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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監測計劃審核和排放報告核查參考指南.pdf

    • 資源ID:9822       資源大?。?span class="font-tahoma">481.37KB        全文頁數: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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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監測計劃審核和排放報告核查參考指南.pdf

    1排放監測計劃審核和排放報告核查參考指南一、適用范圍本 指 南 用 于 指 導 第 三 方 核 查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 核 查 機 構 ” ) 對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提 交 的 排 放 監 測 計 劃 ( 以 下 簡 稱 “ 監 測計 劃 ” ) 進 行 審 核 以 及 對 2018 年 度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報 告 及 補 充 數 據 表實 施 核 查 工 作 。二、審核和核查工作原則核 查 機 構 在 準 備 、 實 施 和 報 告 監 測 計 劃 審 核 和 排 放 報 告 核 查 工作 時 , 應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則 ( 一 ) 客 觀 獨 立核 查 機 構 應 保 持 獨 立 于 委 托 方 和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避 免 偏 見 及 利 益 沖 突 , 在 整 個 審 核 和 核 查 活 動 中 保 持 客 觀 。( 二 ) 誠 實 守 信核 查 機 構 應 具 有 高 度 的 責 任 感 , 確 保 審 核 和 核 查 工 作 的 完 整 性和 保 密 性 。( 三 ) 公 平 公 正核 查 機 構 應 真 實 、 準 確 地 反 映 審 核 和 核 查 活 動 中 的 發 現 和 結 論 ,還 應 如 實 報 告 審 核 和 核 查 活 動 中 所 遇 到 的 重 大 障 礙 , 以 及 未 解 決 的分 歧 意 見 。2( 四 ) 專 業 嚴 謹核 查 機 構 應 具 備 核 查 必 需 的 專 業 技 能 , 能 夠 根 據 任 務 的 重 要 性和 委 托 方 的 具 體 要 求 , 利 用 其 職 業 素 養 進 行 嚴 謹 判 斷 。三、監測計劃的審核指南( 一 ) 審 核 程 序核 查 機 構 應 按 照 規 定 的 程 序 對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的 監測 計 劃 的 符 合 性 和 可 行 性 進 行 審 核 , 主 要 步 驟 包 括 簽 訂 協 議 、 審 核準 備 、 文 件 審 核 、 現 場 訪 問 、 審 核 報 告 編 制 、 內 部 技 術 復 核 、 審 核報 告 交 付 及 記 錄 保 存 等 8 個 步 驟 ( 見 圖 1) 。 核 查 機 構 可 以 根 據 審 核工 作 的 實 際 情 況 對 審 核 程 序 進 行 適 當 的 調 整 , 但 調 整 的 理 由 應 在 審核 報 告 中 予 以 詳 細 說 明 。準 備 階 段實 施 階 段報 告 階 段圖 1 監 測 計 劃 審 核 工 作 流 程 圖1.簽 訂 協 議 2.審核準備1.簽訂協議3.文件審核4.現場訪問7.審核報告交付6.內部技術復核5.審核報告編制8.記錄保存3核 查 機 構 應 與 委 托 方 簽 訂 審 核 協 議 。審 核 協 議 簽 訂 之 前 , 核 查 機 構 應 根 據 其 行 業 核 查 能 力 、 核 查 員經 驗 、 時 間 與 人 力 資 源 安 排 、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所 屬 行 業 、規 模 及 排 放 設 施 的 復 雜 程 度 等 , 評 估 工 作 實 施 的 可 行 性 及 與 委 托 方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可 能 存 在 的 利 益 沖 突 等 。核 查 機 構 在 完 成 上 述 流 程 后 確 定 是 否 與 委 托 方 簽 訂 審 核 協 議 。審 核 協 議 內 容 可 包 括 審 核 范 圍 、 應 用 標 準 和 方 法 、 審 核 流 程 、 預 計完 成 時 間 、 雙 方 責 任 和 義 務 、 保 密 條 款 、 審 核 費 用 、 協 議 的 解 除 、賠 償 、 仲 裁 等 相 關 內 容 。