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pdf
3 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為 貫 徹 落 實 習 近 平 總 書 記 對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的 重 要 批 示 精神 , 落 實 中 共 中 央 國 務 院 關 于 全 面 加 強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堅 決 打 好污 染 防 治 攻 堅 戰 的 意 見 中 提 出 的 “ 深 化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 要 求 ,結 合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動 計 劃 ( 以 下 簡 稱 水 十 條 ) 、 土 壤 污 染 防治 行 動 計 劃 ( 以 下 簡 稱 土 十 條 ) 和 農 業 農 村 污 染 治 理 攻 堅 戰行 動 計 劃 等 有 關 工 作 部 署 和 相 關 任 務 , 保 障 地 下 水 安 全 , 加 快 推進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 制 定 本 實 施 方 案 。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以 習 近 平 新 時 代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思 想 為 指 導 , 全 面 貫 徹 黨 的十 九 大 和 十 九 屆 二 中 、 三 中 全 會 精 神 , 認 真 落 實 黨 中 央 、 國 務 院 決策 部 署 , 牢 固 樹 立 和 踐 行 綠 色 發 展 理 念 , 以 保 護 和 改 善 地 下 水 環 境質 量 為 核 心 , 堅 持 源 頭 治 理 、 系 統 治 理 、 綜 合 治 理 , 強 化 制 度 制 定 、監 測 評 估 、 監 督 執 法 、 督 察 問 責 , 推 動 完 善 中 央 統 籌 、 省 負 總 責 、市 縣 抓 落 實 的 工 作 機 制 , 形 成 “ 一 崗 雙 責 ” 、 齊 抓 共 管 的 工 作 格 局 ,建 立 科 學 管 理 體 系 , 選 擇 典 型 區 域 先 行 先 試 , 按 照 “ 分 區 管 理 、 分類 防 控 ” 工 作 思 路 , 從 “ 強 基 礎 、 建 體 系 、 控 風 險 、 保 安 全 ” 四 方面 , 加 快 監 管 基 礎 能 力 建 設 , 建 立 健 全 法 規 標 準 體 系 , 加 強 污 染 源源 頭 防 治 和 風 險 管 控 , 保 障 國 家 水 安 全 , 實 現 地 下 水 資 源 可 持 續 利 4 用 , 推 動 經 濟 社 會 可 持 續 發 展 。(二)基本原則1. 預 防 為 主 , 綜 合 施 策 。 持 續 開 展 地 下 水 環 境 狀 況 調 查 評 估 ,加 強 地 下 水 環 境 監 管 , 制 定 并 實 施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政 策 及 技 術 工 程措 施 , 推 進 地 表 水 、 地 下 水 和 土 壤 污 染 協 同 控 制 , 綜 合 運 用 法 律 、經 濟 、 技 術 和 必 要 的 行 政 手 段 , 開 展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和 生 態 保 護 工作 , 以 預 防 為 主 , 堅 持 防 治 結 合 , 推 動 全 國 地 下 水 環 境 質 量 持 續 改善 。 2. 突 出 重 點 , 分 類 指 導 。 以 扭 住 “ 雙 源 ” ( 集 中 式 地 下 水 型 飲用 水 源 和 地 下 水 污 染 源 ) 為 重 點 , 保 障 地 下 水 型 飲 用 水 源 環 境 安 全 ,嚴 控 地 下 水 污 染 源 。 綜 合 分 析 水 文 地 質 條 件 和 地 下 水 污 染 特 征 , 分類 指 導 , 制 定 相 應 的 防 治 對 策 , 切 實 提 升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水 平 。3. 問 題 導 向 , 風 險 防 控 。 聚 焦 地 下 水 型 飲 用 水 源 安 全 保 障 薄 弱 、污 染 源 多 且 環 境 風 險 大 、 法 規 標 準 體 系 不 健 全 、 環 境 監 測 體 系 不 完善 、 保 障 不 足 等 問 題 , 結 合 重 點 區 域 、 重 點 行 業 特 點 , 加 強 地 下 水污 染 風 險 防 控 體 系 建 設 。4. 明 確 責 任 , 循 序 漸 進 。 完 善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目 標 責 任 制 , 建立 水 質 變 化 趨 勢 和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雙 重 評 估 考 核 制 、 “ 誰 污 染 誰 修 復 、誰 損 害 誰 賠 償 ” 責 任 追 究 制 。 