人注目 的成果是建 立 了允 許 進 行 國 際 碳交易的 兩 種 國 際 市 場 框架( UNFCCC 2015) 。 協議 的第 六條描述了 建 立一種合作 方法 框架 ,以 鏈 接 現 有的 碳市 場 ,同 時 建立 一個旨在 促 進 溫室氣體 減排 和 支持 可持 續發 展的新市 場 機制框架 ( 以下稱 NMM) ( UNFCCC 2015) 。 這 些框架的 細節 尚未披露, 將在未來確定,但 協議闡 明 了 這 些機制的關 鍵 要素,如 建立 規則 、 模 式、程序和透明 監 管 制度等 ( UNFCCC 2015) 。 NMM作 為 一個整體的市 場 解決方案,將 補 充 KP項 下的 清 潔發 展機制( CDM) 和 聯 合履 約 ( JI) 的功能 ( UNFCCC 2015) ,同 時 比 CDM更加 增 進 了 非 京都 議 定 書 附件 一 清 單 國家的參與程度 ( Gavard et al. 2013) 。 盡管 這 些框架 目前的 細節 披露有限 , 但 仍 然彰 顯 出 碳 交易 在未來國 際 氣候政策 中 的重要 性 。 13 2.碳市 場現 狀與 發 展 趨勢 為 了 進 行有意 義 的比 較 分析, 本 報 告按 市 場 架構 方法 對 所有碳市 場進 行分 類 ,主要分 組 包括 混合型的 市 場 ,自上而下 形式的市 場 和自下而上形式的市 場 。 所有 規 模的碳市 場 將被 評 估 ,將 這 些 對 比 組 按照 幾個重要的特征 進 一步分 類 ,包括 排放覆蓋 范 圍 , 配 額 分配方法,以及 市場 是否 認 可 國 際 碳抵消( 圖 1)。 市 場 架構 方法指的是 碳市 場 的 排放 總 量 設 定方法, 比如 一些碳市 場 是先 設 定一個 總 量,然后向下分配配 額 ;另一些 碳市 場 是先分配配 額 ,然后自下而上 匯總 形成 總 量 ;而 其余的 碳市 場 在不同的管 轄 范 圍 內采用 這 兩種方法的混合 。 排放覆蓋 范 圍 的高或者低,取決于 該 市 場 內的 控制 排放 總 量 ,既 要 考 慮納 入市 場 管理 的控排量占 總 排放 量的比例,也要考 慮納 入市 場 控排管理的 溫室氣體的 總 數量。 如果 碳 市 場 覆蓋 的 絕對 排放 總 量 超 過 總 排放量的 50,并且 覆蓋 約 3種以上的溫室氣體, 該 市 場 可被 歸類 為 高覆蓋。同 樣 , 如果碳 市 場 覆蓋的 絕對 排放 總 量 低 于 總 排放量的 50,并且 少于 3種溫室氣體 , 則 被 歸類為 低覆蓋 。 配 額 分配 方法可在各市 場 之 間進 行另一 層級 的比 較 , 管理 當局可以 免 費 分配 、 拍 賣 或 以 市 場 價格出售碳排放 配 額 。 為 更 有利于國家和 區域 碳市 場 的 分 組 可 比 性,本文中 配 額 分配 被定 義為 混合分配方法, 免 費 分配方法, 或基 于主要排放配 額 分配的拍 賣 方法。最后,基于 市 場 內國 際 碳 抵消 額度 是否被 認 可 這 一 基 礎 , 對 各 碳市 場 進 行比 較 。 總 的 來 說 , 這 些關 鍵 特 征 促 進 了 全球 碳 市 場 之間 的 討論 和比 較 。有關所有當前正在運行的碳市 場 的 更多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錄 A。14 2.1 混合 型的 碳市 場 2.1.1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EU ETS)成立 于 2005年 ,是 世界第一個 、 最大 的 、運行最 長 的 總 量管 制與交易 系 統 ( European Commission EC 2016; Lucia 2015; Ellerman et al. 2015)。 它是 一個被所有 31個參與國(包括 28個 成 員 國 和 3個密切 相關 成 員 國 挪威、冰 島 和列支敦士登)使用 的 ( EC 2016; Ellerman et al. 2015)集 中 的碳 排放交易體系 , 擁 有 單 一的 監管機構(歐洲委 員 會)和 單 一的 履 約 工具 (歐盟配 額 ) ,覆蓋了 約 45的 歐盟 總 排放量 ( Kopsch 2012; Ellerman et al. 2015; EC 2013) 。 這 個排放交易體系包括 了 3個 履 約 階 段 ( 2005-2007年 , 2008-2012年 , 2013-2020年 ) , 其 遠 大目 標 是 在 ETS覆蓋 的 行 業 范 圍 內, 到 2020年 ,其 排放量 相 對 于 2005年 的水平減少 21,到 2030年 ,其 排放量 相 對 于 2005年 水平減少43 ( DECC 2015; Haites 2016; Kossoy et al. 2015b; Kopsch 2012; Kill et al.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