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林業碳匯碳普惠方法學(2020年修訂版)》.pdf
廣 東 省 林 業 碳 匯 碳 普 惠 方 法 學 ( 2 0 2 0 年 修 訂 版 )( 編 號 2 0 1 7 0 0 1 -V0 3 )2020 年 4 月目 錄引 言 1一 、 范 圍 2二 、 規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2三 、 術 語 和 定 義 2四 、 適 用 條 件 3五 、 減 排 量 普 惠 性 論 述 4六 、 額 外 性 論 述 4七 、 避 免 減 排 量 重 復 申 報 的 措 施 5八 、 核 算 邊 界 的 確 定 5九 、 基 準 線 情 景 的 確 定 5十 、 減 排 量 計 算 61、 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變 化 量 的 計 算 .62、 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變 化 量 基 準 值 .83、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的 計 算 .84、 碳 普 惠 減 排 量 的 計 算 .9十 一 、 數 據 來 源 與 監 測 9十 二 、 核 證 報 告 1 4附 錄 A. 全 省 重 點 老 區 蘇 區 和 民 族 地 區 范 圍 .1 5附 錄 B. 林 業 碳 匯 碳 普 惠 減 排 量 核 證 報 告 ( 模 板 ) .1 6附 錄 C. 碳 普 惠 減 排 量 備 案 申 請 表 ( 模 板 ) .2 0附 錄 D. 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變 化 量 基 準 值 .2 2附 錄 E. 減 排 量 備 案 申 請 材 料 清 單 .2 31引 言為 進 一 步 推 進 全 社 會 低 碳 行 動 , 探 索 鼓 勵 綠 色 低 碳 生 產 生 活 方 式 的 普 惠 性 工作 機 制 , 規 范 省 內 林 業 碳 匯 碳 普 惠 項 目 開 發 設 計 、 碳 匯 計 量 與 監 測 等 工 作 , 確 保林 業 碳 匯 碳 普 惠 項 目 所 產 生 的 碳 普 惠 核 證 減 排 量 ( PHCER) 達 到 可 測 量 、 可 報告 、 可 核 查 的 要 求 , 推 動 林 業 碳 匯 碳 普 惠 項 目 的 自 愿 減 排 交 易 , 特 編 制 廣 東 省林 業 碳 匯 碳 普 惠 方 法 學 ( 2020年 修 訂 版 ) 。本 方 法 學 以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框 架 公 約 ( UNFCCC) 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CDM) ”及 國 家 自 愿 減 排 交 易 機 制 下 的 相 關 方 法 學 模 板 為 基 礎 , 在 參 考 和 借 鑒CDM項 目 有 關 方 法 學 工 具 、 方 式 和 程 序 , 森 林 經 營 碳 匯 項 目 方 法 學 和 碳匯 造 林 項 目 方 法 學 , 國 際 自 愿 減 排 市 場 林 業 項 目 相 關 方 法 學 和 要 求 , 結 合 我 省森 林 管 護 實 際 , 經 有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及 利 益 相 關 方 反 復 研 討 后 編 制 而 成 , 以 保 證本 方 法 學 既 符 合 國 內 外 林 業 碳 匯 計 量 通 用 方 法 又 符 合 我 省 實 際 , 具 有 科 學 性 、 合理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2廣 東 省 林 業 碳 匯 碳 普 惠 方 法 學( 2 0 2 0 年 修 訂 版 )一 、 范 圍本 方 法 學 規 定 了 管 護 和 經 營 森 林 過 程 中 實 施 林 業 增 匯 行 為 產 生 的 碳 普 惠 核證 減 排 量 的 核 算 流 程 和 方 法 。