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規制競爭最新研究進展.pdf
2017 年第 1 期 環境規制競爭最新研究進展 張 華 * 摘 要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意 味 著 相 鄰 地 區 之 間 的 環 境 規 制 相 互 作 用 和 影 響 , 表 現 為 空 間 上 的 策 略 互 動 , 是 環 境 聯 邦 主 義 理 論 與 地 方 政 府 競 爭 理 論 相 融 合 的 產 物 。 本 文 從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的 理 論 背 景 、 起 源 和 發 展 三 個 方 面 出 發 , 以 分 權 導 致 競 爭 為 主 線 , 闡 述 了 環 境 聯 邦 主 義 理 論 , 梳 理 了 地 方 政 府 競 爭 理 論 及 具 體 競 爭 形 式 , 在 此 基 礎 上 著 重 分 析 了 環 境 規 制 策 略 性 競 爭 的 經 驗 研 究 , 尤 其 關 注 了 環 境 規 制 “ 逐 底 競 爭 ” 的 議 題 , 并 總 結了代表學者的觀點 , 以期厘清環境規制競爭文獻的研究脈絡和最新動態 。 關鍵詞 環境規制競爭 ; 環境聯邦主義 ; 地方政府競爭 一 、 引言 得 益 于 低 碳 經 濟 的 興 起 、 綠 色 發 展 理 念 的 樹 立 以 及 生 態 文 明 建 設 的 推 進 , 環 境 規 制 作 為 一 項 重 要 的 政 府 社 會 性 規 制 受 到 廣 泛 關 注 。 眾 所 周 知 , 環 境 規 制 的 重 要 性 體 現 在 為 市 場 失 靈 補 位 , 因 為 市 場 并 不 能 夠 解 決 具 有 外 部 性 的 環 境 問 題 。 而 在 眾 多 環 境 規 制 議 題 中 , 環 境 規 制 “ 競 次” 現象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環境問題之一 。 關 于 “ 規 制 ” 的 含 義 , 既 有 文 獻 大 多 從 “ 公 共 利 益 ” 和 “ 利 益 集 團 ” 兩 大 范 式 出 發 , 將 其 定 義 為 在 市 場 經 濟 條 件 下 , 政 府 利 用 國 家 強 制 權 依 法 對 微 觀 經 濟 主 體 進 行 直 接 經 濟 、 社 會 控 制 或 管 理 , 目 標 在 于 克 服 市 場 失 靈 , 包 括 克 服 微 觀 經 濟 無 效 率 和 社 會 不 公 平 , 最 終 實 現 社 會 福 利 最 大 化 和 財 富 的 再 分 配 ( 張 紅 鳳 、 張 細 松 , 2012 ) 。 “ 環 境 規 制 ” 是 將 “ 規 制 ” 細 化 到 環 境 領 域 , 指 的 是 政 府 通 過 排 污 標 準 、 排 污 權 交 易 、 排 污 費 等 行 政 命 令 與 市 場 激 勵 型 方 式 規 制 廠 商 的 生 產 行 為 , 旨在將污染成本內部化 , 實現經濟和環境的協調與可持續發展 。 “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 繼 承 了 “ 規 制 ” 與 “ 環 境 規 制 ” 的 概 念 , 本 文 參 照 Hauptmeier 等 ( 2012 ) 對 財 政 DOI10.19511/ki.jee.2017.01.009 *張華 , 南京審計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郵政編碼 211815 , 電子郵箱 nau_ 。 本 文 系2016 年 江 蘇 高 校 哲 學 社 會 科 學 基 金 項 目 “ 環 境 規 制 、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與 碳 排 放 基 于 環 境 分 權 視 角 ” (2016SJB790019 ) 、 2016 年 江 蘇 省 社 會 科 學 基 金 項 目 “ 環 境 規 制 視 角 下 江 蘇 碳 排 放 的 長 效 治 理 機 制 研 究 ” (16GLC005 ) 和2015 年 南 京 審 計 大 學 人 才 引 進 項 目 (NSRC15016 ) 的 階 段 性 成 果 。 感 謝 匿 名 審 稿 人 提 出 的 寶 貴 意 見 。 文 責 自 負 。 99競 爭 的 界 定 , 將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定 義 為 地 方 政 府 之 間 為 發 展 本 地 經 濟 、 改 善 公 共 服 務 水 平 , 通 過 環 境 規 制 手 段 相 互 爭 奪 企 業 、 人 力 和 技 術 等 要 素 資 源 的 行 為 。 