2.審 核 準 備核 查 機 構 應 在 與 委 托 方 簽 訂 審 核 協 議 后 選 擇 具 備 能 力 的 審 核組 。 審 核 組 的 組 成 應 根 據 核 查 員 的 專 業 領 域 、 技 術 能 力 與 經 驗 、 單位 性 質 、 規 模 及 排 放 設 施 的 數 量 等 確 定 , 審 核 組 至 少 由 2 名 成 員 組成 , 其 中 1 名 為 組 長 , 至 少 1 名 為 專 業 核 查 員 。 對 監 測 計 劃 修 改 1的審 核 , 審 核 組 可 由 1 名 成 員 組 成 , 但 該 名 成 員 應 滿 足 上 述 對 審 核 組能 力 的 要 求 。組 長 應 充 分 考 慮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所 屬 行 業 領 域 、 工1 監 測 計 劃 的 修 改 是 指 根 據 需 要 對 已 經 通 過 核 查 機 構 審 核 的 監 測 計 劃 進 行 的 修 改 。 對 監 測 計 劃 修 改 的 審 核 是 一個 獨 立 的 過 程 , 也 應 遵 照 本 指 南 規 定 的 審 核 程 序 和 審 核 要 求 實 施 , 審 核 報 告 3.1/3.2/3.3/3.4/3.5 部 分 的 內 容 應 著重 描 述 對 監 測 計 劃 相 應 部 分 修 改 的 審 核 發 現 。監 測 計 劃 的 修 訂 僅 適 用 于 如 下 情 況 1. 排 放 設 施 發 生 變 化 或 使 用 監 測 計 劃 中 未 包 括 的 新 燃 料 或 物 料 而 產 生 的 新 排 放 ;2. 采 用 新 的 測 量 儀 器 和 測 量 方 法 , 使 數 據 的 準 確 度 提 高 ;3. 發 現 之 前 采 用 的 監 測 方 法 所 產 生 的 數 據 不 正 確 ;4. 發 現 更 改 監 測 計 劃 可 提 高 報 告 數 據 的 準 確 度 ;5. 發 現 監 測 計 劃 不 符 合 核 算 和 報 告 指 南 的 要 求 。4藝 流 程 、 設 施 數 量 、 規 模 與 場 所 、 排 放 特 點 、 審 核 組 成 員 的 專 業 背景 和 實 踐 經 驗 等 方 面 的 因 素 , 制 定 審 核 計 劃 并 確 定 審 核 組 成 員 的 任務 分 工 。 審 核 組 長 應 與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建 立聯 系 , 要 求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在 商 定 的 日 期 內提 交 監 測 計 劃 及 相 關 支 持 文 件 。在 審 核 實 施 過 程 中 , 如 有 必 要 可 對 審 核 計 劃 進 行 適 當 調 整 。 但審 核 組 應 將 調 整 的 審 核 計 劃 與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進 行 溝 通 。3.文 件 審 核文 件 審 核 包 括 對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提 交 的 監 測 計 劃 和相 關 支 持 性 材 料 ( 組 織 機 構 圖 、 廠 區 分 布 圖 、 工 藝 流 程 圖 、 設 施 臺帳 、 監 測 設 備 和 計 量 器 具 臺 帳 、 數 據 內 部 質 量 控 制 和 質 量 保 證 相 關規 定 等 ) 的 審 核 。 通 過 文 件 審 核 , 審 核 組 初 步 確 認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經 濟 組 織 )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設 施 、 監 測 設 備 的 安 裝 情 況 以 及 參 與 溫室 氣 體 核 算 所 需 要 的 數 據 種 類 和 數 量 , 并 確 定 現 場 審 核 思 路 、 識 別現 場 審 核 重 點 。文 件 審 核 工 作 應 貫 穿 審 核 工 作 的 始 終 。4.現 場 訪 問審 核 組 應 對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進 行 現 場 訪 問 , 現 場 訪問 的 目 的 是 通 過 現 場 觀 察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的 核 算 邊 界 、主 要 排 放 設 施 、 相 關 數 據 的 監 測 設 備 、 查 閱 活 動 數 據 和 排 放 因 子 的5數 據 獲 取 方 式 , 以 及 與 現 場 相 關 人 員 進 行 會 談 等 , 判 斷 和 確 認 監 測計 劃 內 容 是 否 完 整 、 是 否 滿 足 行 業 企 業 溫 室 氣 體 核 算 方 法 與 報 告 指南 和 補 充 數 據 表 ( 以 下 簡 稱 “ 核 算 指 南 ” ) 的 要 求 , 以 及 是 否 具 有可 行 性 。 