統 籌 考 慮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的 輕 重緩 急 , 分 期 分 批 開 展 試 點 示 范 , 有 序 推 進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和 生 態 保護 工 作 。(三)主要目標到 2020年 , 初 步 建 立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標 準 體 系 、 全 國 地 下 5 水 環 境 監 測 體 系 ; 全 國 地 下 水 質 量 極 差 比 例 控 制 在 15左 右 ; 典 型 地下 水 污 染 源 得 到 初 步 監 控 , 地 下 水 污 染 加 劇 趨 勢 得 到 初 步 遏 制 。到 2025年 , 建 立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規 標 準 體 系 、 全 國 地 下 水 環境 監 測 體 系 ; 地 級 及 以 上 城 市 集 中 式 地 下 水 型 飲 用 水 源 水 質 達 到 或優 于 Ⅲ 類 比 例 總 體 為 85左 右 ; 典 型 地 下 水 污 染 源 得 到 有 效 監 控 , 地下 水 污 染 加 劇 趨 勢 得 到 有 效 遏 制 。到 2035年 , 力 爭 全 國 地 下 水 環 境 質 量 總 體 改 善 , 生 態 系 統 功 能基 本 恢 復 。二、主要任務主 要 圍 繞 實 現 近 期 目 標 “ 一 保 、 二 建 、 三 協 同 、 四 落 實 ” “ 一保 ” , 即 確 保 地 下 水 型 飲 用 水 源 環 境 安 全 ; “ 二 建 ” , 即 建 立 地 下 水 污染 防 治 法 規 標 準 體 系 、 全 國 地 下 水 環 境 監 測 體 系 ; “ 三 協 同 ” , 即 協同 地 表 水 與 地 下 水 、 土 壤 與 地 下 水 、 區 域 與 場 地 污 染 防 治 ;“ 四 落 實 ” ,即 落 實 水 十 條 確 定 的 四 項 重 點 任 務 , 開 展 調 查 評 估 、 防 滲 改 造 、修 復 試 點 、 封 井 回 填 工 作 。(一)保障地下水型飲用水源環境安全1. 加 強 城 鎮 地 下 水 型 飲 用 水 源 規 范 化 建 設 。 2020年 年 底 前 , 在地 下 水 型 飲 用 水 源 環 境 保 護 狀 況 評 估 的 基 礎 上 , 逐 步 推 進 城 鎮 地 下水 型 飲 用 水 源 保 護 區 劃 定 , 提 高 飲 用 水 源 規 范 化 建 設 水 平 , 依 法 清理 水 源 保 護 區 內 違 法 建 筑 和 排 污 口 ; 針 對 人 為 污 染 造 成 水 質 超 標 的地 下 水 型 飲 用 水 源 , 各 省 ( 區 、 市 ) 組 織 制 定 、 實 施 地 下 水 修 復 ( 防控 ) 方 案 , 開 展 地 下 水 污 染 修 復 ( 防 控 ) 工 程 示 范 ; 對 難 以 恢 復 飲用 水 源 功 能 且 經 水 廠 處 理 水 質 無 法 滿 足 標 準 要 求 的 水 源 , 應 按 程 序 6 撤 銷 、 更 換 。(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地方相關部門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相關部門落實,不再列出)2. 強 化 農 村 地 下 水 型 飲 用 水 源 保 護 。 落 實 農 業 農 村 污 染 治 理攻 堅 戰 行 動 計 劃 相 關 任 務 , 2020年 年 底 前 , 完 成 供 水 人 口 在 10000人 或 日 供 水 1000噸 以 上 的 地 下 水 型 飲 用 水 源 調 查 評 估 和 保 護 區 劃 定工 作 , 農 村 地 下 水 型 飲 用 水 源 保 護 區 的 邊 界 要 設 立 地 理 界 標 、 警 示標 志 或 宣 傳 牌 。 督 促 指 導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組 織 相 關 部 門 監 測和 評 估 本 行 政 區 域 內 飲 用 水 源 、 供 水 單 位 供 水 和 用 戶 水 龍 頭 出 水 的水 質 等 狀 況 。 加 強 農 村 飲 用 水 水 質 監 測 , 各 地 按 照 國 家 相 關 標 準 ,結 合 本 地 水 質 本 底 狀 況 , 確 定 監 測 項 目 并 組 織 實 施 。 以 供 水 人 口 在10000 人 或 日 供 水 1000 噸 以 上 的 地 下 水 型 飲 用 水 源 保 護 區 為 重 點 ,對 可 能 影 響 農 村 地 下 水 型 飲 用 水 源 環 境 安 全 的 風 險 源 進 行 排 查 。 對水 質 不 達 標 的 水 源 , 采 取 水 源 更 換 、 集 中 供 水 、 污 染 治 理 等 措 施 ,確 保 農 村 供 水 安 全 。(生態環境部牽頭,水利部、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等參與)(二)建立健全法規和標準規范體系1. 