二 、 規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對 于 本 文 件 的 應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僅 所 注日 期 的 版 本 適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修 改 單 ) 適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26424-2010 森 林 資 源 規 劃 設 計 調 查 技 術 規 程LY/T 2252-2014 碳 匯 造 林 技 術 規 程三 、 術 語 和 定 義二 類 調 查 以 森 林 經 營 管 理 單 位 或 行 政 區 域 為 調 查 總 體 , 查 清 森 林 、 林 木 和林 地 資 源 的 種 類 、 分 布 、 數 量 和 質 量 , 客 觀 反 映 調 查 區 域 森 林 經 營 管 理 狀 況 , 為編 制 森 林 經 營 方 案 、 開 展 林 業 區 劃 規 劃 、 指 導 森 林 經 營 管 理 等 需 要 進 行 的 調 查 活動 。 ( 注 引 用 GB/T2 6 4 2 4 -2 0 1 0 , 術 語 與 定 義 3 .1 。 )小 班 內 部 特 征 基 本 一 致 , 與 相 鄰 地 段 有 明 顯 區 別 , 而 需 要 采 取 相 同 經 營 措施 的 森 林 地 塊 或 小 區 。 是 森 林 資 源 規 劃 設 計 調 查 、 統 計 和 森 林 經 營 管 理 的 基 本 單位 。 ( 注 引 用 GB/T2 6 4 2 4 -2 0 1 0 , 術 語 與 定 義 3 .3 。 )碳 庫 碳 的 儲 存 庫 , 通 常 包 括 地 上 生 物 量 、 地 下 生 物 量 、 枯 落 物 、 枯 死 木 和3土 壤 有 機 質 碳 庫 。 ( 注 改 寫 LY/T2 2 5 2 -2 0 1 4 , 術 語 與 定 義 3 .2 。 )林 木 生 物 量 特 定 時 間 , 林 分 中 所 有 喬 木 的 重 量 , 包 括 地 上 生 物 量 和 地 下 生物 量 。 常 用 凈 干 重 表 示 。碳 儲 量 特 定 時 間 , 碳 庫 中 所 儲 存 的 碳 總 量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源 向 大 氣 中 排 放 二 氧 化 碳 等 溫 室 氣 體 的 過 程 、 活 動 或 機 制 。四 、 適 用 條 件( 1) 本 方 法 學 適 用 于 碳 普 惠 機 制 下 管 護 和 經 營 森 林 過 程 中 實 施 林 業 增 匯 行為 所 產 生 的 碳 普 惠 減 排 量 的 核 算 。 林 業 增 匯 行 為 可 以 是 加 強 森 林 撫 育 、 減 少 采 伐 、災 害 防 護 、 可 持 續 經 營 管 理 等 提 高 森 林 碳 匯 水 平 的 措 施 。( 2) 本 方 法 學 僅 適 用 于 ① 已 開 展 碳 普 惠 制 試 點 工 作 地 區 1中 由 廣 東 省 主 體 功 能 區 規 劃 確 定 的 生 態發 展 區 域 2;② 全 省 省 定 貧 困 村 。 省 定 貧 困 村 名 單 根 據 廣 東 省 有 關 規 定 動 態 更 新 。 省 定貧 困 村 按 廣 東 省 有 關 規 定 退 出 后 的 2年 內 保 留 項 目 申 請 資 格 ;③ 全 省 重 點 老 區 蘇 區 和 民 族 地 區 ( 見 附 錄 A) 。( 3) 項 目 地 塊 應 權 屬 清 晰 、 無 爭 議 , 其 開 展 的 經 營 管 理 活 動 應 符 合 國 家 和地 方 政 府 頒 布 的 有 關 法 律 、 法 規 和 政 策 措 施 以 及 相 關 的 技 術 標 準 或 規 程 。( 4) 項 目 地 塊 的 經 營 者 應 為 個 人 、 村 集 體 或 企 業 。( 5) 隸 屬 同 一 行 政 村 邊 界 內 的 分 散 林 地 可 打 包 為 一 個 項 目 申 請 。( 6) 項 目 減 排 量 計 入 期 3為 10 年 , 項 目 計 入 期 滿 后 不 得 重 復 申 報 。 對 碳 普惠 制 試 點 地 區 , 減 排 量 產 生 時 間 不 得 早 于 2015年 1月 1日 ; 對 非 碳 普 惠 制 試 點地 區 , 減 排 量 產 生 時 間 不 得 早 于 2019年 1月 1日 。 核 算 周 期 以 整 年 為 計 算 單 位 ,一 個 核 算 周 期 至 少 為 1年 。( 7) 項 目 地 塊 應 具 有 林 業 主 管 部 門 森 林 資 源 二 類 調 查 數 據 基 礎 。1 含 南 澳 縣 。2 參 見 廣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關 于 印 發 廣 東 省 主 體 功 能 區 規 劃 的 通 知 ( 粵 府 〔 2 0 1 2 〕 1 2 0 號 ) 。3 項 目 減 排 量 計 入 期 內 , 不 得 對 項 目 邊 界 內 的 林 木 實 施 大 規 模 采 伐 。