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mp id="eeece"><table id="eeece"></table>
  • <option id="eeece"><noscript id="eeece"></noscript></option>
  • <bdo id="eeece"><center id="eeece"></center></bdo>
  • 歡迎來到環境100文庫! | 幫助中心 分享價值,成長自我!

    環境100文庫

    換一換
    首頁 環境100文庫 > 資源分類 > PDF文檔下載
     

    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pdf

    • 資源ID:13792       資源大?。?span class="font-tahoma">300.19KB        全文頁數:20頁
    • 資源格式: PDF        下載權限:游客/注冊會員/VIP會員    下載費用:10碳幣 【人民幣10元】
    快捷注冊下載 游客一鍵下載
    會員登錄下載
    三方登錄下載: 微信開放平臺登錄 QQ登錄   微博登錄  
    下載資源需要10碳幣 【人民幣10元】
    郵箱/手機:
    溫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統會自動生成賬號(用戶名和密碼都是您填寫的郵箱或者手機號),方便下次登錄下載和查詢訂單;
    支付方式: 支付寶    微信支付   
    驗證碼:   換一換

    加入VIP,免費下載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載后,可能會被瀏覽器默認打開,此種情況可以點擊瀏覽器菜單,保存網頁到桌面,既可以正常下載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載,請使用電腦自帶的IE瀏覽器,或者360瀏覽器、谷歌瀏覽器下載即可。
    4、本站資源下載后的文檔和圖紙-無水印,預覽文檔經過壓縮,下載后原文更清晰   

    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pdf

    4 關 于 推 進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制 度 改 革若 干 具 體 問 題 的 意 見為 推 動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深 入 開 展 , 根 據 中 共 中央 辦 公 廳 、 國 務 院 辦 公 廳 印 發 的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改 革 方 案 ) 的 相 關 規 定 , 在 總 結 地 方 實 踐 經 驗 基 礎上 , 提 出 以 下 意 見 。一 、 關 于 具 體 負 責 工 作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改 革 方 案 中 明 確 的 賠 償 權 利 人 可 以 根 據 相 關 部 門 職 能 指 定生 態 環 境 、 自 然 資 源 、 住 房 城 鄉 建 設 、 水 利 、 農 業 農 村 、 林 業 和 草 原 等 相 關 部 門 或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 負 責 生 態 環 境損 害 賠 償 的 具 體 工 作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案 件 涉 及 多 個 部 門 或 機 構 的 , 可 以 指 定 由 生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牽 頭 部 門 ( 以 下 簡 稱 牽 頭 部 門 ) 負 責具 體 工 作 。二 、 關 于 案 件 線 索賠 償 權 利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 根 據 本 地 區 實 施 方 案 規 定的 職 責 分 工 , 可 以 重 點 通 過 以 下 渠 道 發 現 案 件 線 索 ( 一 ) 中 央 和 省 級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督 察 發 現 需 要 開 展 生 態 環 境 損害 賠 償 工 作 的 ; 5 ( 二 ) 突 發 生 態 環 境 事 件 ;( 三 ) 發 生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的 資 源 與 環 境 行 政 處 罰 案 件 ;( 四 ) 涉 嫌 構 成 破 壞 環 境 資 源 保 護 犯 罪 的 案 件 ;( 五 ) 在 國 土 空 間 規 劃 中 確 定 的 重 點 生 態 功 能 區 、 禁 止 開 發 區發 生 的 環 境 污 染 、 生 態 破 壞 事 件 ;( 六 ) 各 項 資 源 與 環 境 專 項 行 動 、 執 法 巡 查 發 現 的 案 件 線 索 ;( 七 ) 信 訪 投 訴 、 舉 報 和 媒 體 曝 光 涉 及 的 案 件 線 索 。