對 于 監 測 計 劃 修 改 的 審 核 , 如 果 審 核 組 認 為 可 以 不 實 施 現場 訪 問 , 應 當 在 審 核 報 告 中 闡 述 理 由 。1) 現 場 審 核 計 劃審 核 組 應 根 據 初 步 文 件 審 核 的 結 果 制 定 現 場 審 核 計 劃 并 與 委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確 定 現 場 審 核 的 時 間 與 安 排 ?,F 場 審 核 計 劃 應 于 現 場 審 核 前 5 個 工 作 日 發 給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確 認 ?,F 場 審 核 的 計 劃 應 包 括 審 核 目 的 與 范 圍 、 審 核 的 活 動 安 排 、 審核 組 的 組 成 、 訪 問 對 象 及 審 核 組 的 分 工 等 。 現 場 審 核 的 時 間 取 決 于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工 藝 復 雜 程 度 、 排 放 設 施 的 數 量 、 監 測設 備 的 數 量 和 數 據 獲 取 方 式 的 復 雜 程 度 等 。2) 現 場 審 核 程 序現 場 審 核 一 般 可 按 照 召 開 見 面 會 介 紹 審 核 計 劃 、 現 場 收 集 和 驗證 信 息 、 召 開 總 結 會 介 紹 審 核 發 現 等 步 驟 實 施 。 審 核 組 應 對 在 現 場收 集 的 信 息 的 真 實 性 進 行 驗 證 , 確 保 其 能 夠 滿 足 審 核 的 要 求 。 必 要時 可 以 在 獲 得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同 意 后 , 采 用 復 印 、 記 錄 、攝 影 、 錄 像 等 方 式 保 存 相 關 記 錄 。3) 不 符 合 及 糾 正審 核 組 應 將 在 文 件 審 核 、 現 場 審 核 過 程 中 發 現 的 不 符 合 提 交 給6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他 經 濟 組 織 ) 應 在 雙 方 商 定 的 時 間 內 實 施 糾 正 。 審 核 組 應 至 少 對 以下 問 題 提 出 不 符 合 - 監 測 計 劃 的 內 容 不 完 整 , 未 覆 蓋 核 算 指 南 的 要 求 ;- 核 算 邊 界 不 符 合 核 算 指 南 的 要 求 ;- 數 據 獲 取 的 方 式 不 符 合 核 算 指 南 的 要 求 ;- 監 測 計 劃 不 具 備 可 行 性 ;- 數 據 的 內 部 質 量 控 制 和 質 量 保 證 不 完 善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應 對 提 出 的 所 有 不 符 合 進 行 糾 正 。審 核 組 應 對 不 符 合 的 糾 正 進 行 書 面 驗 證 , 必 要 時 , 可 采 取 現 場 驗 證的 方 式 。 只 有 對 監 測 計 劃 進 行 了 糾 正 并 滿 足 核 算 指 南 時 , 審 核 組 方可 確 認 不 符 合 的 關 閉 。5.審 核 報 告 編 制在 確 認 不 符 合 關 閉 后 或 者 30天 內 未 收 到 委 托 方 和 / 或 企 業 ( 或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采 取 的 糾 正 及 相 關 證 明 材 料 , 審 核 組 應 完 成 審 核報 告 的 編 寫 。 審 核 組 應 根 據 文 件 審 核 和 現 場 審 核 的 發 現 編 制 審 核 報告 , 審 核 報 告 應 當 真 實 、 客 觀 、 邏 輯 清 晰 , 并 采 用 附 1 所 規 定 的 格式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內 容 1) 審 核 目 的 、 范 圍 和 依 據2) 審 核 過 程 和 方 法3) 審 核 發 現 , 包 括 7- 監 測 計 劃 版 本 的 審 核 ;- 報 告 主 體 描 述 的 審 核 ;- 核 算 邊 界 和 主 要 排 放 設 施 描 述 的 審 核 ;- 數 據 獲 取 方 式 的 審 核 ;- 數 據 內 部 質 量 控 制 和 質 量 保 證 的 審 核 。4) 審 核 結 論審 核 組 應 在 審 核 報 告 中 出 具 肯 定 的 或 否 定 的 審 核 結 論 。 只 有 當所 有 的 不 符 合 關 閉 后 , 審 核 組 方 可 在 審 核 報 告 中 出 具 肯 定 的 審 核 結論 。 審 核 結 論 應 包 括 以 下 內 容 - 監 測 計 劃 與 核 算 指 南 的 符 合 性 ;- 監 測 計 劃 的 可 行 性 ;- 審 核 過 程 中 未 覆 蓋 的 問 題 描 述 ( 如 適 用 ) 。