簡 言 之 ,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意 為 相 鄰 地 區 之 間 的 環 境 規 制 的 相 互 作 用 和 影 響 , 并 且 分 為 兩 種 效 應 “ 支 出 外 溢 ” 效 應 和 “ 策 略 性 競 爭 ” 效 應 。 前 者 指 的 是 , 某 一 地 區 的 居 民 享 受 到 相 鄰 地 區 提 供 的 環 境 公 共 服 務 ( Brueckner, 2003 ) , 是一種環 境公共品 的 “ 免費搭車 ” 現象 ; 后者指的 是 , 為了與相 鄰地區爭 奪人力 、 資本等流 動 性 要 素 , 地 方 政 府 的 環 境 規 制 強 度 會 趨 同 于 周 邊 地 區 ( Revelli, 2003 ) , 從 而 與 最 優 值 存 在 較 大 的偏離 。進一步地 , 環境規制的 “ 策略性競爭 ” 效應又分為 “ 逐底競爭 ” 效應和 “ 逐頂競爭 ” 效應 。 綜 上 可 知 , 環 境 規 制 與 “ 政 府 ” 一 詞 緊 密 相 連 , 而 政 府 關 于 環 境 決 策 權 力 的 配 置 又 涉 及 到 環 境 聯 邦 主 義 理 論 。 同 時 ,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根 源 于 地 方 政 府 對 流 動 性 要 素 的 競 爭 , 演 化 于 地 方 政 府 競 爭 理 論 。 因 此 , 廓 清 環 境 聯 邦 主 義 理 論 和 地 方 政 府 競 爭 理 論 的 具 體 內 容 是 正 確 認 識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理 論 的 前 提 , 有 利 于 客 觀 理 解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的 理 論 背 景 、 起 源 與 發 展 , 從 而 為 合 理 地 制 定區域環境政策提供理 論依據 。 本文將按照下面的邏輯框架圖進行論述 , 見圖 1 。 理論背景 財政聯邦主義 財政分權 環境事務集權或分權 環境聯邦主義 環境分權 地方政府競爭 地方政府競爭 起源 規制手段 規制手段 財政手段 財政競爭 稅收競爭 支出競爭 發展 環境規制競爭 策略競爭效應 策略競爭效應 支出外溢效應 逐底競爭 逐底競爭 競爭后果 圖 1 本 文的邏輯框架圖 二、 環境規制競爭的理論背景 環境聯邦主義理論 環 境 聯 邦 主 義 ( Environmental Federalism ) 興 起 于 20 世 紀 70 年 代 , 主 要 研 究 議 題 為 如 何 最 優 分 配 不 同 級 次 政 府 ( 中 央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 之 間 的 環 境 保 護 職 能 ( Oates, 1999 ; Oates Portney, 2003 ) , 即 分 權 主 義 。 因 此 , 既 有 文 獻 將 環 境 聯 邦 主 義 理 論 視 為 財 政 聯 邦 主 義 的 一 個 分 支 ( 李 伯 濤 等 , 2009 ) 。 環 境 聯 邦 主 義 關 注 的 核 心 問 題 是 一 國 的 環 境 管 理 應 該 是 集 權 還 是 分 權 , 試 圖 尋 張 華 環境規制競爭最新研究進展 1002017 年第 1 期 求 政 府 層 級 之 間 環 境 權 力 的 最 優 配 置 ( Millimet, 2013 ) , 也 就 是 如 何 確 定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角色定位與職責分配 。 然 而 , 學 術 界 對 于 環 境 保 護 事 務 是 集 權 還 是 分 權 至 今 仍 爭 論 不 休 , 更 毋 言 如 何 確 定 最 優 的 環 境 分 權 度 。 環 境 集 權 的 擁 護 者 強 調 環 境 保 護 分 權 會 由 于 地 方 政 府 間 的 競 爭 引 致 環 境 規 制 的 “ 競 次 到 底 ” , 最 終 導 致 環 境 惡 化 。 而 且 , 環 境 公 共 品 的 溢 出 效 應 決 定 了 由 某 一 地 方 政 府 供 給 并 不 會 達 到 社 會 最 優 。 最 新 的 一 篇 實 證 文 獻 ( Sj o berg, 2016 ) 提 供 了 環 境 分 權 不 利 于 環 境 規 制 執 行 的 證 據 , 從 而 倡 導 環 境 集 權 論 。 