4( 8) 本 方 法 學 不 適 用 于 竹 林 和 灌 木 林 , 以 及 以 生 產 薪 炭 等 生 物 質 燃 料 為 目的 的 林 地 。( 9) 村 集 體 作 為 申 請 主 體 時 , 減 排 量 收 益 分 配 應 按 下 列 情 況 進 行 確 定 , 以保 障 林 地 實 際 管 護 和 經 營 者 的 權 利 ① 若 項 目 林 地 為 村 集 體 統 一 經 營 管 理 、 且 涉 及 多 個 村 民 小 組 的 , 所 有 村 民小 組 應 與 項 目 申 請 主 體 簽 訂 委 托 協 議 , 明 確 減 排 量 權 屬 、 權 利 及 義 務 關 系 。② 若 全 部 或 部 分 項 目 林 地 經 營 權 承 包 到 戶 ( 如 自 留 山 、 責 任 山 ) 或 以 其 他合 法 方 式 發 生 流 轉 的 , 申 請 主 體 有 義 務 告 知 相 關 承 包 方 、 租 賃 方 關 于 項 目 開 發 的事 宜 , 提 前 確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并 簽 訂 協 議 。③ 收 益 分 配 方 法 參 照 廣 東 省 省 級 生 態 公 益 林 補 償 效 益 專 項 資 金 管 理 辦 法 ( 粵 財 農 〔 2014〕 159號 ) 。( 10) 企 業 作 為 申 請 主 體 時 , 若 項 目 林 地 權 屬 涉 及 貧 困 村 集 體 或 個 人 的 , 雙方 應 協 商 明 確 項 目 減 排 量 收 益 按 一 定 比 例 返 還 至 相 應 的 貧 困 村 集 體 或 個 人 。五 、 減 排 量 普 惠 性 論 述林 業 碳 匯 碳 普 惠 項 目 具 有 廣 泛 的 公 眾 基 礎 , 其 惠 及 對 象 是 對 項 目 林 地 具 有 實際 經 營 管 理 權 的 個 人 、 村 集 體 或 企 業 , 即 林 業 增 匯 行 為 的 實 施 者 。減 排 量 收 益 的 所 有 權 和 支 配 權 為 個 人 、 村 集 體 或 企 業 所 有 。 對 于 村 集 體 持 有森 林 、 林 木 、 林 地 權 屬 登 記 證 明 , 但 林 地 實 際 已 承 包 到 戶 或 以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發 生經 營 權 流 轉 的 , 村 集 體 應 在 與 相 關 承 包 方 、 租 賃 方 達 成 協 議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申 報 ,并 確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法 , 以 保 障 林 地 實 際 管 護 和 經 營 者 的 收 益 權 利 。 對 于 企 業 申 報林 地 涉 及 貧 困 村 集 體 的 , 減 排 量 收 益 也 應 按 一 定 比 例 對 貧 困 村 集 體 進 行 補 助 , 以體 現 項 目 的 扶 貧 公 益 性 。六 、 額 外 性 論 述林 業 碳 匯 碳 普 惠 項 目 作 為 現 有 生 態 補 償 機 制 的 有 益 補 充 , 可 為 項 目 申 請 者 帶來 短 期 穩 定 收 益 , 解 決 了 林 業 生 產 周 期 長 、 收 益 慢 的 問 題 , 有 助 于 緩 解 山 區 貧 困 ,5為 新 時 期 農 村 精 準 扶 貧 提 供 助 力 , 發 揮 了 社 會 效 益 。本 方 法 學 采 用 項 目 所 在 地 市 林 地 平 均 固 碳 水 平 作 為 基 準 線 情 景 , 只 有 通 過 經營 管 護 措 施 , 提 升 森 林 生 態 質 量 , 使 森 林 固 碳 水 平 優 于 平 均 水 平 、 碳 匯 效 益 更 顯著 的 的 項 目 林 地 才 能 產 生 碳 普 惠 核 證 減 排 量 。 項 目 林 地 不 僅 具 有 碳 匯 功 能 , 同 時在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護 、 涵 養 水 源 、 保 持 水 土 、 凈 化 空 氣 、 保 育 土 壤 、 森 林 游 憩 等 方面 提 供 了 諸 多 保 障 人 居 環 境 的 生 態 服 務 功 能 ?;?于 項 目 所 發 揮 的 社 會 效 益 與 生 態 效 益 , 林 業 碳 匯 碳 普 惠 項 目 具 備 額 外 性 。七 、 避 免 減 排 量 重 復 申 報 的 措 施每 次 申 請 減 排 量 備 案 時 , 申 請 者 應 向 地 方 主 管 部 門 提 交 由 第 三 方 出 具 的 林業 碳 匯 碳 普 惠 減 排 量 核 證 報 告 ( 見 附 錄 B) 以 及 由 地 方 林 業 部 門 蓋 章 確 認 的 碳普 惠 減 排 量 備 案 申 請 表 ( 見 附 錄 C) , 核 證 報 告 及 減 排 量 備 案 申 請 表 中 應 詳 盡列 舉 項 目 地 塊 的 權 屬 登 記 證 明 信 息 。 