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CMS-033-V01 使用 LED 照明系統替代基于化石燃料的照明 (第一版) 一、 來源 本方法學參考 UNFCC-EB 的小規模 CDM 項目方法學 AMS-III.AR.Substituting fossil fuel based lighting with LED/CFL lighting systems(第 3.0 版) ,可在以下網址查詢http//cdm.unfccc.int/ologies/DB/41A0Q0QT5CUP3TMD57GC6RZ4YRV28M 二、 技術方法 1. 本方法涉及的技術包括在民用和非民用領域,用電池充電的 LED 或 CFL1照明系統去替代可提式的化石燃料明燈(比如有燭芯的煤油燈) 。 三、 適用條件 2. 本方法學適用于以下幾種充電方法 a 項目節能燈由可再生能源系統充電(比如光伏系統或機械系統如手搖式充電器) ; b 項目節能燈由獨立分布式發電系統(比如柴油發電機)或微型電網(不連接到國家或區域電網)充電; c 項目節能燈由國家或區域電網充電。 3. 經由生產商認證,項目節能燈的額定平均壽命至少應為 a 5,000 小時(針對只運行兩年的照明燈) ; b10,000 小時(針對運行能到七年的照明燈) 。 4. 額定平均壽命是由生產商或可靠供應商證明的節能燈初始光量輸出不下降30的運行時間。如果項目節能燈由國家 /區域電網充電,生產商應證明購買時,電池充電效率不低于 50。如果項目節能燈是由部分非可在生能源構成的分布式發電系統或微型電網充電,生產商應證明購買時,電池充電效率不低于 50。 5. 項目節能燈至少應有一年的保單。保單應覆蓋對任何壞的燈,電池和光伏板免費更換或維修。保單應提供給最終使用者。如果節能燈是通過中間商發送,一年保單應從終端用戶收到節能燈的時間開始計算。 6. 由第三方認證,節能燈至少應滿足下面的表現性質 a 光量輸出 -有 20 流明的光通量或在 0.75 米的距離時,超過 0.1m2面積有 25 勒克斯的照明。 2000 小時流明測試中光通量不能下降 20如1光源發射二極管或緊湊型熒光燈。 2/8 果節能燈只運行 2 年 , 若節能燈運行至 7 年, 光通量不能下降 15。 b 運行時間和電池容量 – 每日照明時間 DBT需滿足 i DBT 應等于或大于 3.5 小時; ii 針對使用選項 a充電方式的節能燈,自動運行時間 AT應等于或大于 DBT 的 150; iii 針對使用選項 b和 c充電方式的節能燈, 自動時間應等于或大于 DBT 的 200; iv 針對選項 a中用光伏充電的節能燈,每個月的太陽能運行時間 SRT應等于或大于 DBT; v 針對使用選項 b和 c 充電方式的節能燈,經八小時的充電可以被充滿。 項目設計書應描述節能燈的發放方法 a 以保證基準線下被替代的是燃燒化石燃燒的燈。這個可以通過當地照明燃料使用情況的文件證明; b 鼓勵本項目的用戶使用 LED/CFL 照明燈,而不是擱置貯藏; c 消除潛在的減排量重復計算,比如多方都申請減排量的情況(節能燈生產商,電池提供商等) d 保證符合時下電池使用 /報廢處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項目設計書應描述節能燈的技術特性,包括 a 節能燈瓦特數和光通量; b 技能燈壽命; c 如有涉及到,用于電池充電的可再生能源設備的型號和裝機; d 電池的型號和容量; e 充電控制器的型號; f 自動運行時間和 DBT; g 太陽能運行時間 SRT,如果區域太陽能數據可得,一年中每月的最大 /最小 /平均 SRT 數值應提供;如區域太陽能數據不可得,標準數值 5 kWh/m2可用于估計 SRT; h 如有涉及到,使用機械手段或電網充滿電的時間; 3/8 i 環境因素方面的保護 7. 本方法學涉及的技術只限制于年減排量少于或等于 60kt CO2當量 . 四、 定義 本方法學定義了以下概念 a LED/CFL 照明系統 – 連接在單個可充電電池系統的一個或多個 LED/CFL 節能燈。