6.內 部 技 術 復 核審 核 報 告 在 提 供 給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之 前 ,應 經 過 核 查 機 構 內 部 獨 立 于 審 核 組 成 員 的 技 術 復 核 , 避 免 審 核 過 程和 審 核 報 告 出 現 技 術 錯 誤 。 核 查 機 構 應 確 保 技 術 復 核 人 員 具 備 相 應的 能 力 、 相 應 行 業 領 域 的 專 業 知 識 及 從 事 審 核 活 動 的 技 能 。7.審 核 報 告 交 付只 有 當 內 部 技 術 復 核 通 過 后 , 核 查 機 構 方 可 將 審 核 報 告 交 付 給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 以 便 于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濟 組 織 ) 于 規 定 的 日 期 前 將 經 審 核 確 認 符 合 要 求 的 監 測 計 劃 報 送 至8注 冊 所 在 地 省 ( 自 治 區 、 直 轄 市 、 計 劃 單 列 市 及 新 疆 生 產 建 設 兵 團 )碳 交 易 主 管 部 門 。8.記 錄 保 存核 查 機 構 應 保 存 審 核 記 錄 以 證 實 審 核 過 程 符 合 本 指 南 的 要 求 。核 查 機 構 應 以 安 全 和 保 密 的 方 式 保 管 審 核 過 程 中 的 全 部 書 面 和 電子 文 件 , 保 存 期 至 少 10年 , 保 存 文 件 包 括 - 與 委 托 方 簽 訂 的 審 核 協 議 ;- 審 核 活 動 的 相 關 記 錄 表 單 , 如 審 核 協 議 、 審 核 記 錄 、 審 核計 劃 、 見 面 會 和 總 結 會 簽 到 表 、 現 場 審 核 清 單 和 記 錄 等 ;- 排 放 監 測 計 劃 ( 初 始 版 和 最 終 版 ) ;- 審 核 報 告 ;- 審 核 過 程 中 從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獲 取 的 證 明 文 件 ;- 對 審 核 的 后 續 跟 蹤 ( 如 適 用 ) ;- 信 息 交 流 記 錄 , 如 與 委 托 方 或 其 他 利 益 相 關 方 的 書 面 溝 通副 本 及 重 要 口 頭 溝 通 記 錄 , 審 核 的 約 定 條 件 和 內 部 控 制 等內 容 ;- 投 訴 和 申 訴 以 及 任 何 后 續 更 正 或 改 進 措 施 的 記 錄 ;- 其 它 相 關 文 件 。核 查 機 構 應 對 所 有 與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利益 相 關 的 記 錄 和 文 件 進 行 保 密 。 未 經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濟 組 織 ) 同 意 ,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相 關 信 息 , 各 級 碳 交 易 主 管 部 門9要 求 查 閱 相 關 文 件 除 外 。( 二 ) 審 核 要 求1.監 測 計 劃 版 本 的 審 核核 查 機 構 應 對 監 測 計 劃 的 版 本 及 修 訂 情 況 進 行 審 核 。對 于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初 次 發 布 的 監 測 計 劃 , 核 查 機構 應 確 認 其 發 布 時 間 與 實 際 情 況 符 合 。 如 根 據 核 查 機 構 的 審 核 意 見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對 監 測 計 劃 實 施 了 修 訂 , 核 查 機 構 應 確認 修 訂 的 時 間 和 版 本 與 實 際 情 況 符 合 。對 于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根 據 自 身 需 要 對 監 測 計 劃 的 修改 , 核 查 機 構 應 確 認 其 修 改 時 間 和 實 際 情 況 符 合 , 修 改 內 容 滿 足 核算 指 南 的 要 求 。 當 核 查 機 構 針 對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因 以 下情 況 修 改 其 之 前 經 過 審 核 的 監 測 計 劃 時 , 應 分 別 對 相 關 修 改 部 分 進行 審 核 , 并 單 獨 編 寫 審 核 報 告 。? 外 包 、 租 賃 等 導 致 核 算 邊 界 的 變 化 ;? 排 放 設 施 發 生 變 化 ;? 與 碳 排 放 相 關 燃 料 、 原 料 、 產 品 及 其 他 含 碳 輸 出 物 的 變化 ;? 為 提 高 數 據 準 確 度 , 采 用 新 的 測 量 儀 器 和 測 量 方 法 以 及其 他 提 高 數 據 準 確 度 的 措 施 ;? 