Sj o berg ( 2016 ) 利 用 瑞 典 290 個 地 區 的 數 據 , 使 用 執 政 聯 盟 中 綠 黨 ( Green Party ) 的 變 化 來 捕 捉 環 境 分 權 的 外 生 變 化 , 文 章 借 助 倍 差 法 ( DID ) 發 現 執 政 聯 盟 中 綠 黨 的 地 區 越 多 , 環 境 罰 款 越 多 。 由 于 綠 黨 代 表 聯 邦 政 府 的 意 志 , 所 以 環 境 管 理 越 集 權 , 越 有 利 于環境規制的執行 , 從而保護環境質量 。 與 之 相 對 , 環 境 分 權 主 義 者 認 為 地 方 政 府 最 接 近 于 居 民 , 更 了 解 居 民 的 環 境 偏 好 , 并 且 環 境 公 共 品 需 求 的 異 質 性 使 得 由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環 境 服 務 更 符 合 效 率 原 則 。 另 外 , 地 區 性 污 染 的 規 制 責 任 也 更 適 合 由 地 方 政 府 承 擔 。 最 終 , 環 境 問 題 的 復 雜 性 、 多 樣 性 和 差 異 性 促 成 大 多 數 環 境 經 濟 學 者 達 到 一 項 共 識 , 即 環 境 管 理 事 務 應 由 中 央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相 互 配 合 、 共 同 承 擔 責 任, 甚至需要聯合企業與社會的力量 , 搭建政府 、 企業與社會三方共治的協調治理機制 。 環 境 聯 邦 主 義 在 中 國 并 不 適 用 , 這 是 由 于 環 境 聯 邦 主 義 理 論 的 出 發 點 是 財 政 分 權 , 而 中 國 式 財 政 分 權 并 不 是 嚴 格 法 律 意 義 上 的 分 權 , 取 而 代 之 的 是 一 種 “ 事 實 分 權 ” ( 龔 鋒 、 雷 欣 , 2010 ) 。 類似于 “ 中國式分 權 ” 的說法 , 祁毓等 ( 2014 ) 創造了 “ 中國式環 境分權 ” 一詞 。 他們認為 自建國以 來 中 國 實 行 的 是 一 種 傾 向 于 分 權 的 環 境 管 理 體 制 , 近 年 來 隨 著 環 境 問 題 愈 發 嚴 峻 , 開 始 呈 現 出 集 權 的 趨 勢 。 也 就 是 說 , 中 國 環 境 管 理 體 制 是 分 權 中 伴 隨 著 集 權 。 正 如 十 八 屆 五 中 全 會 所 提 出 的 , 實 行 省 以 下 環 保 機 構 監 測 監 察 執 法 垂 直 管 理 制 度 。 這 種 垂 直 管 理 制 度 正 是 環 境 管 理 集 權的最好印證 。 三 、 環境規制競爭的起源 地方政府競爭 理 論 上 , 環 境 規 制 屬 于 政 府 社 會 性 規 制 的 重 要 范 疇 , 而 規 制 的 制 定 者 和 實 施 者 則 是 政 府 。 可 以 說 ,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本 質 上 是 地 方 政 府 競 爭 的 一 種 具 體 表 現 形 式 和 手 段 。 具 體 到 中 國 的 實 際 情 況 , 環 境 規 制 的 制 定 者 為 中 央 政 府 , 而 實 施 者 為 各 個 地 方 政 府 , 制 定 者 與 實 施 者 的 分 離 不 僅 在 信 息 傳 遞 上 存 在 扭 曲 現 象 , 也 使 得 地 方 政 府 能 夠 便 宜 行 事 , 在 環 境 規 制 執 行 上 具 有 很 大 的 自 由 裁 量 空 間 。 因 此 , 探 究 環 境 規 制 的 競 爭 行 為 應 該 追 溯 到 地 方 政 府 間 的 相 互 作 用 , 即 地 方 政 府 競 爭 理 論 。 ( 一 ) 地方政府競爭的概念 “ 地 方 政 府 競 爭 ” 指 的 是 各 轄 區 為 了 本 地 的 利 益 最 大 化 , 采 取 相 應 的 公 共 政 策 來 爭 奪 資 源 的 競 爭 過 程 ( 黃 純 純 、 周 業 安 , 2011 ) , 按 照 競 爭 主 體 的 關 系 可 劃 分 為 縱 向 競 爭 ( Intergovernmental 101Competition ) 和 橫 向 競 爭 ( Interjurisdictional Competition ) 。 前 者 指 上 下 級 政 府 之 間 的 競 爭 , 即 中 央 與 地 方 、 省 ( 州 ) 與 縣 ( 區 ) 等 ; 后 者 指 同 級 政 府 之 間 的 競 爭 , 如 縣 與 縣 、 區 與 區 等 ( 周 業 安 、 宋 紫 峰 , 2009 ) 。 