這些系統可以是手提或者固定的。 LED 節能燈也許由一個或多個二極管組成 。本方法學中,一個單獨的LED/CFL 照明系統被稱為項目節能燈; b 每日照明時間 DBT-照明系統每天的總小時數以保證有足夠的光量; c 自動運行時間 AT - 從能提供足夠光量的方式,到光量只達到初始 70或低壓引發電池短路 其中更早的那個 的時間。 這個測試必須用充滿的電池來實驗。 AT 代表了最大可能的運行時間; d 太陽能運行時間 SRT - 在標準的太陽日條件下,能提供足夠光量的運行時間。雖然標準太陽日可被視為 5 kWh/m2的輻射,實際 SRT 受地理,氣候條件,使用者行為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如果當地太陽能數據可得,這些數據 而非 5 kWh/m2應被用來計算 SRT。 SRT 可通過模擬軟件或測試流程來計算; e 周圍光量 -可以全部或部分照明一個房間的光量; f 目標光量 – 用來照明一規定工作區域的光量; g 可提式照明燈 – 有自帶能量來源的手提方便的燈,并且不永久與中心性的能源來源相連; h 規范,詳述和測試流程 – 針對項目節能燈或其他非連網的照明系統,電池,充電控制器和太陽能組件的既有詳述和測試流程,包括 i 照明質量測試方法 ; ii PVGAP PVRS 5/5A, 電池 ; iii IEC 61951, NiMH 電池; iv IEC 61960, Li-ion 電池; v CIE 127, LEDs; 4/8 vi PVGAP PVRS 11A, 太陽能; vii IEC62124 太陽能板獨立系統,設計核查和其他。 五、 項目邊界 8. 項目邊界包括項目節能燈和充電系統,具體如下 i 如果項目節能燈通過可再生能源系統充電,項目邊界包括可再生能源系統的地理范圍; j 如果項目節能燈通過微型電網或分布式發電系統充電,項目邊界包括微型電網或分布式發電系統充電的地理范圍; k 如果項目節能燈通過國家或區域電網充電,項目邊界包括電網的地理范圍。 9. 節能燈有效使用壽命 選項 1 分發給最終用戶后,節能燈能運行 2 年。這種情況下,只能申請兩年的減排量。 選項 2 分發給最終用戶后, 節能燈最多能運行七年。 如果以下條件都滿足,可以申請七年的減排量 a節能燈應被廠商證明至少有 10,000 小時的壽命。在這個時段內,相對照明流量按公式 1不應下降 30。這應該由第三方監測機構測試并確認。短期2,000 小時的測試時段也可以被選擇。這種情況下,相對照明流量在 2,000 小時內不應下降 15。 0ttVrel((ννφφφ ÷ 1 其中 Vrelφ 時間 t 后的相對照明流量 應該在 2,000 小時后 85;在 10,000 小時后 70 0tvφ 初始照明流量 tvφ 時間 t 后的照明流量 b節能燈使用可替換,可充電的電池。必須有明確的辦法保證用戶可得到類似質量的可替換電池; c應根據 IEC60529 或其他國家標準,對節能燈采取防水等保護措施; 5/8 i 針對有整合的太陽能組件或纜繩短于三米太陽能組件的節能燈,防護等級應為 43 或更高;或者節能燈應在等效的環境暴露中受到保護; ii 針對有整合能量儲備(比如電池)和纜繩長于三米外在太陽能組件的節能燈,防護等級應為 41 或更高;或者節能燈應在等效的環境暴露中受到保護; iii 針對有獨立能源儲備,光源亮點和纜繩超過三米外在太陽能組件的節能燈,儲備單元和光源點的防護等級應為 21 或更高;或者節能燈應在等效的環境暴露中受到保護; d a和 c都應由第三方測試機構對抽樣的節能燈作確認。實驗室進行測試需要符合國家或相關國際標準, 如 ISO/IC 17025。 如果測試結果不能事前確定,在項目核查時應得到結果。 e項目節能燈應被標識,以便于區分其歸屬于某個自愿減排項目。 六、 基準線情景 10. 方法學提供了一個默認的年基準線排放因子。