排 放 相 關 數 據 和 生 產 相 關 數 據 獲 取 方 式 的 改 變 ;? 發 現 之 前 采 用 的 監 測 方 法 所 產 生 的 數 據 不 準 確 ;10? 其 他 碳 交 易 主 管 部 門 明 確 需 要 修 改 的 情 況 。2.報 告 主 體 描 述 的 審 核核 查 機 構 應 對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的 基 本 情 況 進 行 審 核 。審 核 內 容 包 括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的 基 本 信 息 、 主 營 產 品 、生 產 設 施 信 息 、 組 織 機 構 圖 、 廠 區 平 面 分 布 圖 、 工 藝 流 程 圖 進 行 審核 。 核 查 機 構 可 采 取 與 工 作 人 員 交 談 、 現 場 觀 察 以 及 查 閱 其 他 相 關文 件 中 的 信 息 源 ( 如 全 國 企 業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統 、 能 源 審 計 報 告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 環 境 影 響 評 價 報 告 、 環 境 管 理 體 系 評 估 報 告 、 年度 能 源 和 水 統 計 報 表 、 年 度 工 業 統 計 報 表 以 及 年 度 財 務 審 計 報 告 )等 方 式 確 認 監 測 計 劃 中 的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實 性 和 完 整 性 。核 查 機 構 應 在 審 核 報 告 中 對 現 場 觀 察 和 查 閱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中的 信 息 源 的 過 程 以 及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實 性 和 完 整 性 判 斷 進 行 描 述 。3.核 算 邊 界 和 主 要 排 放 設 施 描 述 的 審 核核 查 機 構 應 對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的 核 算 邊 界 和 主 要 排放 設 施 進 行 審 核 。 審 核 內 容 包 括 法 人 邊 界 的 核 算 范 圍 、 補 充 數 據 表的 核 算 范 圍 以 及 主 要 排 放 設 施 。核 查 機 構 應 對 排 放 設 施 進 行 現 場 觀 察 , 如 果 排 放 設 施 數 量 較 多 ,核 查 機 構 可 采 用 查 閱 對 比 文 件 ( 如 企 業 設 備 臺 帳 ) 等 方 式 確 認 排 放設 施 的 真 實 性 和 完 整 性 以 及 核 算 范 圍 的 符 合 性 。核 查 機 構 應 在 審 核 報 告 中 對 現 場 觀 察 、 文 件 交 叉 核 對 的 過 程 以及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實 性 、 完 整 性 和 符 合 性 判 斷 進 行 描 述 。114.各 個 活 動 數 據 和 排 放 因 子 獲 取 方 式 的 審 核核 查 機 構 應 對 核 算 所 需 要 的 所 有 活 動 數 據 和 排 放 因 子 以 及 這 些數 據 的 計 算 方 法 涉 及 參 數 的 單 位 、 數 據 獲 取 方 式 、 相 關 監 測 測 量 設備 信 息 以 及 數 據 缺 失 時 的 處 理 方 式 進 行 審 核 。核 查 機 構 應 采 用 文 件 審 核 和 現 場 觀 察 測 量 設 備 的 方 式 確 認 對 參與 核 算 所 需 要 的 所 有 數 據 都 制 定 了 獲 取 方 式 , 所 有 數 據 的 單 位 與 核算 指 南 一 致 ; 所 有 數 據 的 計 算 方 式 和 獲 取 方 式 合 理 且 符 合 核 算 指 南和 備 案 監 測 計 劃 的 要 求 ; 數 據 獲 取 過 程 中 涉 及 的 測 量 設 備 的 型 號 、位 置 屬 實 ; 監 測 頻 次 、 精 度 和 校 準 頻 次 符 合 相 關 要 求 ; 數 據 缺 失 時的 處 理 方 式 能 夠 確 保 配 額 不 會 過 量 發 放 或 履 約 排 放 量 不 被 低 估 ( 即保 守 性 ) 。核 查 機 構 應 在 審 核 報 告 中 對 文 件 審 核 和 現 場 觀 察 的 過 程 以 及上 述 數 據 的 完 整 性 、 合 理 性 、 與 核 算 指 南 的 符 合 性 以 及 保 守 性 的 判斷 進 行 描 述 。5.數 據 內 部 質 量 控 制 和 質 量 保 證 相 關 規 定 的 審 核核 查 機 構 應 對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的 內 部 質 量 控 制 和 質量 保 證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審 核 。 