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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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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pdf

    2 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 試 行 ) 3 目 錄1.適 用 范 圍 .................................................................................................42.術 語 和 定 義 .............................................................................................43.核 查 原 則 和 依 據 .................................................................................... 54.核 查 程 序 和 要 點 .................................................................................... 55.核 查 復 核 ...............................................................................................206.信 息 公 開 ...............................................................................................20附 件 1........................................................................................................21 附 件 2........................................................................................................22附 件 3........................................................................................................23附 件 4........................................................................................................24附 件 5........................................................................................................25附 件 6........................................................................................................27 4 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 試 行 )1.適 用 范 圍本 指 南 規 定 了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報 告 的 核 查 原 則 和 依據 、 核 查 程 序 和 要 點 、 核 查 復 核 以 及 信 息 公 開 等 內 容 。本 指 南 適 用 于 省 級 生 態 環 境 主 管 部 門 組 織 對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報 告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及 相 關 數 據 的 核 查 。對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以 外 的 其 他 企 業 或 經 濟 組 織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報告 核 查 ,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試 點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報 告 核 查 , 基 于 科 研 等 其 他 目 的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報 告 核 查 工 作 可 參 考 本 指 南 執 行 。2.術 語 和 定 義2.1 重 點 排 放 單 位全 國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市 場 覆 蓋 行 業 內 年 度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達 到2.6 萬 噸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及 以 上 的 企 業 或 者 其 他 經 濟 組 織 。2.2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報 告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根 據 生 態 環 境 部 制 定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核 算 方 法 與報 告 指 南 及 相 關 技 術 規 范 編 制 的 載 明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溫 室 氣 體 排 放量 、 排 放 設 施 、 排 放 源 、 核 算 邊 界 、 核 算 方 法 、 活 動 數 據 、 排 放 因子 等 信 息 , 并 附 有 原 始 記 錄 和 臺 賬 等 內 容 的 報 告 。 2.3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重 點 排 放 單 位 為 確 保 數 據 質 量 , 對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和 相 關 信 息 5 的 核 算 與 報 告 作 出 的 具 體 安 排 與 規 劃 , 包 括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和 排 放 設施 基 本 信 息 、 核 算 邊 界 、 核 算 方 法 、 活 動 數 據 、 排 放 因 子 及 其 他 相關 信 息 的 確 定 和 獲 取 方 式 ,以 及 內 部 質 量 控 制 和 質 量 保 證 相 關 規 定等 。 2.4 核 查根 據 行 業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核 算 方 法 與 報 告 指 南 以 及 相 關 技 術 規范 , 對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報 告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和 相 關 信 息 進 行 全 面 核實 、 查 證 的 過 程 。2.5 不 符 合 項核 查 發 現 的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 相 關 信 息 、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 支 撐 材 料 等 不 符 合 溫 室 氣 體 核 算 方 法 與 報 告 指 南 以 及相 關 技 術 規 范 的 情 況 。3.核 查 原 則 和 依 據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報 告 的 核 查 應 遵 循 客 觀 獨 立 、 誠 實守 信 、 公 平 公 正 、 專 業 嚴 謹 的 原 則 , 依 據 以 下 文 件 規 定 開 展 -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 生 態 環 境 部 發 布 的 工 作 通 知 ;- 生 態 環 境 部 制 定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核 算 方 法 與 報 告 指 南 ;- 相 關 標 準 和 技 術 規 范 。4.核 查 程 序 和 要 點 4.1 核 查 程 序核 查 程 序 包 括 核 查 安 排 、 建 立 核 查 技 術 工 作 組 、 文 件 評 審 、 建立 現 場 核 查 組 、 實 施 現 場 核 查 、 出 具 核 查 結 論 、 告 知 核 查 結 果 、 6 保 存 核 查 記 錄 等 八 個 步 驟 , 核 查 工 作 流 程 圖 見 附 件 1。4.1.1 核 查 安 排省 級 生 態 環 境 主 管 部 門 應 綜 合 考 慮 核 查 任 務 、 進 度 安 排 及 所 需資 源 組 織 開 展 核 查 工 作 。通 過 政 府 購 買 服 務 的 方 式 委 托 技 術 服 務 機 構 開 展 的 , 應 要 求 技術 服 務 機 構 建 立 有 效 的 風 險 防 范 機 制 、 完 善 的 內 部 質 量 管 理 體 系 和適 當 的 公 正 性 保 證 措 施 , 確 保 核 查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 客 觀 獨 立 開 展 。