在 學 術 界 中 , 更 加 關 注 地 方 政 府 的 橫 向 競 爭 , 因 此 文 獻 中 通 常 使 用 “ Interjurisdiction - al Competition ” 來代指地方政府競爭 。 具 體 到 中 國 , 地 方 政 府 競 爭 行 為 來 源 于 財 政 分 權 和 政 治 集 權 為 核 心 的 “ 中 國 式 分 權 ” 。 一 方 面 , 財 政 分 權 制 度 賦 予 地 方 政 府 一 定 的 財 政 自 主 權 , 使 其 能 夠 自 由 選 擇 所 需 要 的 支 出 結 構 , 并 自 主 制 定 政 策 , 獲 得 財 政 收 入 的 “ 剩 余 索 取 權 ” ; 另 一 方 面 , 政 治 集 權 下 的 “ 晉 升 錦 標 賽 ” 是 激 勵 地 方 官 員 的 基 本 源 泉 , 原 因 在 于 中 國 的 官 員 晉 升 制 度 的 核 心 是 相 對 經 濟 績 效 的 考 核 , 這 會 促 使 地 區 政 府 官 員 之 間 展 開 競 爭 。 簡 言 之 , 政 治 集 權 是 競 爭 的 動 機 , 而 財 政 分 權 賦 予 競 爭 的 能 力 。 所以 , 兩種因素結合下 , 地方政府官員為 “ 政績 ” 展開橫向競爭 , 形成 “ 中國式標尺競爭 ” 。 伴隨著地 方政府競 爭理論的 發展 , “ 晉升錦標 賽 ” ( 周黎安 , 2007 ) 、 “ 為增長而 競爭 ” 等觀點百 花 齊 放 , 進 一 步 佐 證 了 中 國 式 分 權 衍 生 的 地 方 政 府 競 爭 有 力 地 驅 動 了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的 觀 點 , 令 人 信 服 地 解 釋 了 “ 中 國 經 濟 增 長 之 謎 ” 。 但 與 此 同 時 , 地 方 政 府 競 爭 亦 帶 來 宏 觀 經 濟 波 動 、 產 業 結 構 趨 同 、 公 共 支 出 扭 曲 和 重 復 建 設 等 問 題 。 需 要 說 明 的 是 , 下 文 所 涉 及 到 的 環 境 支 出 競 爭 、 支出外溢效應和環境規制的競次效應都是地方政府競爭帶來的后果 。 ( 二 ) 地方政府競爭的形式 根 據 地 方 政 府 競 爭 的 概 念 , 各 地 區 為 了 發 展 本 地 經 濟 和 最 大 化 居 民 福 利 , 會 通 過 各 種 公 共 政 策 工 具 吸 引 資 本 、 勞 動 等 生 產 要 素 流 入 本 地 區 。 然 而 , 一 方 面 , 資 源 總 是 有 限 和 稀 缺 的 ; 另 一 方 面 , 吸 引 資 源 的 激 勵 總 是 相 對 的 , 一 個 地 方 政 府 對 資 源 的 吸 引 力 不 僅 取 決 于 本 地 的 制 度 和 公 共 政 策 , 也 受 其 他 地 方 政 府 制 度 和 公 共 政 策 的 影 響 。 因 此 , 各 地 區 之 間 為 了 爭 奪 流 動 性 資 源 必 然 存 在 某 種 競 爭 關 系 。 具 體 到 競 爭 形 式 方 面 , 地 方 政 府 既 可 以 通 過 提 供 不 同 的 公 共 品 數 量 和 類 別 展 開 競 爭 , 也 可 以 通 過 降 低 資 源 的 使 用 成 本 來 競 爭 ( 郭 杰 、 李 濤 , 2009 ) 。 通 常 來 說 , 前 者 指 的 是 “ 支 出 競 爭 ” , 而 后 者 指 的 是 “ 稅 收 競 爭 ” 和 “ 規 制 競 爭 ” 。 特 別 地 , 一 些 學 者 ( Hauptmeier et al., 2012 ; 朱翠華 、 武力超 , 2013 ) 將支出競爭和稅收競爭結合起來 , 命名為 “ 財政競爭 ” 。 以 上 研 究 表 明 , 地 方 政 府 競 爭 的 形 式 可 細 分 為 四 類 稅 收 競 爭 、 支 出 競 爭 、 財 政 競 爭 和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 四 者 存 在 著 一 定 的 關 聯 , 具 體 表 現 為 兩 點 一 是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模 型 最 早 起 源 于 稅 收 競 爭 理 論 , 并 且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又 與 支 出 競 爭 存 在 著 文 獻 交 叉 ; 二 是 環 境 規 制 本 質 上 與 稅 收 、 支 出 等 財 政 手 段 一 致 , 均 是 地 方 政 府 吸 引 流 動 性 資 源 的 工 具 , 其 決 策 主 體 都 是 地 方 政 府 。 