審 核 內 容 應 包 括 負 責 監 測 計 劃 制 定 和 排放 報 告 專 門 人 員 的 指 定 情 況 ; 監 測 計 劃 的 制 定 、 修 訂 、 審 批 以 及 執行 等 管 理 程 序 ;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報 告 的 編 寫 、 內 部 評 估 以 及 審 批 等 管理 程 序 ; 溫 室 氣 體 數 據 文 件 的 歸 檔 管 理 程 序 等 內 容 。核 查 機 構 應 采 用 文 件 審 核 和 與 現 場 人 員 交 流 的 方 式 對 上 述 信息 進 行 審 核 。 核 查 機 構 應 確 認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已 對 質 量12控 制 和 質 量 保 證 的 上 述 規 定 文 件 化 , 并 確 認 負 責 監 測 計 劃 制 定 和 執行 的 人 員 以 及 排 放 報 告 編 制 人 員 具 備 相 應 的 能 力 。核 查 機 構 應 在 審 核 報 告 中 對 文 件 審 核 和 與 現 場 人 員 交 流 的 過程 以 及 上 述 規 定 的 完 整 性 、 合 理 性 、 是 否 文 件 化 以 及 人 員 是 否 具 備能 力 的 判 斷 進 行 描 述 。四、排放報告的核查指南( 一 ) 核 查 程 序核 查 機 構 應 按 照 規 定 的 程 序 進 行 核 查 , 主 要 步 驟 包 括 簽 訂 協 議 、核 查 準 備 、 文 件 評 審 、 現 場 核 查 、 核 查 報 告 編 制 、 內 部 技 術 評 審 、核 查 報 告 交 付 及 記 錄 保 存 等 8 個 步 驟 ( 見 圖 2) 。 核 查 機 構 可 以 根 據核 查 工 作 的 實 際 情 況 對 核 查 程 序 進 行 適 當 的 調 整 , 但 調 整 的 理 由 應在 核 查 報 告 中 予 以 詳 細 說 明 。準 備 階 段實 施 階 段報 告 階 段 圖 2 核 查 工 作 流 程 圖 7.核查報告交付6.內部技術評審5.核查報告編制8.記錄保存1.簽訂協議2.核查準備3.文件評審4.現場核查131.簽 訂 協 議核 查 機 構 應 與 核 查 委 托 方 簽 訂 核 查 協 議 。核 查 協 議 簽 訂 之 前 , 核 查 機 構 應 根 據 其 行 業 核 查 能 力 、 核 查 員經 驗 、 時 間 與 人 力 資 源 安 排 、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所 屬 行 業 、規 模 及 排 放 設 施 的 復 雜 程 度 等 , 評 估 核 查 工 作 實 施 的 可 行 性 及 與 核查 委 托 方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可 能 存 在 的 利 益 沖 突 等 。核 查 機 構 在 完 成 上 述 過 程 后 確 認 是 否 與 核 查 委 托 方 簽 訂 核 查協 議 。 核 查 協 議 內 容 可 包 括 核 查 范 圍 、 應 用 標 準 和 方 法 、 核 查 流 程 、預 計 完 成 時 間 、 雙 方 責 任 和 義 務 、 保 密 條 款 、 核 查 費 用 、 協 議 的 解除 、 賠 償 、 仲 裁 等 相 關 內 容 。2.核 查 準 備核 查 機 構 應 在 與 核 查 委 托 方 簽 訂 核 查 協 議 后 選 擇 具 備 能 力 的核 查 組 長 和 核 查 員 組 成 核 查 組 。 核 查 組 的 組 成 應 根 據 核 查 員 的 專 業領 域 、 技 術 能 力 與 經 驗 、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的 性 質 、 規 模及 排 放 設 施 的 數 量 等 確 定 , 核 查 組 至 少 由 2 名 成 員 組 成 , 其 中 1 名為 核 查 組 長 , 至 少 1 名 為 專 業 核 查 員 。核 查 組 長 應 充 分 考 慮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所 在 的 行 業 領域 、 工 藝 流 程 、 設 施 數 量 、 規 模 與 場 所 、 排 放 特 點 、 核 查 員 的 專 業背 景 和 實 踐 經 驗 等 方 面 的 因 素 , 制 定 核 查 計 劃 并 確 定 核 查 組 成 員 的任 務 分 工 。 核 查 組 長 應 與 核 查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建 立 聯 系 , 要 求 核 查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在 商 定14的 日 期 內 提 交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報 告 、 備 案 的 監 測 計 劃 2及 相 關 支 持 文 件 。