技 術 服 務 機 構 不 應 開 展 以 下 活 動 - 向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提 供 碳 排 放 配 額 計 算 、 咨 詢 或 管 理 服 務 ;- 接 受 任 何 對 核 查 活 動 的 客 觀 公 正 性 產 生 影 響 的 資 助 、 合 同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服 務 或 產 品 ;- 參 與 碳 資 產 管 理 、 碳 交 易 的 活 動 , 或 與 從 事 碳 咨 詢 和 交 易 的 單位 存 在 資 產 和 管 理 方 面 的 利 益 關 系 , 如 隸 屬 于 同 一 個 上 級 機 構 等 ;- 與 被 核 查 的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存 在 資 產 和 管 理 方 面 的 利 益 關 系 , 如隸 屬 于 同 一 個 上 級 機 構 等 ;- 為 被 核 查 的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提 供 有 關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和 減 排 、 監測 、 測 量 、 報 告 和 校 準 的 咨 詢 服 務 ;- 與 被 核 查 的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共 享 管 理 人 員 , 或 者 在 3年 之 內 曾 在彼 此 機 構 內 相 互 受 聘 過 管 理 人 員 ;- 使 用 具 有 利 益 沖 突 的 核 查 人 員 , 如 3年 之 內 與 被 核 查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存 在 雇 傭 關 系 或 為 被 核 查 的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提 供 過 溫 室 氣 體 排 放或 碳 交 易 的 咨 詢 服 務 等 ;- 宣 稱 或 暗 示 如 果 使 用 指 定 的 咨 詢 或 培 訓 服 務 , 對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7 的 排 放 報 告 的 核 查 將 更 為 簡 單 、 容 易 等 。4.1.2 建 立 核 查 技 術 工 作 組省 級 生 態 環 境 主 管 部 門 應 根 據 核 查 任 務 和 進 度 安 排 , 建 立 一 個或 多 個 核 查 技 術 工 作 組 ( 以 下 簡 稱 技 術 工 作 組 ) 開 展 如 下 工 作 - 實 施 文 件 評 審 ;- 完 成 文 件 評 審 表 ( 見 附 件 2) , 提 出 現 場 核 查 清 單 ( 見 附件 3) 的 現 場 核 查 要 求 ;- 提 出 不 符 合 項 清 單 ( 見 附 件 4) , 交 給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整 改 ,驗 證 整 改 是 否 完 成 ;- 出 具 核 查 結 論 ; - 對 未 提 交 排 放 報 告 的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 按 照 保 守 性 原 則 對 其 排 放量 及 相 關 數 據 進 行 測 算 。技 術 工 作 組 的 工 作 可 由 省 級 生 態 環 境 主 管 部 門 及 其 直 屬 機 構 承擔 , 也 可 通 過 政 府 購 買 服 務 的 方 式 委 托 技 術 服 務 機 構 承 擔 。技 術 工 作 組 至 少 由 2 名 成 員 組 成 , 其 中 1 名 為 負 責 人 , 至 少 1名 成 員 具 備 被 核 查 的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所 在 行 業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工 作 經驗 。 技 術 工 作 組 負 責 人 應 充 分 考 慮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所 在 的 行 業 領 域 、工 藝 流 程 、 設 施 數 量 、 規 模 與 場 所 、 排 放 特 點 、 核 查 人 員 的 專 業 背景 和 實 踐 經 驗 等 方 面 的 因 素 , 確 定 成 員 的 任 務 分 工 。4.1.3 文 件 評 審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根 據 相 應 行 業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核 算 方 法 與 報 告 指南 ( 以 下 簡 稱 核 算 指 南 ) 、 相 關 技 術 規 范 , 對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提 交 的 排放 報 告 及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等 支 撐 材 料 進 行 文 件 評 審 , 初 步 確 認 重 8 點 排 放 單 位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和 相 關 信 息 的 符 合 情 況 , 識 別 現 場 核查 重 點 , 提 出 現 場 核 查 時 間 、 需 訪 問 的 人 員 、 需 觀 察 的 設 施 、 設 備或 操 作 以 及 需 查 閱 的 支 撐 文 件 等 現 場 核 查 要 求 , 并 按 附 件 2 和 附 件 3的 格 式 分 別 填 寫 完 成 文 件 評 審 表 和 現 場 核 查 清 單 提 交 省 級生 態 環 境 主 管 部 門 。