完 善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規 劃 體 系 。 2020年 年 底 前 , 制 定 全 國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規 劃 ( 2021-2025年 ) , 細 化 落 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法 的 要 求 , 以 保 護和 改 善 地 下 水 環 境 質 量 為 核 心 , 堅 持 “ 源 頭 治 理 、 系 統 治 理 、 綜 合治 理 ” , 落 實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主 體 責 任 , 包 括 地 下 水 污 染 狀 況 調 查 、監 測 、 評 估 、 風 險 防 控 、 修 復 等 , 實 現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全 面 監 管 , 7 京 津 冀 、 長 江 經 濟 帶 等 重 點 地 區 地 下 水 水 質 有 所 改 善 。(生態環境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2. 制 修 訂 標 準 規 范 。 按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流 程 , 在 調 查 、 監測 、 評 估 、 風 險 防 控 、 修 復 等 方 面 , 研 究 制 修 訂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相關 技 術 規 范 、 導 則 、 指 南 等 。 2019 年 上 半 年 , 研 究 制 定 地 下 水 環 境狀 況 調 查 評 價 、 地 下 水 環 境 監 測 、 地 下 水 污 染 風 險 評 估 、 地 下 水 污染 防 治 分 區 劃 分 、 廢 棄 井 封 井 回 填 等 工 作 相 關 技 術 指 南 ; 2019 年 下半 年 , 研 究 制 定 污 染 場 地 地 下 水 修 復 、 地 下 水 污 染 模 擬 預 測 、 地 下水 污 染 防 滲 、 地 下 水 污 染 場 地 清 單 等 工 作 相 關 技 術 導 則 、 指 南 ; 2020年 , 研 究 制 定 地 下 水 污 染 滲 透 反 應 格 柵 修 復 、 地 下 水 污 染 地 球 物 理探 測 、 地 下 水 污 染 源 同 位 素 解 析 、 地 下 水 污 染 抽 出 -處 理 等 工 作 相 關技 術 指 南 、 規 范 。(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三)建立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1. 完 善 地 下 水 環 境 監 測 網 。 2020 年 年 底 前 , 銜 接 國 家 地 下 水 監測 工 程 , 整 合 建 設 項 目 環 評 要 求 設 置 的 地 下 水 污 染 跟 蹤 監 測 井 、 地下 水 型 飲 用 水 源 開 采 井 、 土 壤 污 染 狀 況 詳 查 監 測 井 、 地 下 水 基 礎 環境 狀 況 調 查 評 估 監 測 井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要 求 的 污染 源 地 下 水 水 質 監 測 井 等 , 加 強 現 有 地 下 水 環 境 監 測 井 的 運 行 維 護和 管 理 , 完 善 地 下 水 監 測 數 據 報 送 制 度 。 2025 年 年 底 前 , 構 建 全 國地 下 水 環 境 監 測 網 , 按 照 國 家 和 行 業 相 關 監 測 、 評 價 技 術 規 范 , 開展 地 下 水 環 境 監 測 。 京 津 冀 、 長 江 經 濟 帶 等 重 點 區 域 提 前 一 年 完 成 。 8 (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2. 構 建 全 國 地 下 水 環 境 監 測 信 息 平 臺 。 按 照 “ 大 網 絡 、 大 系 統 、大 數 據 ” 的 建 設 思 路 , 積 極 推 進 數 據 共 享 共 用 , 2020 年 年 底 前 , 構建 全 國 地 下 水 環 境 監 測 信 息 平 臺 框 架 。 2025 年 年 底 前 , 完 成 地 下 水環 境 監 測 信 息 平 臺 建 設 。(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四)加強地下水污染協同防治1. 重 視 地 表 水 、 地 下 水 污 染 協 同 防 治 。 