因 此 , 理解稅 收 競 爭 、 支 出 競 爭 和 財 政 競 爭 的 內 容 有 利 于 更 深 刻 地 認 識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的 來 龍 去 脈 。 稅 收 競 爭 是 地 方 政 府 競 爭 研 究 中 較 為 成 熟 的 一 支 , 起 源 時 間 也 最 早 。 稅 收 競 爭 理 論 假 設 各 地 區 為 了 最 大 化 當 地 居 民 福 利 , 通 過 使 用 稅 率 爭 奪 流 動 性 資 源 , 而 后 其 研 究 思 路 被 借 鑒 到 支 出 競 爭 、 規 制 競 爭 等 其 他 領 域 。 雖 然 既 有 文 獻 對 于 稅 收 競 爭 的 本 質 還 存 在 爭 論 , 但 是 絕 大 部 分 張 華 環境規制競爭最新研究進展 1022017 年第 1 期 研 究 肯 定 了 稅 收 競 爭 行 為 的 存 在 。 同 時 , 區 域 間 稅 收 競 爭 存 在 正 向 的 空 間 自 相 關 的 觀 點 占 主 導 地 位 , 這 意 味 著 各 地 方 政 府 傾 向 于 相 互 模 仿 各 自 的 稅 收 政 策 吸 引 流 動 性 資 源 。 然 而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這 種 相 互 模 仿 的 稅 收 政 策 行 為 最 終 可 能 導 致 稅 收 競 爭 失 效 , 即 稅 率 的 “ 競 賽 到 底 ” 的 結 果可能是所有地區均無利可圖 , 釀成 “ 政策陷阱 ” 的惡果 。 支 出 競 爭 在 理 論 上 存 在 兩 種 截 然 相 反 的 效 應 “ 支 出 競 爭 ” 效 應 和 “ 支 出 溢 出 ” 效 應 , 這 一 點 尚 存 在 爭 議 。 支 出 指 的 是 地 方 政 府 的 財 政 支 出 , 包 括 基 本 建 設 支 出 、 教 育 支 出 、 公 共 衛 生 支 出 等 。 由 于 環 境 支 出 是 財 政 支 出 的 一 部 分 , 所 以 一 些 文 獻 ( 張 征 宇 、 朱 平 芳 , 2010 ; Deng et al., 2012 ; 陳思 霞 、 盧洪 友 , 2014 ) 將環 境支 出競 爭歸 納為 環境 規制 競爭 , 這正 是支 出競 爭文 獻與 環境 規 制 競 爭 文 獻 的 交 叉 所 在 。 具 體 來 說 , 張 征 宇 和 朱 平 芳 ( 2010 ) 基 于 2002 - 2006 年 中 國 276 個 地 級 市 的 面 板 數 據 檢 驗 環 境 支 出 的 競 爭 行 為 , 發 現 環 境 支 出 的 同 期 外 溢 效 應 在 中 高 分 位 點 上 顯 著 為 正 , 且 隨 著 分 位 點 的 增 大 而 不 斷 增 強 。 同 時 , 陳 思 霞 和 盧 洪 友 ( 2014 ) 支 持 環 境 支 出 競 爭 效 應, 并且認為同一省份內環境支出的競爭效應明顯小于跨省環境支出的競爭效應 。 然 而 , 另 外 一 些 學 者 卻 反 對 了 “ 支 出 競 爭 ” 效 應 , 提 供 了 “ 支 出 溢 出 ” 效 應 的 證 據 。 Deng 等 ( 2012 ) 利 用 2005 年 中 國 249 個 地 級 市 的 環 保 支 出 截 面 數 據 , 借 助 于 廣 義 空 間 自 回 歸 模 型 , 發 現 某 一 城 市 的 鄰 居 提 高 環 保 支 出 力 度 , 該 城 市 卻 降 低 環 保 支 出 力 度 , 因 此 認 為 這 是 中 國 環 保 支 出 供 給 不 足 的 主 要 原 因 。 可 以 看 出 , 這 一 結 論 鮮 明 地 相 悖 于 張 征 宇 和 朱 平 芳 ( 2010 ) 、 陳 思 霞 和 盧 洪 友 ( 2014 ) 的 結 論 , 然 而 卻 得 到 Yu 等 ( 2013 ) 在 公 共 衛 生 支 出 領 域 的 支 持 。 總 的 來 說 , 由 于 支 出 大 多 屬 于 公 共 品 , 如 環 境 支 出 、 教 育 支 出 等 , 存 在 顯 著 的 正 外 部 性 , 很 可 能 出 現 “ 搭 便 車 ” 的 可 能 。 因 此 , 一 些 文 獻 得 出 支 出 競 爭 反 應 系 數 為 負 的 情 況 也 符 合 經 濟 直 覺 。 總 的 來 看 , 應 綜 合 考 慮 結 論 “ 非 線 性 ” 的 可 能 , 即 當 支 出 溢 出 效 應 占 據 上 風 時 , 則 反 應 系 數 為 負 ; 而 支 出 競 爭 效 應 起 主導作用時 , 則反應系數為正 。 由 于 財 政 政 策 同 時 包 括 稅 收 政 策 和 支 出 政 策 , 因 此 財 政 競 爭 的 文 獻 同 時 研 究 了 稅 收 競 爭 和 支 出 競 爭 的 特 征 。 