技 術 工 作 組 可 根 據 核 查 工 作 需 要 , 調 閱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提 交 的 相關 支 撐 材 料 如 組 織 機 構 圖 、 廠 區 分 布 圖 、 工 藝 流 程 圖 、 設 施 臺 賬 、生 產 日 志 、 監 測 設 備 和 計 量 器 具 臺 賬 、 支 撐 報 送 數 據 的 原 始 憑 證 ,以 及 數 據 內 部 質 量 控 制 和 質 量 保 證 相 關 文 件 和 記 錄 等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將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存 在 的 如 下 情 況 作 為 文 件 評 審 重 點 - 投 訴 舉 報 企 業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和 相 關 信 息 存 在 的 問 題 ;- 日 常 數 據 監 測 發 現 企 業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和 相 關 信 息 存 在 的 異常 情 況 ;- 上 級 生 態 環 境 主 管 部 門 轉 辦 交 辦 的 其 他 有 關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的事 項 。4.1.4 建 立 現 場 核 查 組省 級 生 態 環 境 主 管 部 門 應 根 據 核 查 任 務 和 進 度 安 排 , 建 立 一 個或 多 個 現 場 核 查 組 開 展 如 下 工 作 - 根 據 現 場 核 查 清 單 , 對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實 施 現 場 核 查 , 收 集 相 關 證 據 和 支 撐 材 料 ;- 詳 細 填 寫 現 場 核 查 清 單 的 核 查 記 錄 并 報 送 技 術 工 作 組 ?,F 場 核 查 組 的 工 作 可 由 省 級 生 態 環 境 主 管 部 門 及 其 直 屬 機 構 承 9 擔 , 也 可 通 過 政 府 購 買 服 務 的 方 式 委 托 技 術 服 務 機 構 承 擔 ?,F 場 核 查 組 應 至 少 由 2 人 組 成 。 為 了 確 保 核 查 工 作 的 連 續 性 ,現 場 核 查 組 成 員 原 則 上 應 為 核 查 技 術 工 作 組 的 成 員 。 對 于 核 查 人 員調 配 存 在 困 難 等 情 況 , 現 場 核 查 組 的 成 員 可 以 與 核 查 技 術 工 作 組 成員 不 同 。對 于 核 查 年 度 之 前 連 續 2 年 未 發 現 任 何 不 符 合 項 的 重 點 排 放 單位 , 且 當 年 文 件 評 審 中 未 發 現 存 在 疑 問 的 信 息 或 需 要 現 場 重 點 關 注的 內 容 , 經 省 級 生 態 環 境 主 管 部 門 同 意 后 , 可 不 實 施 現 場 核 查 。4.1.5 實 施 現 場 核 查現 場 核 查 的 目 的 是 根 據 現 場 核 查 清 單 收 集 相 關 證 據 和 支 撐 材 料 。4.1.5.1 核 查 準 備現 場 核 查 組 應 按 照 現 場 核 查 清 單 做 好 準 備 工 作 , 明 確 核 查任 務 重 點 、 組 內 人 員 分 工 、 核 查 范 圍 和 路 線 , 準 備 核 查 所 需 要 的 裝備 , 如 現 場 核 查 清 單 、 記 錄 本 、 交 通 工 具 、 通 信 器 材 、 錄 音 錄 像 器材 、 現 場 采 樣 器 材 等 ?,F 場 核 查 組 應 于 現 場 核 查 前 2 個 工 作 日 通 知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做 好準 備 。4.1.5.2 現 場 核 查現 場 核 查 組 可 采 用 以 下 查 、 問 、 看 、 驗 等 方 法 開 展 工 作 。 - 查 查 閱 相 關 文 件 和 信 息 , 包 括 原 始 憑 證 、 臺 賬 、 報 表 、 圖 紙 、會 計 賬 冊 、 專 業 技 術 資 料 、 科 技 文 獻 等 ; 保 存 證 據 時 可 保 存 文 件 和信 息 的 原 件 , 如 保 存 原 件 有 困 難 , 可 保 存 復 印 件 、 掃 描 件 、 打 印 件 、 10 照 片 或 視 頻 錄 像 等 , 必 要 時 , 可 附 文 字 說 明 ;- 問 詢 問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 應 多 采 用 開 放 式 提 問 , 獲 取 更 多 關 于核 算 邊 界 、 排 放 源 、 數 據 監 測 以 及 核 算 過 程 等 信 息 ;- 看 查 看 現 場 排 放 設 施 和 監 測 設 備 的 運 行 , 包 括 現 場 觀 察 核 算邊 界 、 排 放 設 施 的 位 置 和 數 量 、 排 放 源 的 種 類 以 及 監 測 設 備 的 安 裝 、校 準 和 維 護 情 況 等 ;- 驗 通 過 重 復 計 算 驗 證 計 算 結 果 的 準 確 性 , 或 通 過 抽 取 樣 本 、重 復 測 試 確 認 測 試 結 果 的 準 確 性 等 ?,F 場 核 查 組 應 驗 證 現 場 收 集 的 證 據 的 真 實 性 , 確 保 其 能 夠 滿 足核 查 的 需 要 。 