在 核 查 實 施 過 程 中 , 如 有 必 要 可 對 核 查 計 劃 進 行 適 當 調 整 。 但核 查 組 應 將 調 整 的 核 查 計 劃 與 核 查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組 織 ) 進 行 溝 通 。3.文 件 評 審文 件 評 審 包 括 對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提 交 的 溫 室 氣 體 排放 報 告 和 相 關 支 持 性 材 料 ( 排 放 設 施 清 單 、 排 放 源 清 單 、 活 動 數 據和 排 放 因 子 的 相 關 信 息 等 ) 的 評 審 。 通 過 文 件 評 審 , 核 查 組 初 步 確認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情 況 , 并 確 定 現 場 核查 思 路 、 識 別 現 場 核 查 重 點 。文 件 評 審 工 作 應 貫 穿 核 查 工 作 的 始 終 。4.現 場 核 查1) 現 場 核 查 目 的現 場 核 查 的 目 的 是 通 過 現 場 觀 察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排放 設 施 、 查 閱 排 放 設 施 運 行 和 監 測 記 錄 ( 例 如 化 石 燃 料 的 庫 存 記 錄 ,采 購 記 錄 或 其 他 相 關 數 據 來 源 ) 、 查 閱 活 動 數 據 產 生 、 記 錄 、 匯 總 、傳 遞 和 報 告 的 信 息 流 過 程 、 評 審 排 放 因 子 來 源 以 及 與 現 場 相 關 人 員進 行 會 談 , 判 斷 和 確 認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報 告 期 內 的 實 際排 放 量 。2對于已經制定監測計劃并經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批準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備案的監測計劃應作為排放報告核查的依據。對于2018年度新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尚未制定監測計劃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應按本指南“三、監測計劃的審核指南”對監測計劃進行審核,監測計劃不作為2018年度排放報告核查的依據。152) 現 場 核 查 計 劃核 查 組 應 根 據 初 步 文 件 評 審 的 結 果 制 定 現 場 核 查 計 劃 并 與 核查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確 定 現 場 核 查 的 時 間 與 安排 。 現 場 核 查 計 劃 應 于 現 場 核 查 前 5 個 工 作 日 發 給 核 查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確 認 ?,F 場 核 查 的 計 劃 應 包 括 核 查 目 的 與 范 圍 、 核 查 的 活 動 安 排 、 核查 組 的 組 成 、 訪 問 對 象 及 核 查 組 的 分 工 等 。 如 果 核 查 過 程 中 涉 及 到抽 樣 , 應 在 現 場 核 查 計 劃 中 明 確 抽 樣 方 案 。 現 場 核 查 的 時 間 取 決 于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排 放 設 施 、 排 放 源 的 數 量 和 排 放 數 據 的復 雜 程 度 和 可 獲 得 程 度 。3) 抽 樣 計 劃當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存 在 多 個 相 似 場 所 時 , 應 首 先 識別 和 分 析 各 場 所 的 差 異 。 當 各 場 所 的 業 務 活 動 、 核 算 邊 界 和 排 放 設施 的 類 型 差 異 較 大 時 , 每 個 場 所 均 要 進 行 現 場 核 查 ; 僅 當 各 場 所 的業 務 活 動 、 核 算 邊 界 、 排 放 設 施 以 及 排 放 源 等 相 似 且 數 據 質 量 保 證和 質 量 控 制 方 式 相 同 時 , 方 可 對 場 所 的 現 場 核 查 采 取 抽 樣 的 方 式 。核 查 機 構 應 考 慮 抽 樣 場 所 的 代 表 性 、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內部 質 量 控 制 的 水 平 、 核 查 工 作 量 等 因 素 , 制 定 合 理 的 抽 樣 計 劃 。 