同 一 地 塊 不 得 重 復 申 報 新 項 目 。八 、 核 算 邊 界 的 確 定項 目 核 算 的 地 理 邊 界 指 擁 有 森 林 、 林 木 、 林 地 所 有 權 或 使 用 權 的 碳 普 惠 申 請者 實 施 林 業 碳 匯 碳 普 惠 項 目 活 動 的 地 理 范 圍 , 以 小 班 為 基 本 單 位 。申 請 者 須 提 供 由 縣 ( 含 縣 )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核 發 的 項 目 地 塊 的 森 林 、 林 木 、林 地 所 有 權 或 使 用 權 的 權 屬 登 記 證 明 。本 方 法 學 對 于 核 算 邊 界 內 碳 庫 的 選 擇 只 考 慮 林 木 生 物 量 , 包 括 林 木 地 上 、 地下 生 物 量 。本 方 法 學 僅 考 慮 核 算 邊 界 內 由 森 林 火 災 引 起 生 物 質 燃 燒 造 成 的 非 二 氧 化 碳溫 室 氣 體 排 放 , 包 括 CH4和 N2O。九 、 基 準 線 情 景 的 確 定為 衡 量 項 目 林 業 增 匯 行 為 所 產 生 的 效 果 , 本 方 法 學 依 據 項 目 所 在 地 市 林 地 平6均 固 碳 水 平 作 為 基 準 線 情 景 。 基 準 線 情 景 可 反 映 項 目 所 在 地 市 森 林 管 護 和 經 營 的普 遍 現 狀 , 只 有 高 于 基 準 固 碳 水 平 的 項 目 林 地 才 能 產 生 碳 普 惠 核 證 減 排 量 。十 、 減 排 量 計 算1、 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變 化 量 的 計 算( 1) 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變 化 量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變 化 量 用 于 衡 量 核 算 邊 界 內 單 位 面 積 林 地 內 林 木 平 均 每 年固 定 二 氧 化 碳 的 能 力 。 本 方 法 學 采 用 森 林 資 源 二 類 調 查 數 據 計 算 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變 化 量 。 計 算 流 程 包 括 ① 基 于 森 林 資 源 二 類 調 查 數 據 中 的 活 立 木 蓄 積 量 , 利 用 生 物 量 擴 展 因 子 法換 算 為 生 物 量 ;② 基 于 生 物 量 , 利 用 林 木 生 物 量 碳 含 量 換 算 為 碳 儲 量 ;③ 基 于 一 定 林 地 面 積 , 計 算 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④ 基 于 一 定 時 間 周 期 , 計 算 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變 化 量 。( 2) 生 物 量 的 計 算根 據 森 林 資 源 二 類 調 查 小 班 的 優 勢 樹 種 、 活 立 木 蓄 積 量 等 數 據 , 利 用 生 物 量擴 展 因 子 法 計 算 小 班 各 優 勢 樹 種 的 林 木 生 物 量 R1 BEF D VB jTREE,jTREE,jTREE,tj,i,TREE,tj,i,TREE, ??? 公 式 1式 中 BTREE,i,j,t第 t年 ,第 i小 班 中 樹 種 j的 林 木 生 物 量 , td.m.;i小 班 ;j樹 種 ;VTREE,i,j,t第 t年 , 第 i小 班 中 樹 種 j的 活 立 木 蓄 積 量 , m3;DTREE,j樹 種 j的 基 本 木 材 密 度 , td.m.m-3;BEFTREE,j樹 種 j的 生 物 量 擴 展 因 子 , 無 量 綱 ;RTREE,j樹 種 j的 根 冠 比 ( 地 下 生 物 量 /地 上 生 物 量 ) , 無 量 綱 。7( 3) 碳 儲 量 的 計 算林 木 碳 儲 量 是 利 用 林 木 生 物 量 碳 含 量 將 林 木 生 物 量 換 算 為 碳 儲 量 , 再 利 用CO2與 C的 分 子 量 ( 44/12) 比 將 碳 儲 量 ( tC) 換 算 為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 tCO2-e) jTREE,tj,i,TREE,i jtTREE, CFB1244 C ???? .