這 類 研 究 尚 處 于 初 步 階 段 , 文 獻 數 量 遠 遠 少 于 其 他 幾 類 競 爭 文 獻 。 從 發 展 脈絡來看 , 從最初單獨考慮稅 收政策和支出政策 發展到最近使用空間 聯立方程模型同時 考慮兩 者 的 關 系 , 如 Hauptmeier 等 ( 2012 ) 、 朱 翠 華 和 武 力 超 ( 2013 ) 。 然 而 , 前 者 僅 僅 使 用 截 面 數 據 , 后 者 則 將 每 年 的 截 面 數 據 分 別 回 歸 , 因 此 未 來 可 以 進 一 步 考 慮 使 用 面 板 數 據 研 究 財 政 競 爭 議 題 。 四、 環境規制競爭的發展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模 型 最 初 發 軔 于 稅 收 競 爭 理 論 。 稅 收 競 爭 的 目 的 在 于 爭 奪 流 動 性 資 源 ( Buettner, 2001 ) , 而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具 有 同 樣 的 功 能 。 因 此 ,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模 型 類 似 于 稅 收 競 爭 模 型 , 關 鍵 在 于 構 建 地 區 間 環 境 規 制 強 度 的 反 應 函 數 。 理 論 上 ,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動 因 主 要 分 為 兩 類 一 是 環 境 公 共 品 “ 免 費 搭 車 ” 的 “ 支 出 外 溢 ” 效 應 ; 二 是 爭 奪 流 動 性 資 源 的 “ 策 略 性 競 爭 ” 效 103應 。 關 于 這 兩 種 效 應 , 均 有 文 獻 提 供 了 實 證 證 據 , 前 文 也 提 及 了 環 境 支 出 競 爭 的 相 關 內 容 。 例 如 , Deng 等 ( 2012 ) 發 現 了 環 境 支 出 的 “ 支 出 外 溢 ” 效 應 , 而 張 征 宇 和 朱 平 芳 ( 2010 ) 、 陳 思 霞 和 盧 洪友 ( 2014 ) 卻支持環 境支出的 “ 支出競爭 ” 效應 。 為了避免 與前文內 容的重復 , 本節著重 關注第 二 種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的 動 因 , 即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的 “ 策 略 性 競 爭 ” 效 應 。 值 得 說 明 的 是 , 一 些 文 獻 也 將環境規制競爭稱之為 “ 環境規制的策略互動 ” , 特別關注于檢驗環境規制的 “ 逐底競爭 ” 假說 。 ( 一 ) 環境規制競爭的研究方法 由 前 文 理 論 可 知 , 分 權 導 致 競 爭 , 競 爭 需 要 工 具 , 而 環 境 規 制 正 好 扮 演 這 種 工 具 的 角 色 , 由 此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應 運 而 生 。 為 了 從 經 驗 上 尋 求 證 據 , 學 者 們 繼 承 了 稅 收 競 爭 和 支 出 競 爭 的 研 究 思 路 , 聚 焦 于 識 別 地 區 間 環 境 規 制 強 度 的 反 應 函 數 , 由 此 判 斷 地 區 間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的 存 在 性 以 及 甄 別 競 爭 的 類 型 。 由 于 傳 統 的 計 量 模 型 無 力 解 析 這 種 反 應 函 數 , 因 此 實 證 文 獻 主 要 以 空 間計量模型的研究方法為主 。 定 義 地 區i 環 境 規 制 決 策 行 為 的 影 響 因 素 函 數 為 ER i fER -i ,X i , 其 中 ER i 、ER -i 分 別 為 地 區i 和 其 他 地 區 的 環 境 規 制 強 度 , 上 述 函 數 形 式 意 味 著 地 區i 的 環 境 規 制 強 度 依 賴 于 其 他 地 區 的 環 境 規 制 強 度 , 也 就 是 環 境 規 制 強 度 的 反 應 函 數 。 