賠 償 權 利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應 當 定 期 組 織 篩 查 生 態 環 境損 害 賠 償 案 件 線 索 , 形 成 案 例 數 據 庫 , 并 建 立 案 件 辦 理 臺 賬 , 實 行跟 蹤 管 理 , 積 極 推 進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索 賠 工 作 。 三 、 關 于 索 賠 的 啟 動賠 償 權 利 人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 對 擬 提 起 索 賠 的 案 件 線 索 及 時開 展 調 查 。經 過 調 查 發 現 符 合 索 賠 啟 動 情 形 的 , 報 本 部 門 或 機 構 負 責 人 同意 后 , 開 展 索 賠 。 索 賠 工 作 情 況 應 當 向 賠 償 權 利 人 報 告 。 對 未 及 時啟 動 索 賠 的 , 賠 償 權 利 人 應 當 要 求 具 體 開 展 索 賠 工 作 的 部 門 或 機 構及 時 啟 動 索 賠 。四 、 關 于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調 查調 查 可 以 通 過 收 集 現 有 資 料 、 現 場 踏 勘 、 座 談 走 訪 等 方 式 , 圍繞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是 否 存 在 、 受 損 范 圍 、 受 損 程 度 、 是 否 有 相 對 明 確 的 賠 償 義 務 人 等 問 題 開 展 。調 查 應 當 及 時 , 期 限 設 定 應 當 合 理 。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 需 要 開 展 6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鑒 定 評 估 的 , 鑒 定 評 估 時 間 不 計 入 調 查 期 限 。負 有 相 關 環 境 資 源 保 護 監 督 管 理 職 責 的 部 門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機 構在 行 政 執 法 過 程 中 形 成 的 勘 驗 筆 錄 或 詢 問 筆 錄 、 調 查 報 告 、 行 政 處理 決 定 、 檢 測 或 監 測 報 告 、 鑒 定 評 估 報 告 、 生 效 法 律 文 書 等 資 料 可以 作 為 索 賠 的 證 明 材 料 。調 查 結 束 , 應 當 形 成 調 查 結 論 , 提 出 啟 動 索 賠 或 者 終 止 案 件 的 意 見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案 件 涉 及 多 個 部 門 或 機 構 的 , 可 以 由 牽 頭 部門 組 建 聯 合 調 查 組 , 開 展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調 查 。五 、 關 于 鑒 定 評 估為 查 清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事 實 , 賠 償 權 利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可 以 根 據 相 關 規 定 委 托 符 合 條 件 的 機 構 出 具 鑒 定 評 估 報 告 , 也 可 以和 賠 償 義 務 人 協 商 共 同 委 托 上 述 機 構 出 具 鑒 定 評 估 報 告 。 鑒 定 評 估報 告 應 明 確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是 否 可 以 修 復 ; 對 于 可 以 部 分 修 復 的 , 應明 確 可 以 修 復 的 區 域 范 圍 和 要 求 。對 損 害 事 實 簡 單 、 責 任 認 定 無 爭 議 、 損 害 較 小 的 案 件 , 可 以 采用 委 托 專 家 評 估 的 方 式 , 出 具 專 家 意 見 。 也 可 以 根 據 與 案 件 相 關 的法 律 文 書 、 監 測 報 告 等 資 料 綜 合 作 出 認 定 。專 家 可 以 從 國 家 和 地 方 成 立 的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庫 或 專 家 委 員 會 中選 取 。 鑒 定 機 構 和 專 家 應 當 對 其 出 具 的 報 告 和 意 見 負 責 。六 、 關 于 賠 償 磋 商 需 要 啟 動 生 態 環 境 修 復 或 損 害 賠 償 的 , 賠 償 權 利 人 指 定 的 部 門或 機 構 根 據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鑒 定 評 估 報 告 或 參 考 專 家 意 見 , 按 照 “ 誰 7 損 害 、 誰 承 擔 修 復 責 任 ” 的 原 則 , 就 修 復 啟 動 時 間 和 期 限 、 賠 償 的責 任 承 擔 方 式 和 期 限 等 具 體 問 題 與 賠 償 義 務 人 進 行 磋 商 。 