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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規則(試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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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規則(試行).pdf

    山東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規則 試行 2020年 6月 I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4 第二章 市場成員 . 6 第三章 市場準入與退出 12 第一節 市場準入 12 第二節 市場注冊 14 第三節 市場主體停牌 . 20 第四節 市場退出 21 第四章 現貨市場交易基本原則 25 第五章 日前市場交易組織 29 第一節 組織方式及交易時間 . 29 第二節 機組參數 30 第三節 日前機組運行邊界條件準備 . 34 第四節 日前電網運行邊界條件準備 . 37 第五節 事前信息發布和交易申報 42 第六節 日前市場出清 . 46 第七節 特殊機組在日前市場中的出清機制 . 60 第八節 日前市場安全校核 64 第九節 交易結果發布 . 65 第六章 日內機組組合調整交易組織 . 66 第一節 組織方式及時間 66 第二節 日內發電機組物理運行參數變化 67 第三節 日內機組運行邊界條件準備 . 68 第四節 日內電網運行邊界條件 70 第五節 日內機組組合調整出清與調度計劃發布 72 第七章 實時市場交易組織 72 第一節 組織方式及時間 72 第二節 實時市場運行邊界條件 73 第三節 實時市場出清 . 75 第四節 特殊機組在實時市場中的出清機制 . 76 第五節 實時市場安全校核與出清結果發布 . 81 第八章 市場偏差處理機制 84 第一節 發電側市場偏差處理 機制 84 第二節 用戶側允許申報偏差外收益處理機制 . 87 第九章 輔助服務市場 89 II 第一節 輔助服務市場基本原則 89 第二節 調頻服務市場要求 90 第三節 調頻市場組織實施 91 第四節 調頻服務考核 . 96 第十章 價格機制 . 98 第十一章 市場計量和抄表 104 第十二章 市場結算 105 第一節 結算原則 . 105 第二節 結算電價 . 108 第三節 結算流程 . 108 第四節 發電側批發市場結算 112 第五節 用戶側批發市場結算 114 第六節 輔助服務市場結算 . 116 第七節 綜合結算 . 119 第八節 退補管理 . 120 第九節 不平衡資金結算 . 123 第十節 電費收付 . 131 第十一節 其他結算事項 . 131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 135 第一節 市場信息分類 135 第二節 信 息披露內容 138 第三節 信息披露管理 146 第十四章 系統運行管理 150 第一節 技術支持系統 150 第二節 機組運行參數管理 . 151 第三節 機組調試管理 153 第四節 供熱機組管理 155 第十五章 市場力行為監管 157 第一節 市場力監測及緩解 . 157 第二節 市場力 行為 事前 監管 159 第三節 市場力 行為 事后 監管 161 第十六章 市場干預與管制 164 第十七章 市場爭議處理 170 第十八章 信用管理 171 第十九章 附則 . 171 III 附件 1 術語定義 173 附件 2 日前市場申報信息表單 . 179 附件 3 市場用戶電量數據擬合辦法 181 附件 4 發電側 電量數據擬合辦法 189 附件 5 不 具備分時計量條件市場用戶分時電量數據擬合 辦法 191 附件 6 AGC 性能指標計算及補償考核度量辦法 199 4 第一章 總則 第 1.1條 為規范山東電力市場建設、運行和管理,構建安全、高效 的市場體系,實現電力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保障市場成員合法權益,促進山東電力現貨市場穩定、健康、協調發展,制訂本規則。 第 1.2條 本規則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 電力監管條例 、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 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 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關于深化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華北區 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及其修改條款(山東發布版)、華北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及其修改條款(山東發布版)、 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 以及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山東 省現貨市場試點要求和山東電網實際情況進行編制。 第 1.3條 制定本規則遵循的主要原則 5 堅持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確保連續可靠供電;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積極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積極穩妥,平穩起步,兼顧各方利益,堅持可持續發展。 第 1.4條 本規則適 用于在山東省開展的電力現貨市場交易和輔助服務市場交易等。 第 1.5條 電力市場交易分為電力批發交易和電力零售交易。 電力批發交易是指發電企業、電力批發用戶或售電公司等市場主體之間,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的電力交易活動的總稱,現階段是指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電力批發用戶、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市場主體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的中長期市場交易和現貨市場交易以及輔助服務交易。電力批發用戶是指直接參與電力批發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 電力零售交易是指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之間開展的購售電交易。 第 1.6條 本規則所稱電力現貨市場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力批發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市場主體,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的日前市場、日內機組組合調整、實時市場交易和輔助服務市場交易。 6 第 1.7條 電力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規則,自覺自律,不得行使市場力、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 體的合法 權益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正常運行。 第 1.8條 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山東能源監管辦)會同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山東省能源局(以下簡稱省能源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山東電力現貨市場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 2.1條 市場成員包括 市場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其中,市場主體包括 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電網企業 、 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 , 市場運營機構包括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 第 2.2條 電力用戶分為市場用戶和非市場用戶。市場用戶指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非市場用戶指 按政府定價 或政府 相關規定優先購電用戶以及其他不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 戶 。 