公 式 2式 中 CTREE, t第 t年 , 核 算 邊 界 內 所 有 林 木 碳 儲 量 , tCO2-e;BTREE,i,j,t第 t年 , 第 i小 班 中 樹 種 j的 林 木 生 物 量 , td.m.;CFTREE,j樹 種 j的 碳 含 量 , tCtd.m.-1。( 4) 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的 計 算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等 于 某 一 年 核 算 邊 界 內 所 有 林 木 碳 儲 量 除 以 當 年 核 算 邊 界內 項 目 林 地 總 面 積 t tTREE,tTREE, ACc ? .公 式 3式 中 cTREE,t第 t年 , 核 算 邊 界 內 單 位 面 積 林 木 碳 儲 量 , tCO2-eha-1;CTREE,t第 t年 , 核 算 邊 界 內 所 有 林 木 碳 儲 量 , tCO2-e;At第 t年 , 核 算 邊 界 內 項 目 林 地 總 面 積 , ha。 計 算 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時 ,以 核 算 小 班 總 面 積 為 準 。( 5) 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變 化 量 的 計 算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變 化 量 等 于 一 定 時 間 周 期 內 林 地 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的 平 均 變化 量 Tc-cΔC12 t TREE,t TREE,AT, ? 公 式 4式 中 ΔCT,A核 算 邊 界 內 林 地 的 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變 化 量 , tCO2-eha-1a-1;8cTREE,t1第 t1年 , 核 算 邊 界 內 單 位 面 積 林 木 碳 儲 量 , tCO2-eha-1;cTREE,t2第 t2年 , 核 算 邊 界 內 單 位 面 積 林 木 碳 儲 量 , tCO2-eha-1;T核 算 周 期 ( t1~ t2) , 年 。2、 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變 化 量 基 準 值本 方 法 學 采 用 各 地 市 森 林 資 源 二 類 調 查 統 計 數 據 , 以 各 地 市 林 地 平 均 單 位 面積 碳 儲 量 變 化 量 作 為 基 準 值 , 各 地 市 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變 化 量 基 準 值 數 值 見 附 錄 D。3、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的 計 算( 1)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源 的 選 擇本 方 法 學 主 要 考 慮 核 算 邊 界 內 由 森 林 火 災 等 引 起 生 物 質 燃 燒 造 成 的 非 二 氧化 碳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 包 括 CH4和 N2O。 T,FFT,E GHGGHG ? 公 式 5式 中 GHGE,T核 算 周 期 內 , 項 目 邊 界 內 排 放 的 非 二 氧 化 碳 溫 室 氣 體 總 量 , tCO2-e;GHGFF,T核 算 周 期 內 , 項 目 邊 界 內 因 森 林 火 災 引 起 林 木 地 上 生 物 質 燃 燒造 成 的 非 二 氧 化 碳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總 量 , tCO2-e。( 2) 森 林 火 災 引 起 的 排 放本 方 法 學 僅 考 慮 林 木 地 上 生 物 質 的 燃 燒 , 不 考 慮 死 有 機 質 燃 燒 。 因 森 林 火 災引 起 林 木 地 上 生 物 質 燃 燒 產 生 的 排 放 量 由 下 式 計 算 ? ??????? i ONONCHCHitLi,TREE,ti,FF,t,FF ]GWPEF GWP EF COMF b [A0.001GHG2244.