案 情 比 較復 雜 的 , 在 首 次 磋 商 前 , 可 以 組 織 溝 通 交 流 。磋 商 期 限 原 則 上 不 超 過 90日 , 自 賠 償 權 利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機 構 向 義 務 人 送 達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磋 商 書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算 。 磋 商 會議 原 則 上 不 超 過 3次 。磋 商 達 成 一 致 的 , 簽 署 協 議 ; 磋 商 不 成 的 , 及 時 提 起 訴 訟 。 有 以下 情 形 的 , 可 以 視 為 磋 商 不 成 ( 一 ) 賠 償 義 務 人 明 確 表 示 拒 絕 磋 商 或 未 在 磋 商 函 件 規 定 時 間內 提 交 答 復 意 見 的 ; ( 二 ) 賠 償 義 務 人 無 故 不 參 與 磋 商 會 議 或 退 出 磋 商 會 議 的 ;( 三 ) 已 召 開 磋 商 會 議 3 次 , 賠 償 權 利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構 認 為 磋 商 難 以 達 成 一 致 的 ;( 四 ) 超 過 磋 商 期 限 , 仍 未 達 成 賠 償 協 議 的 ;( 五 ) 賠 償 權 利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認 為 磋 商 不 成 的 其 他情 形 。七 、 關 于 司 法 確 認經 磋 商 達 成 賠 償 協 議 的 , 賠 償 權 利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與賠 償 義 務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請 司 法 確 認 。申 請 司 法 確 認 時 , 應 當 提 交 司 法 確 認 申 請 書 、 賠 償 協 議 、 鑒 定 評 估 報 告 或 專 家 意 見 等 材 料 。八 、 關 于 鼓 勵 賠 償 義 務 人 積 極 擔 責 8 對 積 極 參 與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磋 商 , 并 及 時 履 行 賠 償 協 議 、 開展 生 態 環 境 修 復 的 賠 償 義 務 人 , 賠 償 權 利 人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可 將其 履 行 賠 償 責 任 的 情 況 提 供 給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 在 作 出 行 政 處 罰 裁 量時 予 以 考 慮 , 或 提 交 司 法 機 關 , 供 其 在 案 件 審 理 時 參 考 。九 、 關 于 與 公 益 訴 訟 的 銜 接賠 償 權 利 人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 在 啟 動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調 查后 可 以 同 時 告 知 相 關 人 民 法 院 和 檢 察 機 關 。檢 察 機 關 可 以 對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磋 商 和 訴 訟 提 供 法 律 支 持 ,生 態 環 境 、 自 然 資 源 、 住 房 城 鄉 建 設 、 農 業 農 村 、 水 利 、 林 業 和 草原 等 部 門 可 以 對 檢 察 機 關 提 起 環 境 民 事 公 益 訴 訟 提 供 證 據 材 料 和 技 術 方 面 的 支 持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環 境 民 事 公 益 訴 訟 案 件 后 , 應 當 在 10日 內 告 知 對被 告 行 為 負 有 環 境 資 源 監 督 管 理 職 責 的 部 門 , 有 關 部 門 接 到 告 知 后 ,應 當 及 時 與 人 民 法 院 溝 通 對 接 相 關 工 作 。十 、 關 于 生 態 環 境 修 復對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可 以 修 復 的 案 件 , 要 體 現 環 境 資 源 生 態 功 能 價值 , 促 使 賠 償 義 務 人 對 受 損 的 生 態 環 境 進 行 修 復 。 磋 商 一 致 的 , 賠償 義 務 人 可 以 自 行 修 復 或 委 托 具 備 修 復 能 力 的 社 會 第 三 方 機 構 修 復受 損 生 態 環 境 , 賠 償 權 利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做 好 監 督 等 工 作 ;磋 商 不 成 的 , 賠 償 權 利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應 當 及 時 提 起 訴 訟 , 要 求 賠 償 義 務 人 承 擔 修 復 責 任 。