加 快 城 鎮 污 水 管 網 更 新改 造 , 完 善 管 網 收 集 系 統 , 減 少 管 網 滲 漏 ;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有 關部 門 應 當 統 籌 規 劃 農 業 灌 溉 取 水 水 源 , 使 用 污 水 處 理 廠 再 生 水 的 ,應 當 嚴 格 執 行 農 田 灌 溉 水 質 標 準 ( GB 5084) 和 城 市 污 水 再 生利 用 農 田 灌 溉 用 水 水 質 ( GB 20922) , 且 不 低 于 城 鎮 污 水 處 理 廠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 GB 18918) 一 級 A 排 放 標 準 要 求 ; 避 免 在 土 壤 滲透 性 強 、 地 下 水 位 高 、 地 下 水 露 頭 區 進 行 再 生 水 灌 溉 。 降 低 農 業 面源 污 染 對 地 下 水 水 質 影 響 , 在 地 下 水 “ 三 氮 ” 超 標 地 區 、 國 家 糧 食主 產 區 推 廣 測 土 配 方 施 肥 技 術 , 積 極 發 展 生 態 循 環 農 業 。(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按職責分工負責)2. 強 化 土 壤 、 地 下 水 污 染 協 同 防 治 。 認 真 貫 徹 落 實 中 華 人民 共 和 國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法 土 十 條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的 相 關 要 求 。對 安 全 利 用 類 和 嚴 格 管 控 類 農 用 地 地 塊 的 土 壤 污 染 影 響 或 可 能 影響 地 下 水 的 , 制 定 污 染 防 治 方 案 時 , 應 納 入 地 下 水 的 內 容 ; 對 污染 物 含 量 超 過 土 壤 污 染 風 險 管 控 標 準 的 建 設 用 地 地 塊 , 土 壤 污 染狀 況 調 查 報 告 應 當 包 括 地 下 水 是 否 受 到 污 染 等 內 容 ; 對 列 入 風 險 9 管 控 和 修 復 名 錄 中 的 建 設 用 地 地 塊 , 實 施 風 險 管 控 措 施 應 包 括 地下 水 污 染 防 治 的 內 容 ; 實 施 修 復 的 地 塊 , 修 復 方 案 應 當 包 括 地 下水 污 染 修 復 的 內 容 ; 制 定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 監 測 、 評 估 、 風 險 防控 、 修 復 等 標 準 規 范 時 , 做 好 與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相 關 標 準 規 范 的 銜接 。 在 防 治 項 目 立 項 、 實 施 以 及 績 效 評 估 等 環 節 上 , 力 求 做 到 統籌 安 排 、 同 步 考 慮 、 同 步 落 實 。(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3. 加 強 區 域 與 場 地 地 下 水 污 染 協 同 防 治 。 2019年 年 底 前 , 試 點省 ( 區 、 市 ) 完 成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分 區 劃 分 ,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分 區 劃分 技 術 要 求 見 附 件 1。 2020年 , 各 省 ( 區 、 市 ) 全 面 開 展 地 下 水 污 染分 區 防 治 , 提 出 地 下 水 污 染 分 區 防 治 措 施 , 實 施 地 下 水 污 染 源 分 類 監管 。 場 地 層 面 , 重 點 開 展 以 地 下 水 污 染 修 復 ( 防 控 ) 為 主 ( 如 利 用 滲井 、 滲 坑 、 裂 隙 、 溶 洞 , 或 通 過 其 他 滲 漏 等 方 式 非 法 排 放 水 污 染 物 造成 地 下 水 含 水 層 直 接 污 染 , 或 已 完 成 土 壤 修 復 尚 未 開 展 地 下 水 污 染 修復 防 控 工 作 ) , 以 及 以 保 護 地 下 水 型 飲 用 水 源 環 境 安 全 為 目 的 的 場 地修 復 ( 防 控 ) 工 作 。(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按職責分工負責)(五)以落實水十條任務及試點示范為抓手推進重點污染源風險防控1. 落 實 水 十 條 任 務 。 持 續 開 展 調 查 評 估 。 繼 續 推 進 城 鎮 集中 式 地 下 水 型 飲 用 水 源 補 給 區 、 化 工 企 業 、 加 油 站 、 垃 圾 填 埋 場 和危 險 廢 物 處 置 場 等 區 域 周 邊 地 下 水 基 礎 環 境 狀 況 調 查 。 針 對 存 在 人為 污 染 的 地 下 水 , 開 展 詳 細 調 查 , 評 估 其 污 染 趨 勢 和 健 康 風 險 , 若 10 風 險 不 可 接 受 , 應 開 展 地 下 水 污 染 修 復 ( 防 控 ) 工 作 。(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等參與)開 展 防 滲 改 造 。 