第 2.3條 發電企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 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 和 履行年度優先發電量和基數電量合同以及市場化交易形成的購售電合7 同,按時 完成資金結算, 執行現貨市場出清形成的發電計劃; (二) 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 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 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并承擔保密義務,不泄露市場信息; (五) 向電網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 2.4條 電力用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 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并履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等, 提供 市場化交易 所必須 的電力電量需求、負荷曲線及 相關 生產信息 ; (二) 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輸配電費(含交叉補貼)、繳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從電網企業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 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電力供應緊張等)按調度要求安排用電; (四) 遵守政府電力需求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8 (五) 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并承擔保密義務,不泄露市場信息;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 2.5條 電網企業 (含 增量配電網企業 ) 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 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 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開放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 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四) 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 結算 等各類供電服務;向其他市場主體獲取或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 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用,代收 代付電費和 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按時完成資金結算 ; (六) 按政府定價向非市場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 (七) 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向 市場運營機 構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和市場服務所需 的 相關數據,按照 國家網絡安全有關規定 實現與市場運營機構的數據交互 ; 承擔保密義務,不泄露市場信息; 9 (八) 預測 非市場 用戶的 電力 、電量需求等; (九) 增量配網企業從事競爭性售電業務時,其售電業務部門應獨立運營; (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 2.6條 售電公司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 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市場化交易 合同 等,約定交易、服務、結算、收費等事項; 按時完成資金結算 ,向電網企業獲取或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 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 (三) 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并承擔保密義務,不泄露市場信息; (四)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五) 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電力供應緊張等)按調度要求協助安排用電;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 2.7條 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 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市場交易合同, 按時完成資金結算 ; 10 (二) 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 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 按調度指令和合同約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 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 輸配電服務 等相關信息;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 2.8條 電力交易機構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 按照職責分工與電力調度機構共同擬定相應電力交易實施細則; (二) 與電力調度機構共同組織現貨市場交易以及輔助服務市場交易; (三) 監測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經監管機構 委托 暫停執行市場交易結果,經監管機構 委托 在特定情況下實施市場干預或市場中止; (四) 建設、運營和 維護 山東電力交易平臺; (五) 負責市場主體注冊管理,為市場主體提供電力市場業務的宣貫培訓; (六) 負責擬定電力市場結算管理 制度。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及相關服務,組織協調交易結算問題; (七) 建立落實市場風險防范機制; 11 (八) 做好市場管理,配合開展市場主體信用管理和市場爭議處理,維護市場秩序, 對市場主體違反交易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等違規行為進行報告并配合調查 ; (九) 對市場交易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十) 負責市場信息管理,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 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為市場主體信息發布提供便利,獲得市場成員提供的支撐市場化交易及服務需求的數據等; 承擔保密義務,不泄露市場信息; (十一)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 2.9條 電力調度機構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 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負責電網調度運行安全; (二) 按照職責分工與電力交易機構共同擬定電力交易實施細則; (三) 與電力交易機構共同組織現貨市場交易以及輔助服務市場交易; (四) 經監管機構 委托 暫停執行市場交易結果,經監管機構 委托 在特定情況下實施市場干預或市場中止; (五) 與電力交易機構共同建設、運營和維護技術支持系統;為市場主體提供電力現貨市場業務的宣貫培訓; (六) 按調度管理權限負責安全校核; 12 (七) 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按照市場規則和調度規程編制并執行發電調度計劃, 落實交易計劃,保障電力市場 正常 運行 ; (八) 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 息,向 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邊界和必開機組 組合 、必開機組發電需求 等 數據 ,提供支撐市場化交易及市場服務所需的相關數據,實現和電力交易機構的數據交互 ; 承擔保密義務,不泄露市場信息; (九) 監測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十) 建立落實市場風險防范機制; (十一) 對市場交易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十二) 配合開展電費結算,參與協調交易結算問題; (十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市場準入與退出 第一節 市場準入 第 3.1.1條 參加電力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市場 主體 ,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財務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非法人 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經 所屬 法人單位13 授權,可參與相應電力市場交易。