對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無 法 修 復 的 案 件 , 賠 償 義 務 人 繳 納 賠 償 金 后 , 9 可 由 賠 償 權 利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根 據 國 家 和 本 地 區 相 關 規定 , 統 籌 組 織 開 展 生 態 環 境 替 代 修 復 。磋 商 未 達 成 一 致 前 , 賠 償 義 務 人 主 動 要 求 開 展 生 態 環 境 修 復 的 ,在 雙 方 當 事 人 書 面 確 認 損 害 事 實 后 , 賠 償 權 利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機 構 可 以 同 意 , 并 做 好 過 程 監 管 。賠 償 義 務 人 不 履 行 或 不 完 全 履 行 生 效 的 訴 訟 案 件 裁 判 、 經 司 法確 認 的 賠 償 協 議 的 , 賠 償 權 利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可 以 向 人 民法 院 申 請 強 制 執 行 。 對 于 賠 償 義 務 人 不 履 行 或 不 完 全 履 行 義 務 的 情況 , 應 當 納 入 社 會 信 用 體 系 , 在 一 定 期 限 內 實 施 市 場 和 行 業 禁 入 、限 制 等 措 施 。 十 一 、 關 于 資 金 管 理對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可 以 修 復 的 案 件 , 賠 償 義 務 人 或 受 委 托 開 展 生態 環 境 修 復 的 第 三 方 機 構 , 要 加 強 修 復 資 金 的 管 理 , 根 據 賠 償 協 議或 判 決 要 求 , 開 展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的 修 復 。對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無 法 修 復 的 案 件 , 賠 償 資 金 作 為 政 府 非 稅 收 入納 入 一 般 公 共 預 算 管 理 , 繳 入 同 級 國 庫 。 賠 償 資 金 的 管 理 , 按 照 財政 部 聯 合 相 關 部 門 印 發 的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資 金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的 規 定 執 行 。十 二 、 關 于 修 復 效 果 評 估賠 償 權 利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在 收 到 賠 償 義 務 人 、 第 三 方 機 構 關 于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修 復 完 成 的 通 報 后 , 組 織 對 受 損 生 態 環 境 修復 的 效 果 進 行 評 估 , 確 保 生 態 環 境 得 到 及 時 有 效 修 復 。 10 修 復 效 果 未 達 到 修 復 方 案 確 定 的 修 復 目 標 的 , 賠 償 義 務 人 應 當根 據 賠 償 協 議 或 法 院 判 決 要 求 繼 續 開 展 修 復 。修 復 效 果 評 估 相 關 的 工 作 內 容 可 以 在 賠 償 協 議 中 予 以 規 定 , 費用 根 據 規 定 由 賠 償 義 務 人 承 擔 。十 三 、 關 于 公 眾 參 與賠 償 權 利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可 以 積 極 創 新 公 眾 參 與 方式 , 可 以 邀 請 專 家 和 利 益 相 關 的 公 民 、 法 人 、 其 他 組 織 參 加 生 態 環境 修 復 或 者 賠 償 磋 商 工 作 , 接 受 公 眾 監 督 。十 四 、 關 于 落 實 改 革 責 任按 照 改 革 方 案 要 求 , 各 省 ( 區 、 市 ) 、 市 ( 地 、 州 、 盟 ) 黨 委 和 政 府 應 當 加 強 對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制 度 改 革 的 統 一 領 導 , 根據 該 地 區 實 施 方 案 明 確 的 改 革 任 務 和 時 限 要 求 , 鼓 勵 履 職 擔 當 , 確保 各 項 改 革 措 施 落 到 實 處 。各 地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領 導 小 組 , 要 主 動 作 為 ,強 化 統 籌 調 度 , 整 體 推 進 本 地 區 改 革 進 一 步 深 入 開 展 ; 要 建 立 部 門間 信 息 共 享 、 案 件 通 報 和 定 期 會 商 機 制 , 定 期 交 流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償 工 作 進 展 、 存 在 的 困 難 和 問 題 。 