公 式 6式 中 GHGFF,t第 t年 , 核 算 邊 界 內 因 森 林 火 災 引 起 林 木 地 上 生 物 質 燃 燒 造 成 的非 二 氧 化 碳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 tCO2-ea-1;9AFF,i,t第 t年 , 第 i小 班 發 生 森 林 火 災 的 面 積 , ha;bTREE,i,tL發 生 火 災 前 一 年 , 第 i小 班 平 均 單 位 面 積 地 上 生 物 量 , td.m.ha-1。采 用 本 章 第 1( 2) 節 中 林 木 生 物 量 計 算 公 式 獲 得 。 如 果 只 是 發 生 地 表 火 , 即 林木 地 上 生 物 量 未 被 燃 燒 , 則 此 值 為 0;COMFi第 i小 班 的 燃 燒 因 子 , 無 量 綱 ;EFCH4第 i 小 班 CH4的 排 放 因 子 , gCH4( kg 燃 燒 的 干 物 質 d.m.) -1, 取固 定 值 4.7;EFN2O第 i小 班 N2O的 排 放 因 子 , gN2O( kg 燃 燒 的 干 物 質 d.m.) -1, 取固 定 值 0.26;GWPCH4CH4的 全 球 增 溫 趨 勢 , 取 固 定 值 21, 無 量 綱 ;GWPN2ON2O的 全 球 增 溫 趨 勢 , 取 固 定 值 310, 無 量 綱 。4、 碳 普 惠 減 排 量 的 計 算碳 普 惠 減 排 量 的 計 算 方 法 如 公 式 ( 7) 所 示 TE,BSLAT, GHG- TAΔC-CPHCER ??? 公 式 7式 中 PHCER碳 普 惠 減 排 量 , tCO2-e;ΔCT, A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變 化 量 , tCO2-eha-1a-1;ΔCBSL單 位 面 積 碳 儲 量 變 化 量 基 準 值 , tCO2-eha-1a-1;A核 算 邊 界 內 項 目 林 地 總 面 積 4, ha。T核 算 周 期 , 年 ;GHGE,T核 算 周 期 內 , 核 算 邊 界 內 排 放 的 非 二 氧 化 碳 溫 室 氣 體 , tCO2-e。十 一 、 數 據 來 源 與 監 測1、 監 測 數 據本 方 法 學 中 要 求 的 監 測 數 據 主 要 來 源 于 林 業 主 管 部 門 森 林 資 源 二 類 調 查 數4 核 算 時 , 原 則 上 采 用 核 算 小 班 總 面 積 。 若 核 算 小 班 總 面 積 大 于 森 林 、 林 木 、 林 地 權 屬 登 記 證 明 記 載 面 積 ,則 采 用 權 屬 登 記 證 明 記 載 面 積 。1 0據 ( 或 持 續 更 新 的 森 林 資 源 檔 案 數 據 ) 。 監 測 數 據 主 要 包 括 核 算 邊 界 內 林 地 總面 積 、 活 立 木 蓄 積 量 和 森 林 火 災 面 積 等 。具 體 描 述 和 數 據 來 源 參 見 下 表 。數 據 /參 數 AFF,i,t單 位 ha應 用 的 公 式 編 號 公 式 ( 6)描 述 第 t年 , 第 i小 班 發 生 森 林 火 災 的 面 積 , ha監 測 頻 次 每 次 申 請 減 排 量 核 算 時 , 獲 取 該 核 算 周 期 內 每 年 發 生 森 林 火災 的 面 積 。數 據 源 林 業 主 管 部 門 森 林 火 災 登 記 數 據數 據 /參 數 A( At)單 位 ha應 用 的 公 式 編 號 公 式 ( 3) ( 7)描 述 核 算 邊 界 內 項 目 林 地 總 面 積5監 測 頻 次 每 次 申 請 減 排 量 核 算 時 獲 取數 據 源 林 業 主 管 部 門 森 林 資 源 二 類 調 查 數 據2、 缺 省 數 據本 方 法 學 中 使 用 的 缺 省 數 據 主 要 包 括 基 本 木 材 密 度 , 生 物 量 擴 展 因 子 , 根冠 比 , 碳 含 量 , 燃 燒 因 子 , 排 放 因 子 , 全 球 增 溫 趨 勢 等 。具 體 描 述 和 數 據 來 源 參 見 下 表 。5 項 目 計 入 期 內 , 核 算 邊 界 應 保 持 一 致 。數 據 /參 數 VTREE,i,j,t單 位 m3應 用 的 公 式 編 號 公 式 ( 1)描 述 第 t年 , 第 i小 班 中 樹 種 j的 活 立 木 蓄 積 量監 測 頻 次 每 次 申 請 減 排 量 核 算 時 , 獲 取 該 核 算 周 期 內 逐 年 數 據 。某 年 份 數 據 代 表 該 年 末 林 木 蓄 積 量 狀 況 。 ( 若 核 算 2015年 減排 量 , 則 需 獲 取 項 目 林 地 2014、 2015兩 個 年 份 的 數 據 )數 據 源 林 業 主 管 部 門 森 林 資 源 二 類 調 查 數 據( 申 請 者 需 持 森 林 、 林 木 、 林 地 權 屬 登 記 證 明 , 向 縣 級 以 上林 業 主 管 部 門 調 取 項 目 地 塊 涉 及 的 地 籍 小 班 數 據 )1 1數 據 /參 數 DTREE,j單 位 t d.m.m-3應 用 的 公 式 編 號 公 式 ( 1)描 述 樹 種 j的 基 本 木 材 密 度 , 用 于 將 樹 干 材 積 換 算 為 樹 干 生 物 量數 據 源 廣 東 主 要 優 勢 樹 種 ( 組 ) 基 本 木 材 密 度 ( D) 參 考 值單 位 t d.m.m-3優 勢 樹種 ( 組 ) D 優 勢 樹種 ( 組 ) D 優 勢 樹種 ( 組 ) D桉 樹 0.578 木 荷 0.598 軟 闊 類 0.443國 外 松 0.424 木 麻 黃 0.443 硬 闊 類 0.598火 炬 松 0.424 杉 木 0.307 闊 葉 混 0.482落 葉 松 0.490 相 思 0.443 針 葉 混 0.405馬 尾 松 0.380 楓 香 0.598 針 闊 混 0.486濕 地 松 0.424 藜 蒴 0.443 雜 木 0.515其 他 松類 0.424 其 他 杉類 0.359 南 洋 楹 0.443來 源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氣 候 變 化 第 二 次 國 家 信 息 通 報 “土地 利 用 與 林 業 溫 室 氣 體 清 單 ”( 2013)數 據 /參 數 BEFTREE,j單 位 無 量 綱應 用 的 公 式 編 號 公 式 ( 1)描 述 樹 種 j的 生 物 量 擴 展 因 子 , 用 于 將 樹 干 生 物 量 換 算 為 地 上 生 物量數 據 源 廣 東 主 要 優 勢 樹 種 ( 組 ) 生 物 量 擴 展 因 子 ( BEF) 參 考 值優 勢 樹種 ( 組 ) BEF 優 勢 樹種 ( 組 ) BEF 優 勢 樹種 ( 組 ) BEF桉 樹 1.263 木 荷 1.894 軟 闊 類 1.586國 外 松 1.631 木 麻 黃 1.505 硬 闊 類 1.674火 炬 松 1.631 杉 木 1.634 闊 葉 混 1.514落 葉 松 1.416 相 思 1.479 針 葉 混 1.587馬 尾 松 1.472 楓 香 1.765 針 闊 混 1.656濕 地 松 1.614 藜 蒴 1.586 雜 木 1.586其 他 松類 1.631 其 他 杉類 1.667 南 洋 楹 1.586來 源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氣 候 變 化 第 二 次 國 家 信 息 通 報 “土地 利 用 與 林 業 溫 室 氣 體 清 單 ”( 2013)數 據 /參 數 RTREE,j單 位 無 量 綱應 用 的 公 式 編 號 公 式 ( 1)描 述 樹 種 j的 根 冠 比 , 即 樹 種 j的 地 下 生 物 量 /地 上 生 物 量 的 比 值 ,1 2用 于 將 地 上 生 物 量 換 算 為 全 植 株 生 物 量數 據 源 廣 東 主 要 優 勢 樹 種 ( 組 ) 地 下 生 物 量 /地 上 生 物 量 比 值 ( R)參 考 值優 勢 樹種 ( 組 ) R 優 勢 樹種 ( 組 ) R 優 勢 樹種 ( 組 ) R桉 樹 0.221 木 荷 0.258 軟 闊 類 0.289國 外 松 0.206 木 麻 黃 0.213 硬 闊 類 0.261火 炬 松 0.206 杉 木 0.246 闊 葉 混 0.262落 葉 松 0.212 相 思 0.207 針 葉 混 0.267馬 尾 松 0.187 楓 香 0.398 針 闊 混 0.248濕 地 松 0.264 藜 蒴 0.289 雜 木 0.289其 他 松類 0.206 其 他 杉類 0.277 南 洋 楹 0.289來 源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氣 候 變 化 第 二 次 國 家 信 息 通 報 “土地 利 用 與 林 業 溫 室 氣 體 清 單 ”( 2013)數 據 /參 數 CFTREE,j單 位 tCtd.m.-1應 用 的 公 式 編 號 公 式 ( 2)描 述 樹 種 j生 物 量 中 的 碳 含 量 , 用 于 將 生 物 量 換 算 成 碳 儲 量數 據 源 廣 東 主 要 優 勢 樹 種 ( 組 ) 生 物 量 碳 含 量 ( CF) 參 考 值單 位 t Ct d.m.