現 場 核 查 組 應 在 現 場 核 查 工 作 結 束 后 2 個 工 作 日 內 , 向 技 術 工 作 組 提 交 填 寫 完 成 的 現 場 核 查 清 單 。4.1.5.3 不 符 合 項技 術 工 作 組 應 在 收 到 現 場 核 查 清 單 后 2 個 工 作 日 內 , 對 現場 核 查 清 單 中 未 取 得 有 效 證 據 、 不 符 合 核 算 指 南 要 求 以 及 未 按 數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執 行 等 情 況 , 在 不 符 合 項 清 單 ( 見 附 件 4) 中 “ 不符 合 項 描 述 ” 一 欄 如 實 記 錄 , 并 要 求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應 在 收 到 不 符 合 項 清 單 后 的 5 個 工 作 日 內 ,填 寫 完 成 不 符 合 項 清 單 中 “ 整 改 措 施 及 相 關 證 據 ” 一 欄 , 連 同相 關 證 據 材 料 一 并 提 交 技 術 工 作 組 。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對 不 符 合 項 的 整改 進 行 書 面 驗 證 , 必 要 時 可 采 取 現 場 驗 證 的 方 式 。 4.1.6 出 具 核 查 結 論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根 據 如 下 要 求 出 具 核 查 結 論 ( 見 附 件 5) 并 提交 省 級 生 態 環 境 主 管 部 門 。 11 - 對 于 未 提 出 不 符 合 項 的 ,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在 現 場 核 查 結 束 后 5個工 作 日 內 填 寫 完 成 核 查 結 論 ;- 對 于 提 出 不 符 合 項 的 ,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在 收 到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提 交的 不 符 合 項 清 單 “ 整 改 措 施 及 相 關 證 據 ” 一 欄 內 容 后 的 5個 工 作日 內 填 寫 完 成 核 查 結 論 。 如 果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未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對 不 符 合 項 的 整 改 , 或 整 改 措 施 不 符 合 要 求 ,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根 據 核算 指 南 與 生 態 環 境 部 公 布 的 缺 省 值 , 按 照 保 守 原 則 測 算 排 放 量 及 相關 數 據 , 并 填 寫 完 成 核 查 結 論 。- 對 于 經 省 級 生 態 環 境 主 管 部 門 同 意 不 實 施 現 場 核 查 的 , 技 術 工作 組 應 在 省 級 生 態 環 境 主 管 部 門 作 出 不 實 施 現 場 核 查 決 定 后 5 個 工 作 日 內 , 填 寫 完 成 核 查 結 論 。4.1.7 告 知 核 查 結 果省 級 生 態 環 境 主 管 部 門 應 將 核 查 結 論 告 知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如 省 級 生 態 環 境 主 管 部 門 認 為 有 必 要 進 一 步 提 高 數 據 質 量 , 可在 告 知 核 查 結 果 之 前 , 采 用 復 查 的 方 式 對 核 查 過 程 和 核 查 結 論 進 行書 面 或 現 場 評 審 。4.1.8 保 存 核 查 記 錄省 級 生 態 環 境 主 管 部 門 應 以 安 全 和 保 密 的 方 式 保 管 核 查 的 全 部書 面 ( 含 電 子 ) 文 件 至 少 5 年 。技 術 服 務 機 構 應 將 核 查 過 程 的 所 有 記 錄 、 支 撐 材 料 、 內 部 技 術 評 審 記 錄 等 進 行 歸 檔 保 存 至 少 10年 。4.2 核 查 要 點4.2.1 文 件 評 審 要 點 12 4.2.1.1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基 本 情 況技 術 工 作 組 應 通 過 查 閱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的 營 業 執 照 、 組 織 機 構 代碼 證 、 機 構 簡 介 、 組 織 結 構 圖 、 工 藝 流 程 說 明 、 排 污 許 可 證 、 能 源統 計 報 表 、 原 始 憑 證 等 文 件 的 方 式 確 認 以 下 信 息 的 真 實 性 、 準 確 性以 及 與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的 符 合 性 -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名 稱 、 單 位 性 質 、 所 屬 國 民 經 濟 行 業 類 別 、 統 一社 會 信 用 代 碼 、 法 定 代 表 人 、 地 理 位 置 、 排 放 報 告 聯 系 人 、 排 污 許可 證 編 號 等 基 本 信 息 ;-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內 部 組 織 結 構 、 主 要 產 品 或 服 務 、 生 產 工 藝 流 程 、使 用 的 能 源 品 種 及 年 度 能 源 統 計 報 告 等 情 況 。 