Anselin ( 1988 ) 所 開 創 的 空 間 自 回 歸 模 型 ( Spatial Autoregressive Model , SAR ) 是 識 別 地 區 間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行 為 的 經 典 模 型 , 通 過 在 回 歸方程中引入被解釋變量的空間滯后項巧妙地構建出反應函數 , 采用如下模型設定 ER it α ρW ′ER it βX it ε it ( 1 ) 在 ( 1 ) 式 中 ,ER it 表 示 地 區 i (i 12 ,n ) 第 t (t 12 T ) 年 的 環 境 規 制 強 度 ; W 是 n ′n 維 空 間 權 重 矩 陣 ;X it 代 表 一 組 影 響 地 區 環 境 規 制 強 度 的 協 變 量 ; ε it 為 隨 機 誤 差 項 , 均 值 為 0 , 方差為 σ 2 ; ρ 和 β 皆為模型 待估參數 , 其中 β 刻畫了地 區經濟特 征對環境 規制強度 的邊際影 響 ; ρ 為 空 間 自 回 歸 系 數 , 代 表 地 區 間 環 境 規 制 強 度 的 策 略 反 應 系 數 , 是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文 獻 所 關 心 的 核 心 參 數 。 根 據 ρ 的 系 數 大 小 與 顯 著 性 , 圖 2 繪 制 了 環 境 規 制 策 略 反 應 系 數 的 類 型 。 值 環境規制競爭 空間滯后項的系數 與零沒有 顯著差異 顯著異于零 環境規制無策略 互動 環境規制存在策略 互補 模仿行為 環境規制存在策略 替代 差異化行為 ρ 0 ρ 0 圖 2 環境規制策略反應系數的類型 張 華 環境規制競爭最新研究進展 1042017 年第 1 期 得 注 意 的 是 , 雖 然 SAR 模 型 是 識 別 地 區 間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行 為 的 經 典 模 型 , 但 卻 存 在 一 些 缺 陷 , 如 沒 有 考 慮 誤 差 項 的 空 間 相 關 性 、 被 解 釋 變 量 的 動 態 依 賴 性 、 解 釋 變 量 的 空 間 相 關 性 等 。 鑒 于 SAR 模 型 的 缺 陷 , 最 新 的 相 關 文 獻 利 用 更 綜 合 的 空 間 計 量 模 型 得 到 了 更 穩 健 的 結 論 , 如 王 宇 澄 ( 2015 ) 、 張可等 ( 2016 ) 和張華 ( 2016 ) 。 ( 二 ) 環境規制競爭的相關研究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文 獻 分 為 兩 條 線 索 一 是 探 討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的 存 在 性 和 類 型 ; 二 是 考 察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的 后 果 。 兩 條 線 索 中 , 以 前 者 為 主 , 后 者 為 輔 , 前 者 尤 其 關 注 環 境 規 制 “ 逐 底 競 爭 ” 的 議 題 。 從 概 念 上 說 , 環 境 規 制 的 “ 逐 底 競 爭 ” 意 味 著 環 境 規 制 的 “ 競 次 ” 。 所 謂 “ 競 次 ” , 也 被 稱 之 為 “ 競 劣 ” 或 “ 向 下 賽 跑 ” , 即 就 一 定 的 社 會 道 德 價 值 而 言 , 市 場 競 爭 的 結 果 不 是 一 般 所 期 望 的 優 勝 劣 汰 , 而 是 “ 劣 勝 優 汰 ” ( 唐 翔 , 2010 ) 。 正 如 袁 劍 ( 2007 ) 所 言 “ 在 競 次 的 游 戲 中 , 比 的 不 是 誰 更 優 秀 , 而 是 比 誰 更 次 、 誰 更 有 能 力 向 人 類 文 明 的 底 線 退 化 ” 。 據 此 , 下 文 將 按 照 上 述 兩 條 線 索 進 行 闡 述 。 1 . 環境規制競爭的存在性及類型 對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的 研 究 最 早 來 源 于 Fredriksson 和 Millimet ( 2002 a ) 的 工 作 。 他 們 利 用 美 國 的 面 板 數 據 檢 驗 了 州 際 之 間 環 境 規 制 策 略 互 動 的 存 在 性 。 文 章 借 助 于 空 間 自 回 歸 模 型 和 非 對 稱 反 應 模 型 發 現 , 州 際 之 間 環 境 規 制 的 遵 循 成 本 顯 著 正 相 關 , 意 味 著 如 果 相 鄰 州 環 境 規 制 強 度 增 加 , 那 么 本 州 也 將 增 加 環 境 規 制 強 度 。 此 外 , 州 際 之 間 環 境 規 制 存 在 不 對 稱 反 應 。 具 體 來 說 , 當 鄰 州 存 在 更 高 的 環 境 治 理 成 本 , 那 么 本 州 將 提 高 自 身 的 環 境 治 理 成 本 , 并 且 反 應 強 度 是 鄰 州 的 相 對 治 理 成 本 的 單 調 正 函 數 。 