當確 認 需 要 抽 樣 時 , 抽 樣 的 數 量 至 少 為 所 有 相 似 現 場 總 數 的 平 方 根y , x 為 總 的 場 所 數 , 數 值 取 整 時 進 1。 當 存 在 超 過 4 個 相 似 場所 時 , 當 年 抽 取 的 樣 本 與 上 一 年 度 抽 取 的 樣 本 重 復 率 不 能 超 過 總 抽樣 量 的 50。 當 抽 樣 數 量 較 多 , 且 核 查 機 構 確 認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16濟 組 織 ) 內 部 質 量 控 制 體 系 相 對 完 善 時 , 現 場 核 查 場 所 可 不 超 過 20個 。 核 查 機 構 應 對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的 每 個 活 動 數 據 和 排放 因 子 進 行 核 查 , 當 每 個 活 動 數 據 或 排 放 因 子 涉 及 的 數 據 數 量 較 多時 , 核 查 機 構 可 以 考 慮 采 取 抽 樣 的 方 式 對 數 據 進 行 核 查 , 抽 樣 數 量的 確 定 應 充 分 考 慮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對 數 據 流 內 部 管 理 的完 善 程 度 、 數 據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樣 本 的 代 表 性 等 因 素 。如 在 抽 取 的 場 所 或 者 數 據 樣 本 中 發 現 不 符 合 , 核 查 機 構 應 考 慮不 符 合 的 原 因 、 性 質 以 及 對 最 終 核 查 結 論 的 影 響 , 判 斷 是 否 需 要 擴大 抽 樣 數 量 或 者 將 樣 本 覆 蓋 到 所 有 的 場 所 和 數 據 。4) 現 場 核 查 程 序現 場 核 查 一 般 可 按 照 召 開 見 面 會 介 紹 核 查 計 劃 、 現 場 收 集 和 驗證 信 息 、 召 開 總 結 會 介 紹 核 查 發 現 等 步 驟 實 施 。 核 查 組 應 對 在 現 場收 集 的 信 息 的 真 實 性 進 行 驗 證 , 確 保 其 能 夠 滿 足 核 查 的 要 求 。 必 要時 可 以 在 獲 得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同 意 后 , 采 用 復 印 、 記 錄 、攝 影 、 錄 像 等 方 式 保 存 相 關 記 錄 。5) 不 符 合 , 糾 正 及 糾 正 措 施現 場 核 查 實 施 后 核 查 組 應 將 在 文 件 評 審 、 現 場 核 查 過 程 中 發 現的 不 符 合 提 交 給 核 查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 核 查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應 在 雙 方 商 定 的 時 間 內 采 取糾 正 及 糾 正 措 施 。 核 查 組 應 至 少 對 以 下 問 題 提 出 不 符 合 - 排 放 報 告 采 用 的 核 算 方 法 不 符 合 核 算 指 南 的 要 求 ;17-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的 核 算 邊 界 、 排 放 設 施 、 排 放源 、 活 動 數 據 和 排 放 因 子 等 與 實 際 情 況 不 一 致 ;- 提 供 的 符 合 性 證 據 不 充 分 、 數 據 不 完 整 或 在 應 用 數 據 或 計算 時 出 現 了 對 排 放 量 產 生 影 響 的 錯 誤 。企 業 (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應 對 提 出 的 所 有 不 符 合 進 行 原 因分 析 并 進 行 整 改 包 括 采 取 糾 正 及 糾 正 措 施 并 提 供 相 應 的 證 據 。 核 查組 應 對 不 符 合 的 整 改 進 行 書 面 驗 證 , 必 要 時 , 可 采 取 現 場 驗 證 的 方式 。 只 有 對 排 放 報 告 進 行 了 更 改 或 提 供 了 清 晰 的 解 釋 或 證 據 并 滿 足相 關 要 求 時 , 核 查 組 方 可 確 認 不 符 合 的 關 閉 。5.核 查 報 告 編 制在 確 認 不 符 合 關 閉 后 或 者 30 天 內 未 收 到 核 查 委 托 方 和 /或 企 業(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 采 取 的 糾 正 和 糾 正 措 施 , 核 查 組 應 完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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