關于基準線情景,以下假設將被用到 NTGnLFEFUOFURDV ÷ 1000 2 其中 DV 燈排放因子 默認值為每盞燈 0.092 tCO2e FUR 燃料使用率 0.03 公升 /小時) O 利用率 3.5 小時 /天 U 每年利用時間 365 天 /年 EF 燃料排放因子 2.4 kgCO2/公升 LF 泄漏排放的因子 1.0 n 每盞節能燈替換的化石燃料燈 1.0 NTG 調整系數 1.0) 基準線排放按照公式 3來計算 yyyDBGFDVBE 3 其中 6/8 yBE 每盞燈在年份 y的基準線排放 tCO2e yGF 在年份 y 的電網排放因子 等于 1.0 若用選項 a 充電方式 ; 等于 1.0 如果項目針對不與電網相連的用戶 否則, 應等于 1.0 減去用戶能接觸到電網時間的比例 yDB 在 y 年的動態基準線排放因子 隨基準線燃料,燃料使用率等變化 按如下方法計算 選項 1 用默認值 1.0,在缺少相關信息時; 選項 2 等于 1.0FFg, FFg 是國家范圍的照明中煤油使用增長率 用最近 3 或 5 年的平均數據 如果項目參與方能提供充足的研究或監測報告,公式 2中的參數也可用其他數值,得到不同的 DV 值。 七、 項目排放 11. 如果節能燈選用選項 a充電方式或選項 b中純可再生能源構成的微型電網 /分布式發電系統,項目排放為零。 12. 如果節能燈選用選項 c充電方式或選項 b中非純可再生能源構成的微型電網 /分布式發電系統,項目排放應被考慮。 13. 每盞節能燈的項目排放應按公式 4來計算 6,,,,2,,1011?÷ yjijyELECCOijiyTDEffHDEffEFWPE4 其中 jiyPE,, 每盞照明燈的平均項目排放 t CO2e i i 照明燈類型 j 充電方式 iW 分給終端用戶的照明燈的瓦特數 瓦特 jiEff, 由生產商記錄的分給終端用戶照明燈的電池充電效率 D 照明燈每年的運行天數 365 天 H 每天照明燈的運行小時數 3.5 小時 7/8 jyELECCOEF,,,2 根據自愿減排方法學 CMS-002-V01 和 CMS-003-V01 計算出的電網排放因子 t CO2/MWh yTD 年平均電網傳輸技術方面的損失。這個值不應包括非技術因素造成的損失(如盜竊等商業方面原因)。這個值應由國家最新的,準確可靠的數據決定, 如國家政府機構發布的數據。項目參與方應分析并記錄數據的可靠性。如果準確數據不可得,年平均電網傳輸技術方面的損失可采用 10這個數值。 八、 泄漏 本方法學不考慮泄漏排放。 九、 減排量 年減排量應按公式 5來計算 ,,,,,,,jiyjiyiyjijiyOFPEBENER ?∑( 5)其中 yER 年份 y的減排量 t CO2e jiN, 發放給最終用戶的節能燈數量 類型 i 充電方式 j jiyOF,, 在年份 y,節能燈類型 i充電方式 j,發放給最終用戶的節能燈運行比例 減排量應從節能燈發給終端用戶的日期開始計算。 十、 監測 14. 監測應包括 i 記錄照明燈分發數據; ii 如果照明燈最多運行至七年,需要事后監測調查確定在年份 y 依然正常運行照明燈的比例。 15. 在項目實施階段,以下數據應被記錄。 16. 分發給最終用戶的照明燈總數,包括瓦特數,電池類型,充電方式和分發日期。 17. 針對所有運行至七年的照明燈,識別每盞燈接收者的數據需要記錄。 18. 針對申請至多七年減排量的照明燈,為確定正常運行的比例,事后監測調查8/8 應在計入期第三年進行。第 1, 2, 3 年,正常運行的比例可假設為 100, 第4, 5, 6, 7 年,這個比例應用第 3 年調查出來的數據。只有被標識的照明燈可被當作運行的。如果節能燈因正常維修 /保修項目被更換,仍然可被認為是運行的,但在調查過程中被替換的節能燈不可被認為是運行的。 19. 為確定正常運行的節能燈數量,以下調查原則應被采用。 20. 抽樣的樣本量應滿足最小 90的置信區間和最大 10的誤差;樣本量不應少于 100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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