4.2.1.2 核 算 邊 界技 術 工 作 組 應 查 閱 組 織 機 構 圖 、 廠 區 平 面 圖 、 標 記 排 放 源 輸 入與 輸 出 的 工 藝 流 程 圖 及 工 藝 流 程 描 述 、 固 定 資 產 管 理 臺 賬 、 主 要 用能 設 備 清 單 并 查 閱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及 批 復 、 相 關 環 境 影 響 評 價 報 告及 批 復 、 排 污 許 可 證 、 承 包 合 同 、 租 賃 協 議 等 , 確 認 以 下 信 息 的 符合 性 - 核 算 邊 界 是 否 與 相 應 行 業 的 核 算 指 南 以 及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一 致 ;- 納 入 核 算 和 報 告 邊 界 的 排 放 設 施 和 排 放 源 是 否 完 整 ;- 與 上 一 年 度 相 比 , 核 算 邊 界 是 否 存 在 變 更 等 。 4.2.1.3 核 算 方 法技 術 工 作 組 應 確 認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在 報 告 中 使 用 的 核 算 方 法 是 否符 合 相 應 行 業 的 核 算 指 南 的 要 求 , 對 任 何 偏 離 指 南 的 核 算 方 法 都 應 13 判 斷 其 合 理 性 , 并 在 文 件 評 審 表 和 核 查 結 論 中 說 明 。4.2.1.4 核 算 數 據技 術 工 作 組 應 重 點 查 證 核 實 以 下 四 類 數 據 的 真 實 性 、 準 確 性 和可 靠 性 。4.2.1.4.1 活 動 數 據技 術 工 作 組 應 依 據 核 算 指 南 , 對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排 放 報 告 中 的 每一 個 活 動 數 據 的 來 源 及 數 值 進 行 核 查 。 核 查 的 內 容 應 包 括 活 動 數 據的 單 位 、 數 據 來 源 、 監 測 方 法 、 監 測 頻 次 、 記 錄 頻 次 、 數 據 缺 失 處理 等 。 對 支 撐 數 據 樣 本 較 多 需 采 用 抽 樣 方 法 進 行 驗 證 的 , 應 考 慮 抽樣 方 法 、 抽 樣 數 量 以 及 樣 本 的 代 表 性 。 如 果 活 動 數 據 的 獲 取 使 用 了 監 測 設 備 ,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確 認 監 測設 備 是 否 得 到 了 維 護 和 校 準 , 維 護 和 校 準 是 否 符 合 核 算 指 南 和 數 據質 量 控 制 計 劃 的 要 求 。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確 認 因 設 備 校 準 延 遲 而 導 致 的誤 差 是 否 根 據 設 備 的 精 度 或 不 確 定 度 進 行 了 處 理 , 以 及 處 理 的 方 式是 否 會 低 估 排 放 量 或 過 量 發 放 配 額 。針 對 核 算 指 南 中 規 定 的 可 以 自 行 檢 測 或 委 托 外 部 實 驗 室 檢 測 的關 鍵 參 數 ,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確 認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是 否 具 備 測 試 條 件 , 是否 依 據 核 算 指 南 建 立 內 部 質 量 保 證 體 系 并 按 規 定 留 存 樣 品 。 如 果 不具 備 自 行 測 試 條 件 , 委 托 的 外 部 實 驗 室 是 否 有 計 量 認 證 ( CMA) 資 質認 定 或 中 國 合 格 評 定 國 家 認 可 委 員 會 ( CNAS) 的 認 可 。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將 每 一 個 活 動 數 據 與 其 他 數 據 來 源 進 行 交 叉 核對 , 其 他 數 據 來 源 可 包 括 燃 料 購 買 合 同 、 能 源 臺 賬 、 月 度 生 產 報 表 、購 售 電 發 票 、 供 熱 協 議 及 報 告 、 化 學 分 析 報 告 、 能 源 審 計 報 告 等 。 14 4.2.1.4.2 排 放 因 子技 術 工 作 組 應 依 據 核 算 指 南 和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對 重 點 排 放 單位 排 放 報 告 中 的 每 一 個 排 放 因 子 的 來 源 及 數 值 進 行 核 查 。對 采 用 缺 省 值 的 排 放 因 子 ,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確 認 與 核 算 指 南 中 的缺 省 值 一 致 。