加 快 推 進 完 成 加 油 站 埋 地 油 罐 雙 層 罐 更 新 或 防滲 池 設 置 , 加 油 站 防 滲 改 造 核 查 標 準 見 附 件 2。 2020年 年 底 前 , 各 ?。?區 、 市 ) 對 高 風 險 的 化 學 品 生 產 企 業 以 及 工 業 集 聚 區 、 礦 山 開 采區 、 尾 礦 庫 、 危 險 廢 物 處 置 場 、 垃 圾 填 埋 場 等 區 域 開 展 必 要 的 防 滲處 理 。(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等參與)公 布 地 下 水 污 染 場 地 清 單 并 開 展 修 復 試 點 。 2019 年 6 月 底 前 ,出 臺 地 下 水 污 染 場 地 清 單 公 布 辦 法 。 2019 年 年 底 前 , 京 津 冀 等 區 域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環 境 風 險 大 、 嚴 重 影 響 公 眾 健 康 的 地 下 水 污 染 場地 清 單 , 開 展 修 復 試 點 , 地 下 水 污 染 場 地 清 單 公 布 技 術 要 求 見 附 件 3。(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參與)實 施 報 廢 礦 井 、 鉆 井 、 取 水 井 封 井 回 填 。 2019 年 , 開 展 報 廢礦 井 、 鉆 井 、 取 水 井 排 查 登 記 。 2020 年 , 推 進 封 井 回 填 工 作 。 礦井 、 鉆 井 、 取 水 井 因 報 廢 、 未 建 成 或 者 完 成 勘 探 、 試 驗 任 務 的 , 各地 督 促 工 程 所 有 權 人 按 照 相 關 技 術 標 準 開 展 封 井 回 填 。 對 已 經 造 成地 下 水 串 層 污 染 的 , 各 地 督 促 工 程 所 有 權 人 對 造 成 的 地 下 水 污 染 進行 治 理 和 修 復 。(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水利部按職責分工負責)2. 開 展 試 點 示 范 。 確 認 試 點 示 范 區 名 單 。 各 省 ( 區 、 市 ) 在 開展 地 下 水 基 礎 環 境 狀 況 調 查 評 估 的 基 礎 上 , 擇 優 推 薦 試 點 示 范 區 名 11 單 , 并 提 交 示 范 區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實 施 方 案 。 生 態 環 境 部 、 財 政部 會 同 有 關 部 門 組 織 評 審 。 2019 年 年 底 前 , 各 省 ( 區 、 市 ) 選 擇 報送 8-10 個 防 滲 改 造 試 點 區 , 20-30 個 報 廢 礦 井 、 鉆 井 、 取 水 井 封 井回 填 試 點 區 。 2020年 年 底 前 , 各 省 ( 區 、 市 ) 選 擇 報 送 8-10個 防 滲改 造 試 點 區 , 20-30 個 報 廢 礦 井 、 鉆 井 、 取 水 井 封 井 回 填 試 點 區 , 5-10個 地 下 水 污 染 修 復 試 點 區 。 2021-2025 年 , 試 點 示 范 區 根 據 需 要 再 作安 排 。(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水利部、財政部參與)組 織 開 展 試 點 示 范 評 估 。 建 立 “ 進 展 調 度 、 督 導 檢 查 、 綜 合 評估 、 能 進 能 出 ” 的 評 估 管 理 機 制 , 按 照 生 態 環 境 部 統 一 計 劃 和 要 求 ,適 時 組 織 實 施 評 估 。 評 估 對 象 為 試 點 示 范 區 人 民 政 府 。 評 估 包 括 自評 估 、 實 地 檢 查 、 綜 合 評 估 。 綜 合 評 估 結 果 分 為 優 秀 、 良 好 、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個 等 次 。 評 估 結 果 作 為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相 關 資 金 分 配 安 排的 參 考 依 據 , 對 評 估 優 秀 的 示 范 區 給 予 通 報 表 揚 , 對 評 估 不 合 格 的示 范 區 要 求 整 改 , 整 改 期 一 年 。 整 改 期 結 束 后 , 仍 不 合 格 的 , 取 消示 范 區 資 格 。(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三、保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完 善 中 央 統 籌 、 省 負 總 責 、 市 縣 抓 落 實 的 工 作 推 進 機 制 。 中 央有 關 部 門 要 根 據 本 方 案 要 求 , 密 切 協 作 配 合 ,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 生 態環 境 部 對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統 一 監 督 , 有 關 部 門 加 強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信 息 共 享 、 定 期 會 商 、 評 估 指 導 , 形 成 “ 一 崗 雙 責 ” 、 齊 抓 共 管 的 工作 格 局 。