相 反 , 如 果 環 境 規 制 寬 松 的 州 提 高 環 境 標 準 , 那 么 這 種 影 響 對 鄰 州 的 影 響 微 乎 其 微 。 值 得 說 明 的 是 , Fredriksson 和 Millimet ( 2002 a ) 謹 慎 地 注 意 到 , 雖 然 相 關 的 環 境 規 制 治 理 成 本 可 以 證 明 存 在 環 境 規 制 競 爭 , 但 是 這 并 不 足 以 確 定 競 爭 是 導 致 環 境 規制效率高或低的原因 。 同 時 , 在 Fredriksson 和 Millimet ( 2002 b ) 的 另 一 份 相 近 的 文 獻 中 , 旨 在 證 明 環 境 規 制 制 定 過 程 中 是 否 存 在 “ 加 利 福 尼 亞 效 應 ” ( California Effect ) , 即 環 境 治 理 的 標 尺 效 應 。 他 們 得 出 的 結 論 比 較 有 趣 在 環 境 規 制 制 定 過 程 中 , 加 利 福 尼 亞 的 鄰 州 反 而 比 遠 距 離 州 的 反 應 更 少 。 這 一 結 論 的 背 后 原 因 有 兩 種 一 是 污 染 溢 出 效 應 , 即 如 果 加 利 福 尼 亞 提 高 環 境 規 制 強 度 , 那 么 加 利 福 尼 亞 鄰 州 的 “ 新 ” 污 染 的 邊 際 損 害 將 會 降 低 , 從 而 鄰 州 降 低 環 境 規 制 強 度 以 吸 引 新 資 本 ; 二 是 最 直 接的 , 鄰州感知著更大程度的資本競爭 。 Fredriksson 和 Millimet ( 2002 a, 2002 b ) 的 兩 份 文 獻 為 環 境 規 制 策 略 互 動 的 后 續 研 究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思 路 。 Levinson ( 2003 ) 使 用 了 與 Fredriksson 和 Millimet ( 2002 a ) 同 樣 的 模 型 , 得 出 的 結 論 也較為一致 , 但他還發現 , 里根政府弱化了地區間環境規制的競爭行為 。 此 外 , 還 有 一 些 文 獻 聚 焦 于 環 境 規 制 “ 逐 底 競 爭 ” 假 說 的 檢 驗 , 然 而 針 對 美 國 州 際 層 面 的 研 究 結 論 卻 截 然 相 反 。 一 方 面 , Woods ( 2006 ) 提 供 了 環 境 規 制 “ 逐 底 競 爭 ” 的 證 據 。 他 以 州 際 露 天 采 礦 105監 管 的 執 法 強 度 為 研 究 對 象 , 發 現 執 法 強 度 受 區 域 競 爭 者 行 為 的 影 響 。 具 體 而 言 , 當 某 一 州 的 執 法 力 度 超 過 競 爭 州 時 , 該 州 則 會 調 整 執 法 強 度 ; 相 反 , 當 競 爭 州 的 執 法 強 度 更 加 嚴 格 時 , 該 州 則 “ 無 動 于 衷 ” 。 因 此 , Woods ( 2006 ) 認 為 州 際 露 天 采 礦 監 管 行 為 存 在 “ 逐 底 競 爭 ” 的 現 象 。 另 一 方 面 , Konisky ( 2007 ) 卻 有 力 質 疑 了 Woods ( 2006 ) 的 結 論 。 基 于 清 潔 空 氣 法 案 ( CAA ) 、 清 潔 水 法 案 ( CWA ) 以 及 資 源 保 護 和 回 收 法 案 ( RCRA ) 三 類 美 國 聯 邦 污 染 控 制 計 劃 , Konisky ( 2007 ) 發 現 州 際 之 間 環 境 規 制 存 在 顯 著 的 策 略 互 動 行 為 , 但 是 并 不 存 在 非 對 稱 的 策 略 互 動 以 及 “ 逐 底 競 爭 ” 效 應 。 相比于國 外文獻 , 國內對環 境規制策 略互動的 研究尚處 于起步階 段 。 楊海生等 ( 2008 ) 最早 利 用 中 國 1998 - 2005 年 的 面 板 數 據 檢 驗 了 財 政 分 權 和 基 于 經 濟 增 長 的 政 績 考 核 體 制 下 地 區 之 間 環 境 政 策 的 競 爭 行 為 。 研 究 揭 示 了 為 爭 奪 流 動 性 要 素 和 固 化 本 地 資 源 , 環 境 政 策 存 在 相 互 攀 比 式 的 競 爭 , 這 是 導 致 中 國 環 境 狀 況 逐 年 惡 化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 但 令 人 欣 慰 的 是 , 由 于 地 方 政 府 在 制 定 環 境 政 策 時 , 自 我 約 束 機 制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