要 對 專 門 負 責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的 工 作 人 員 定 期 組 織 培 訓 , 提 高 業 務 能 力 。 相 關 部 門 或 機 構 , 要 按照 本 地 區 實 施 方 案 確 定 的 職 責 分 工 和 時 限 要 求 , 密 切 配 合 , 形 成 合力 , 扎 實 推 進 , 要 對 內 設 部 門 的 職 責 分 工 、 案 件 線 索 通 報 、 索 賠 工 作 程 序 、 工 作 銜 接 等 作 出 規 定 , 保 障 改 革 落 地 見 效 。十 五 、 關 于 人 員 和 經 費 保 障 11 賠 償 權 利 人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應 當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確 定 專 門 的 生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工 作 人 員 。按 照 改 革 方 案 要 求 , 同 級 財 政 積 極 落 實 改 革 工 作 所 需 的 經費 。 十 六 、 關 于 信 息 共 享賠 償 權 利 人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和 司 法 機 關 , 要 加 強 溝 通 聯 系 ,鼓 勵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和 線 索 移 送 機 制 。十 七 、 關 于 獎 懲 規 定對 在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工 作 中 , 有 顯 著 成 績 的 單 位 或 個 人 , 各級 賠 償 權 利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給 予 獎 勵 。 賠 償 權 利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的 負 責 人 、 工 作 人 員 在 生 態環 境 損 害 賠 償 工 作 中 存 在 濫 用 職 權 、 玩 忽 職 守 、 徇 私 舞 弊 的 , 依 紀依 法 追 究 責 任 ;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送 監 察 機 關 、 司 法 機 關 。十 八 、 關 于 加 強 業 務 指 導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 司 法 部 、 財 政 部 、 自 然 資 源部 、 生 態 環 境 部 、 住 房 城 鄉 建 設 部 、 水 利 部 、 農 業 農 村 部 、 衛 生 健康 委 、 林 草 局 將 根 據 改 革 方 案 規 定 , 在 各 自 職 責 范 圍 內 加 強 對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工 作 的 業 務 指 導 。省 級 政 府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要 根 據 本 地 區 實 施 方 案 的 分 工 安排 , 加 強 對 市 地 級 政 府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的 工 作 指 導 。 12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索 賠 文 書 示 范 文 本目 錄[1]索 賠 啟 動 登 記 表[2]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調 查 情 況 登 記 表[3]索 賠 終 止 登 記 表[4]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磋 商 告 知 書 [5]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協 議[6]司 法 確 認 申 請 書[7]強 制 執 行 申 請 書 13 [1]索 賠 啟 動 登 記 表案 件 來 源 編 號案 由賠償義務人 名 稱 ( 姓 名 )地 址 ( 住 址 )統 一 社 會 信 用 代 碼( 公 民 身 份 證 號 碼 ) 法 定 代 表 人( 負 責 人 ) 職 務案 情 簡 介 及啟 動 索 賠 理 由 經 辦 人 年 月 日機 構 負 責 人意 見( 具 體 承 擔 工 作 單位 的 內 設 承 擔 部門 , 比 如 法 規 處 ) 簽 名 年 月 日 部 門 負 責 人意 見( 權 利 人 指 定 的部 門 或 機 構 , 比 如生 態 環 境 廳 ) 簽 名 年 月 日備 注 14 [2]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調 查 情 況 登 記 表案 件 線 索 的 來 源 、 調 查 經 過 ( 包 括 案 件 線 索 、 索 賠 啟 動 時 間 和批 準 啟 動 索 賠 的 機 關 等 ; 調 查 經 過 包 括 調 查 人 員 、 調 查 方 式 、 調 查時 間 、 調 查 范 圍 等 ) 。