對 采 用 實 測 方 法 獲 取 的 排 放 因 子 , 技 術 工 作 組 至 少 應 對 排 放 因子 的 單 位 、 數 據 來 源 、 監 測 方 法 、 監 測 頻 次 、 記 錄 頻 次 、 數 據 缺 失處 理 ( 如 適 用 ) 等 內 容 進 行 核 查 , 對 支 撐 數 據 樣 本 較 多 需 采 用 抽 樣進 行 驗 證 的 , 應 考 慮 抽 樣 方 法 、 抽 樣 數 量 以 及 樣 本 的 代 表 性 。 對 于通 過 監 測 設 備 獲 取 的 排 放 因 子 數 據 , 以 及 按 照 核 算 指 南 由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自 行 檢 測 或 委 托 外 部 實 驗 室 檢 測 的 關 鍵 參 數 ,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采取 與 活 動 數 據 同 樣 的 核 查 方 法 。 在 核 查 過 程 中 ,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將 每一 個 排 放 因 子 數 據 與 其 他 數 據 來 源 進 行 交 叉 核 對 , 其 他 的 數 據 來 源可 包 括 化 學 分 析 報 告 、 政 府 間 氣 候 變 化 專 門 委 員 會 ( IPCC) 缺 省 值 、省 級 溫 室 氣 體 清 單 編 制 指 南 中 的 缺 省 值 等 。4.2.1.4.3 排 放 量技 術 工 作 組 應 對 排 放 報 告 中 排 放 量 的 核 算 結 果 進 行 核 查 , 通 過驗 證 排 放 量 計 算 公 式 是 否 正 確 、 排 放 量 的 累 加 是 否 正 確 、 排 放 量 的計 算 是 否 可 再 現 等 方 式 確 認 排 放 量 的 計 算 結 果 是 否 正 確 。 通 過 對 比以 前 年 份 的 排 放 報 告 , 通 過 分 析 生 產 數 據 和 排 放 數 據 的 變 化 和 波 動 情 況 確 認 排 放 量 是 否 合 理 等 。4.2.1.4.4 生 產 數 據技 術 工 作 組 依 據 核 算 指 南 和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對 每 一 個 生 產 數 15 據 進 行 核 查 , 并 與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規 定 之 外 的 數 據 源 進 行 交 叉 驗證 。 核 查 內 容 應 包 括 數 據 的 單 位 、 數 據 來 源 、 監 測 方 法 、 監 測 頻 次 、記 錄 頻 次 、 數 據 缺 失 處 理 等 。 對 生 產 數 據 樣 本 較 多 需 采 用 抽 樣 方 法進 行 驗 證 的 , 應 考 慮 抽 樣 方 法 、 抽 樣 數 量 以 及 樣 本 的 代 表 性 。4.2.1.5 質 量 保 證 和 文 件 存 檔技 術 工 作 組 應 對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的 質 量 保 障 和 文 件 存 檔 執 行 情 況進 行 核 查 - 是 否 建 立 了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核 算 和 報 告 的 規 章 制 度 , 包 括 負 責 機構 和 人 員 、 工 作 流 程 和 內 容 、 工 作 周 期 和 時 間 節 點 等 ; 是 否 指 定 了專 職 人 員 負 責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核 算 和 報 告 工 作 ; - 是 否 定 期 對 計 量 器 具 、 監 測 設 備 進 行 維 護 管 理 ; 維 護 管 理 記 錄是 否 已 存 檔 ;- 是 否 建 立 健 全 溫 室 氣 體 數 據 記 錄 管 理 體 系 , 包 括 數 據 來 源 、 數據 獲 取 時 間 以 及 相 關 責 任 人 等 信 息 的 記 錄 管 理 ; 是 否 形 成 碳 排 放 數據 管 理 臺 賬 記 錄 并 定 期 報 告 , 確 保 排 放 數 據 可 追 溯 ;- 是 否 建 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報 告 內 部 審 核 制 度 , 定 期 對 溫 室 氣 體 排放 數 據 進 行 交 叉 校 驗 , 對 可 能 產 生 的 數 據 誤 差 風 險 進 行 識 別 , 并 提出 相 應 的 解 決 方 案 。4.2.1.6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及 執 行4.2.1.6.1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從 以 下 幾 個 方 面 確 認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是 否 符 合核 算 指 南 的 要 求 a版 本 及 修 訂 16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確 認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的 版 本 和 發 布 時 間 與 實 際情 況 是 否 一 致 。 