-1優 勢 樹種 ( 組 ) CF 優 勢 樹種 ( 組 ) CF 優 勢 樹種 ( 組 ) CF桉 樹 0.5144 木 荷 0.497 軟 闊 類 0.5232國 外 松 0.511 木 麻 黃 0.498 硬 闊 類 0.5238火 炬 松 0.511 杉 木 0.5545 闊 葉 混 0.490落 葉 松 0.521 相 思 0.5412 針 葉 混 0.510馬 尾 松 0.5513 楓 香 0.497 針 闊 混 0.498濕 地 松 0.5700 藜 蒴 0.5227 雜 木 0.483其 他 松類 0.511 其 他 杉類 0.510 南 洋 楹 0.485來 源 桉 樹 、 馬 尾 松 、 濕 地 松 、 杉 木 、 相 思 、 藜 蒴 、 軟 闊 類 、硬 闊 類 碳 含 量 數 值 來 源 于 廣 東 省 林 業 調 查 規 劃 院 實 測 數 據 ;其 他 樹 種 碳 含 量 數 值 來 源 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氣 候 變 化 第 二次 國 家 信 息 通 報 “土 地 利 用 與 林 業 溫 室 氣 體 清 單 ”( 2013)數 據 /參 數 COMF單 位 無 量 綱應 用 的 公 式 編 號 公 式 ( 6)描 述 燃 燒 因 子 ( 針 對 每 個 植 被 類 型 )1 3數 據 源 采 用 如 下 默 認 值 森 林 類 型 林 齡 ( 年 ) 缺 省 值熱 帶 森 林 3-5 0.466-10 0.6711-17 0.5018年 以 上 0.32北 方 森 林 所 有 0.40溫 帶 森 林 所 有 0.45來 源 CDM造 林 再 造 林 項 目 活 動 生 物 質 燃 燒 造 成 非 CO2溫室 氣 體 排 放 增 加 的 估 算 工 具 ( EB 65, Annex 31)數 據 /參 數 EFCH4單 位 gCH4( kg燃 燒 的 干 物 質 d.m.) -1應 用 的 公 式 編 號 公 式 ( 6)描 述 CH4的 排 放 因 子 , 取 固 定 值 4.7數 據 源 CDM造 林 再 造 林 項 目 活 動 生 物 質 燃 燒 造 成 非 CO2溫 室 氣體 排 放 增 加 的 估 算 工 具 ( EB 65, Annex 31)數 據 /參 數 EFN2O單 位 gN2O( kg燃 燒 的 干 物 質 d.m.) -1應 用 的 公 式 編 號 公 式 ( 6)描 述 N2O的 排 放 因 子 , 取 固 定 值 0.26數 據 源 CDM造 林 再 造 林 項 目 活 動 生 物 質 燃 燒 造 成 非 CO2溫 室 氣體 排 放 增 加 的 估 算 工 具 ( EB 65, Annex 31)數 據 /參 數 GWPN2O單 位 無 量 綱應 用 的 公 式 編 號 公 式 ( 6)描 述 N2O的 全 球 增 溫 趨 勢 , 取 固 定 值 310數 據 源 CDM造 林 再 造 林 項 目 活 動 生 物 質 燃 燒 造 成 非 CO2溫 室 氣體 排 放 增 加 的 估 算 工 具 ( EB 65, Annex 31)數 據 /參 數 GWPCH4單 位 無 量 綱應 用 的 公 式 編 號 公 式 ( 6)描 述 CH4的 全 球 增 溫 趨 勢 , 取 固 定 值 21數 據 源 CDM造 林 再 造 林 項 目 活 動 生 物 質 燃 燒 造 成 非 CO2溫 室 氣體 排 放 增 加 的 估 算 工 具 ( EB 65, Annex 31)1 43、 數 據 質 量 管 理 措 施碳 普 惠 參 與 方 應 采 取 以 下 質 量 管 理 措 施 , 確 保 碳 普 惠 有 關 數 據 的 真 實 可 靠 ( 1) 建 立 碳 普 惠 數 據 采 集 和 報 告 的 規 章 制 度 , 包 括 人 員 、 工 作 流 程 和 內 容 、工 作 周 期 和 時 間 節 點 等 ;( 2) 建 立 碳 普 惠 林 地 信 息 一 覽 表 , 選 定 合 適 的 計 算 方 法 和 排 放 因 子 、 系 數 ,形 成 文 件 并 存 檔 ;( 3) 建 立 健 全 林 地 管 護 記 錄 , 對 小 班 邊 界 變 更 、 采 伐 、 森 林 火 災 等 對 林 地碳 排 放 影 響 重 大 的 事 項 進 行 監 測 和 記 錄 , 并 在 林 地 信 息 一 覽 表 中 定 期 更 新 ;( 4) 建 立 文 檔 的 管 理 規 范 , 保 存 、 維 護 碳 普 惠 核 算 的 文 件 和 有 關 的 數 據 資料 。十 二 、 核 證 報 告林 業 碳 匯 碳 普 惠 減 排 量 核 證 報 告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內 容 ( 1) 項 目 業 主 基 本 信 息 ;( 2) 項 目 負 責 人 與 聯 系 人 ;( 3) 項 目 基 本 信 息 ;( 4) 項 目 林 地 基 本 信 息 ;( 5) 林 地 基 礎 數 據 匯 總 ;( 6) 碳 普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