賠 償 義 務 人 的 基 本 情 況 ( 名 稱 、 地 址 、 統 一 社 會 信 用 代 碼 、 法定 代 表 人 或 負 責 人 ) 。賠 償 義 務 人 造 成 的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事 實 和 相 關 證 據 材 料 ( 違 法 行為 的 具 體 事 實 違 法 行 為 的 發 生 時 間 、 地 點 、 危 害 后 果 、 鑒 定 評 估 情 況 等 , 要 客 觀 真 實 , 所 描 述 的 事 實 必 須 有 相 關 證 據 的 支 持 ) 。賠 償 義 務 人 承 擔 賠 償 、 修 復 責 任 的 法 律 依 據 ( 應 當 引 用 相 關 法律 、 政 策 和 規 范 性 文 件 的 規 定 , 必 須 明 確 ) 。調 查 部 門 的 處 理 建 議 ( 是 否 需 要 索 賠 , 說 明 理 由 ; 開 展 磋 商 的建 議 ) 。 經 辦 人 ( 簽 名 ) 年 月 日 15 [3]索 賠 終 止 登 記 表案 件 來 源 原 編 號案 由賠償義務 人 名 稱 ( 姓 名 )地 址 ( 住 址 )統 一 社 會 信 用 代 碼( 公 民 身 份 證 號 碼 )法 定 代 表 人( 負 責 人 ) 職 務終 止 理 由 經 辦 人 年 月 日機 構 負 責 人意 見( 具 體 承 擔 工 作 單位 的 內 設 承 擔 部 門 , 比 如 法 規 處 ) 簽 名 年 月 日部 門 負 責 人意 見( 權 利 人 指 定 的部 門 或 機 構 , 比 如生 態 環 境 廳 ) 簽 名 年 月 日 16 備 注 17 [4]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磋 商 告 知 書告 知 人 ( 賠 償 權 利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 機 構 ) 被 告 知 人 ( 賠 償 義 務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企 業 負 責 人 統 一 社 會 信 用 代 碼 ( 義 務 人 是 個 人 的 , 填 身 份 證 號 ) 地 址 一 、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事 由二 、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調 查 情 況 ( 含 調 查 結 論 、 鑒 定 評 估 意 見 、 專 家 評 估 意 見 。 對 于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可 以 修 復 的 , 應 明 確 可 以 修 復 的 區域 范 圍 和 要 求 )三 、 磋 商 小 組 人 員 組 成 ( 一 ) 賠 償 權 利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 二 ) 受 邀 參 與 磋 商 的 單 位 或 部 門 四 、 磋 商 會 議 時 間 和 地 點 五 、 其 他 事 項 年 月 日( 賠 償 權 利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 機 構 印 章 ) 18 [5]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協 議(封面)賠 償 權 利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 機 構 賠 償 義 務 人 簽 訂 時 間 簽 訂 地 點 19 賠 償 權 利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 機 構 賠 償 義 務 人 ( 多 個 賠 償 義 務 人 的 逐 一 列 出 )一 、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事 實 、 相 關 證 據 和 法 律 依 據( 一 ) 事 實 情 況( 二 ) 相 關 證 據( 三 ) 相 關 法 律 依 據 及 規 定二 、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責 任 認 定 三 、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責 任 承 擔 、 履 行 方 式 和 期 限 ( 包 括 生 態 環 境修 復 費 用 的 具 體 內 容 、 構 成 依 據 以 及 費 用 負 擔 等 內 容 。 對 于 生 態 環境 損 害 可 以 修 復 的 案 件 , 賠 償 義 務 人 應 當 按 照 “ 誰 損 害 、 誰 承 擔 修復 責 任 ” 的 原 則 對 生 態 環 境 進 行 修 復 ; 對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無 法 修 復 的案 件 , 賠 償 義 務 人 繳 納 賠 償 金 。 )四 、 其 他 約 定賠 償 權 利 人 或 其 指 定 部 門 、 機 構 ( 蓋 章 ) 賠 償 義 務 人 ( 蓋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簽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 簽 字 ) 20 [6] 司 法 確 認 申 請 書(確認賠償協議效力)申 請 人 ( 賠 償 權 利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部 門 、 機 構 ) 統 一 社 會 信 用 代 碼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 聯 系 方 式 ) 申 請 人 ( 賠 償 義 務 人 ) 統 一 社 會 信 用 代 碼 法 定 代 表 人 ( 負 責 人 ) 地 址 ( 聯 系 方 式 ) ( 賠 償 義 務 人 是 自 然 人 的 按 如 下 填 寫 )申 請 人 ( 賠 償 義 務 人 ) 身 份 證 號 碼 工 作 單 位 或 職 業 住 址 ( 聯 系 方 式 ) 請 求 事 項 確 認 申 請 人 與 于 年 月 日 達 成 的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協 議 有 效 。 21 事 實 和 理 由 年 月 日 , 申 請 人 與 經 磋 商 , 達 成 了 如 下 協議 ( 寫 明 賠 償 協 議 內 容 ) 。申 請 人 根 據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制 度 改 革 方 案 和 ( 各 地 方賠 償 權 利 人 發 布 的 實 施 方 案 、 辦 法 等 ) 的 規 定 , 為 實 現 受 損 生 態 環境 的 修 復 和 賠 償 自 愿 達 成 協 議 , 沒 有 惡 意 串 通 、 規 避 法 律 的 行 為 。此 致 人 民 法 院 附 賠 償 協 議 及 證 明 等 材 料 申 請 人 ( 簽 名 或 者 蓋 章 )年 月 日 22 [7]強 制 執 行 申 請 書(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申 請 人 名 稱 地 址 ( 聯 系 方 式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姓 名 、 工 作 單 位 及 職 務 ) 聯 系 方 式 被 申 請 人 名 稱 或 姓 名 地 址 ( 聯 系 方 式 ) 法 定 代 表 人 ( 負 責 人 ) 對 (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賠 償 ) 一 案 , 我 單 位 年 月 日 ,開 展 生 態 環 境 損 害 調 查 , 查 明 事 實 。 年 月 日 , 我 單位 通 知 賠 償 義 務 人 進 行 磋 商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經 過 次 磋 商 , 雙 方 協 商 一 致 達 成 賠 償 協 議 , 并 于 年 月 日 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請 司 法 確 認 。 人 民 法 院 予 以 司 法 確 認 ( 司 法 確認 文 書 號 ) 。 賠 償 義 務 人 在 司 法 確 認 的 賠 償 協 議 規 定 期 限內 未 按 照 協 議 要 求 賠 償 ( 開 展 修 復 ) 。 由 于 賠 償 義 務 人 一 直 未按 照 協 議 履 行 賠 償 ( 修 復 ) 義 務 ,因 此 申 請 法 院 強 制 執 行 已 生 效 的 號 司 法 確 認 文 書 。 23 此 致 人 民 法 院附 司 法 確 認 賠 償 協 議賠 償 權 利 人 指 定 的 部 門 或 機 構 ( 蓋 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本文(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pdf)為本站會員(司馬缸)主動上傳,環境100文庫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上載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 若此文所含內容侵犯了您的版權或隱私,請立即通知環境100文庫(點擊聯系客服),我們立即給予刪除!

    溫馨提示:如果因為網速或其他原因下載失敗請重新下載,重復下載不扣分。




    關于我們 - 網站聲明 - 網站地圖 - 資源地圖 - 友情鏈接 - 網站客服 - 聯系我們

    copyright@ 2017 環境100文庫版權所有
    國家工信部備案號:京ICP備16041442號-6

    收起
    展開
    中文无码小说
  • <xmp id="eeece"><table id="eeece"></table>
  • <option id="eeece"><noscript id="eeece"></noscript></option>
  • <bdo id="eeece"><center id="eeece"></center></b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