如 有 修 訂 , 應 確 認 修 訂 滿 足 下 述 情 況 之 一 或 相 關 核算 指 南 規 定 。- 因 排 放 設 施 發 生 變 化 或 使 用 新 燃 料 、 物 料 產 生 了 新 排 放 ;- 采 用 新 的 測 量 儀 器 和 測 量 方 法 , 提 高 了 數 據 的 準 確 度 ;- 發 現 按 照 原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的 監 測 方 法 核 算 的 數 據 不 正 確 ;- 發 現 修 訂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可 提 高 報 告 數 據 的 準 確 度 ;- 發 現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不 符 合 核 算 指 南 要 求 。b重 點 排 放 單 位 情 況技 術 工 作 組 可 通 過 查 閱 其 他 平 臺 或 相 關 文 件 中 的 信 息 源 ( 如 國 家 企 業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統 、 能 源 審 計 報 告 、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 環 境影 響 評 價 報 告 、 環 境 管 理 體 系 評 估 報 告 、 年 度 能 源 和 水 統 計 報 表 、年 度 工 業 統 計 報 表 以 及 年 度 財 務 審 計 報 告 ) 等 方 式 確 認 數 據 質 量 控制 計 劃 中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的 基 本 信 息 、 主 營 產 品 、 生 產 設 施 信 息 、 組織 機 構 圖 、 廠 區 平 面 分 布 圖 、 工 藝 流 程 圖 等 相 關 信 息 的 真 實 性 和 完整 性 。c核 算 邊 界 和 主 要 排 放 設 施 描 述技 術 工 作 組 可 采 用 查 閱 對 比 文 件 ( 如 企 業 設 備 臺 賬 ) 等 方 式 確認 排 放 設 施 的 真 實 性 、 完 整 性 以 及 核 算 邊 界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要 求 。d數 據 的 確 定 方 式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對 核 算 所 需 要 的 各 項 活 動 數 據 、 排 放 因 子 和 生 產數 據 的 計 算 方 法 、 單 位 、 數 據 獲 取 方 式 、 相 關 監 測 測 量 設 備 信 息 、數 據 缺 失 時 的 處 理 方 式 等 內 容 進 行 核 查 , 并 確 認 17 - 是 否 對 參 與 核 算 所 需 要 的 各 項 數 據 都 確 定 了 獲 取 方 式 , 各 項 數據 的 單 位 是 否 符 合 核 算 指 南 要 求 ;- 各 項 數 據 的 計 算 方 法 和 獲 取 方 式 是 否 合 理 且 符 合 核 算 指 南 的要 求 ;- 數 據 獲 取 過 程 中 涉 及 的 測 量 設 備 的 型 號 、 位 置 是 否 屬 實 ;- 監 測 活 動 涉 及 的 監 測 方 法 、 監 測 頻 次 、 監 測 設 備 的 精 度 和 校 準頻 次 等 是 否 符 合 核 算 指 南 及 相 應 的 監 測 標 準 的 要 求 ;- 數 據 缺 失 時 的 處 理 方 式 是 否 按 照 保 守 性 原 則 確 保 不 會 低 估 排放 量 或 過 量 發 放 配 額 。e數 據 內 部 質 量 控 制 和 質 量 保 證 相 關 規 定 技 術 工 作 組 應 通 過 查 閱 支 持 材 料 和 如 下 管 理 制 度 文 件 , 對 重 點排 放 單 位 內 部 質 量 控 制 和 質 量 保 證 相 關 規 定 進 行 核 查 , 確 認 相 關 制度 安 排 合 理 、 可 操 作 并 符 合 核 算 指 南 要 求 。- 數 據 內 部 質 量 控 制 和 質 量 保 證 相 關 規 定 ;-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的 制 訂 、 修 訂 、 內 部 審 批 以 及 數 據 質 量 控 制計 劃 執 行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規 定 ;- 人 員 的 指 定 情 況 , 內 部 評 估 以 及 審 批 規 定 ;- 數 據 文 件 的 歸 檔 管 理 規 定 等 。4.2.1.6.2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執 行技 術 工 作 組 應 結 合 上 述 4.2.1.1-4.2.1.5 的 核 查 , 從 以 下 方 面 核 查 數 據 質 量 控 制 計 劃 的 執 行 情 況 。- 重 點 排 放 單 位 基 本 情 況 是 否 與 數 據 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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