(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 12 農業農村部等參與)(二)加大資金投入推 動 建 立 中 央 支 持 鼓 勵 、 地 方 政 府 支 撐 、 企 事 業 單 位 承 擔 、 社會 資 本 積 極 參 與 的 多 元 化 環 保 融 資 機 制 。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根 據 地下 水 污 染 防 治 需 要 保 障 資 金 投 入 , 建 立 多 元 化 環 保 投 融 資 機 制 , 依法 合 規 拓 展 融 資 渠 道 , 確 保 污 染 防 治 任 務 按 時 完 成 。(財政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水利部等參與)(三)強化科技支撐加 強 與 其 他 污 染 防 治 項 目 的 協 調 , 整 合 科 技 資 源 , 通 過 相 關 國家 科 技 計 劃 ( 專 項 、 基 金 ) 等 , 加 快 研 發 地 下 水 污 染 環 境 調 查 、 監測 與 預 警 技 術 、 污 染 源 治 理 與 重 點 行 業 污 染 修 復 重 大 技 術 。 進 一 步加 強 地 下 水 科 技 支 撐 能 力 建 設 , 優 化 和 整 合 污 染 防 治 專 業 支 撐 隊 伍 ,開 展 污 染 防 治 專 業 技 術 培 訓 , 提 高 專 業 人 員 素 質 和 技 能 。(科技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四)加大科普宣傳綜 合 利 用 電 視 、 報 紙 、 互 聯 網 、 廣 播 、 報 刊 等 媒 體 , 結 合 六 五環 境 日 、 世 界 地 球 日 等 重 要 環 保 宣 傳 活 動 , 有 計 劃 、 有 針 對 性 地 普及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知 識 , 宣 傳 地 下 水 污 染 的 危 害 性 和 防 治 的 重 要 性 ,增 強 公 眾 地 下 水 保 護 的 危 機 意 識 , 形 成 全 社 會 保 護 地 下 水 環 境 的 良好 氛 圍 。 依 托 多 元 主 體 , 開 展 形 式 多 樣 的 科 普 活 動 , 構 建 地 下 水 污染 防 治 和 生 態 保 護 全 民 科 學 素 質 體 系 。(生態環境部牽頭,教育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13 (五)落實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和監督管理責任強 化 “ 黨 政 同 責 ” “ 一 崗 雙 責 ” 的 地 方 責 任 。 各 省 ( 區 、 市 )負 責 本 地 區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 要 在 摸 清 底 數 、 總 結 經 驗 的 基 礎 上 ,抓 緊 編 制 省 級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實 施 方 案 。 加 快 治 理 本 地 區 地 下 水 污染 突 出 問 題 , 明 確 牽 頭 責 任 部 門 、 實 施 主 體 , 提 供 組 織 和 政 策 保 障 ,做 好 監 督 考 核 。落 實 “ 誰 污 染 誰 修 復 、 誰 損 害 誰 賠 償 ” 的 企 業 責 任 。 重 點 行 業企 業 切 實 擔 負 起 主 體 責 任 , 按 照 相 關 要 求 落 實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設 施建 設 、 維 護 運 行 、 日 常 監 測 、 信 息 上 報 等 工 作 任 務 。加 強 督 察 問 責 , 落 實 各 項 任 務 。 生 態 環 境 部 將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目 標 完 成 及 責 任 落 實 情 況 納 入 中 央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督 察 范 疇 , 對 承 擔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職 責 的 有 關 地 方 進 行 督 察 , 倡 優 糾 劣 , 強 化 問 責 ,督 促 加 快 工 作 進 度 , 確 保 如 期 完 成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各 項 任 務 。(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等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