市場主體在參與電力交易前,須具備電量數據分時計量與傳輸或 替代技術手段 ,數據準確性與可靠性應能滿足交易要求。 第 3.1.2條 發電企業準入基本條件 (一) 滿足國家和行業有關發電企業并網規范、電網調度運行技術標準等要求; (二) 依法取得核準或備案文件、 取得 或豁免 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符合國家有關準入條件; (三) 并網自備電廠參與市場化交易,須公平承擔社會責任、承擔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補貼和 系統備用費。 第 3.1.3條 電力用戶準入基本條件 (一) 符合國家和山東省有關準入條件; (二) 擁有自備電廠的用戶應按規定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三) 微電網用戶應滿足微電網接入系統的條件。 第 3.1.4條 售電公司準入條件按照售電企業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 發改經體〔 2016〕 2120 號 有關規定執行。 第 3.1.5條 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準入基本條件經電力調度機構進行技術測試通過后,可參與交易 。 第 3.1.6條 參與電力市場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國家、山東省有關準入條14 件,按照如下程序完成市場準入 (一) 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 (機組),向山東能源監管辦提出準入申請,按規定程序納入發電企業準入目錄; (二) 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按規定流程完成注冊,并經公示和審核無異議,向省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備案后完成準入; (三) 符合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準入注冊申請,按照“一注冊”、“一承諾”、“一公示”、“三備案”的流程完成準入注冊; (四) 符合準入條件的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市場主體,按照規定程序完成準入。 第二節 市場注冊 第 3.2.1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建立售電公司市場注冊規范指引、山東電力市場發電企業注冊規范指引、山東電力市場電力用戶注冊規范指引等市場注冊管理工作制度,經山東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省能源局和山東能源監管辦備案后執行。 第 3.2.2條 進入準入目錄的發電企業,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均需按照市場注冊管理制度在電力交易機構進行市場注冊。經電力交易機構完整性核驗后,獲得交易資格和交易權限。電15 力交易機構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冊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的名單、聯系方式 等。 第 3.2.3條 發電企業注冊 (一) 列入準入目錄中的發電企業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注冊申請。 (二) 發電企業在交易平臺網站自主注冊,申請注冊賬號,注冊時需要提供的注冊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發電企業注冊申請表及信息表、銀行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身份證、授權委托書、發電業務許可證。電力交易機構收到發電企業提交的注冊申請和注冊信息、材料等,原則上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完整性核驗。對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范的,發電企業應在 3 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補充和完善。 (三) 發電企業注冊生效后,與電力交易機構簽訂山東電力市場市場主體入市協議和山東 電力市場電力交易平臺使用協議后,取得交易資格。 第 3.2.4條 電力用戶注冊 (一) 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注冊申請。 16 (二) 電力用戶在交易平臺網站自主注冊,申請注冊賬號,注冊時需要提供的注冊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銀行開戶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電力用戶注冊時在交易平臺填報用電信息(包括用電戶號、用電戶名等信息),電網企業根據準入條件進行審核,對于符合準入條件的用戶,電網企業將相關用電信息推送至電力交易平臺。電力交易機構收到電力用戶提交的注冊申請和注冊信息、材料等,原則上在 5 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完整性核驗。對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范的,電力用戶應在3 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進行補充和完善。 (三) 電力用戶注冊生效后,與電力交易機構簽訂山東電力市場市場主體入市協議和山東電力市場電力交易平臺使用協議后,取得交易資格。 第 3.2.5條 售電公司注冊 (一) 售電公司應按要求簽署信用承諾書,在交易平臺填寫注冊信息、上傳相關附件,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準入注冊申請,并將書面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現場核驗。 (二) 申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承諾書、售電公司注冊申請表、企業基本情況說明、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企業經 營場所的房產證件或租賃協17 議、銀行開戶許可證、資產證明、企業設備情況證明、企業及從業人員資質情況及證明等。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配售電業務服務章程等。 (三) 電力交易機構受理準入注冊申請后,在 5個工作日內完成注冊資料完整性核驗。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的,退回售電公司補充和完善;材料完整的,進行信息公示。 (四) 信息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售電公司的信用承諾書、基本情況、資產情況、專業人員信息、經營場所和設備信息以及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僅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等。 (五) 每月第一個工作日,電力交易機構對提交申請并通過核驗的售電公司,在交易平臺上公示 1 個月。逾期提交申請的售電公司轉入下月公示。 (六)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需以實名、書面形式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對于公示材料信息不準確等問題,經電力交易機構核驗確認后,通知售電公司補充完善并繼續公示。對于存在弄虛作假等問題的,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并出具書面調查結論 ,如18 確認不存在上述情況的,予以繼續公示;如存在上述情況,公示期滿不予以準入。 (七) 經過兩次公示仍存在同類異議的售電公司,由電力交易機構上報省能源局和山東 能源監管辦核實處理。 (八)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售電公司,納入山東省售電公司準入目錄,準入及注冊自動生效。 (九) 售電公司注冊生效后,與電力交易機構簽訂山東電力市場市場主體入市協議和山東電力市場電力交易平臺使用協議后,取得交易資格。 第 3.2.6條 市場主體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在變化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電力交易機構申請注冊信息變更。電力交易機構完成信息變更材料完整性核驗后,注冊信息變更生效。因市場主體未及時變更信息而產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市場主體注冊信息發生變化但未及時辦理注冊信息變更的,經電力交易機構核實后,上報山 東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 3.2.7條 發電企業信息變更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變更申請。信息變更材料通過電力交易機構核驗后變更自動生效。發電企業的機組信息變更,不涉及物理運行參數信息的,由發電企業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涉及物理運行參數信息的,由電力調度機構確認并重新簽訂并網調度協19 議,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 第 3.2.8條 電力用戶市場交易基本信息變更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信息變更申請,通過電力交易機構核驗后變更自動生效。其中,涉及電力用戶銷戶、更名過戶、分戶、并戶、法人信息變更等用電信息變更申請,由 電網企業推送 至 交易機構, 系統核 驗完成后 變更生效。 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新增的用電戶號,自核驗通過后的第 5 個工作日納入次月市場化交易范圍。 第 3.2.9條 售電公司注冊信息變更分為一般變更和重大變更。售電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東和股權結構等信息變更屬于重大變更,其他信息變更屬于一般變更。 (一) 售電公司申請注冊信息一般變更的,電力交易機構在 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變更材料核驗,核驗通過后變更自動生效。 (二) 售電公司申請注冊信息重大變更的,應再次履行承諾、公示等手續。售電公司應將信用承諾書、售電公司重大變更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 售電公司變更申請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完成完整性核驗,確認無誤后予以公示。每月月初第二個工作日,電力交易機構對提交重大變更申請并核驗通過的售電公司,在交易平臺向社會公示 7 個工作日。售電公司信息變更導致20 不再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交易機構按有關規定注銷其市場交易注冊;售電公司信息變更仍符合準入條件,但導致交易電量限額等發生變化的,按變化后的交易限額執行。 售電公司重大變更相關證明材料規范要求如下 1.企業名稱變更的,須提交工商核準變更通知書、變更后營業執照、公司章程、銀行開戶信息。 2.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須提交變更 后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股東情況、股權結構變更的,須提交變更后的股東身份信息、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章程及工商部門備案登記材料等相關文件。 第三節 市場主體停牌 第 3.3.1條 因違反交易規則及市場管理規定等情形,需限時整改的市場主體,整改期間對該市場主體的交易資格和交易權限進行全部或部分暫停,簡稱停牌。暫停期間,該市場主體已簽訂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及所有市場義務仍需繼續履行,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電量仍按規則結算。存在下列情形的,電力交易機構按照要求暫停其交易資格 (一) 因違反交易規則,山東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要求限時整改的; 21 (二) 因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經電力交易機構核實,并出具書面通知且拒不改正的; (三) 限期整改期間未達到整改要求的。 第 3.3.2條 市場主體停牌當日未開展交易,當日停止其交易權限;停牌當日已開展交易,自停牌之日起次日停止其交易權限。 第 3.3.3條 市場主體按要求完成整改,經山東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認可并出具正式通知或電力交易機構核實后,對該市場主體復牌。市場主體自復牌之日起恢復其交易資格和交易權限。 第四節 市場退出 第 3.4.1條 售電公司因運營不善、資產重組或者破產倒閉導致無法履約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場的,應 提前 30 個工作日 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退出申請,同時抄送電網企業,以及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利益相關方。 電力交易機構收到申請后,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退出申請的核驗,通過核驗的,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辦理退出市場手續。電力交易機構從售電公司準入目錄中將其剔除,按月將售電公司退出情況生成備案信息,向省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備案,并抄送電網企業。 22 售電公司申請退出之前,有未完成零售合同的,應 承擔違約責任 ,繳清市場化費用及欠費,處理完畢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電量。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 公司申請自愿退出時,還應提供妥善處置配電資產的證明或者由保底售電公司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的相關文件。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地區配電業務,由電網企業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售電公司申請退出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退出申請表、已簽訂的交易合同履行或處理完畢的相關證明材料、妥善處置配電資產的證明或者由保底售電公司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的相關文件(僅限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第 3.4.2條 電力用戶參加電力市場交易后,原則上不得退出,不再執行政府規定的銷售電價。已參加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又退出的,在再次通過售電公司購電或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前,由 為其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企業 承擔保底供電責任,用電價格按照政府核定的保底電價執行。保底電價由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執行。保底電價出臺前,市場用戶申請退出交易的,用電價格暫執行政府規定的銷售電價。 23 批發用戶申請退出之前,應繳清市場化結算費用,處理完畢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電量。零售用戶退出之前,應解除零售合同關系,并繳清市場化結算費用。 電力交易機構受理退出申請后,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退出申請的核驗,核驗通過后退出生效。電力交易機構按月將電力用戶退出情況生成備案信息,向省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備案,并抄送電網企業。 第 3.4.3條 市場主體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準入條件,或因其他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需要退出電力市場的,按有關規定強制其退出市場 。 電力交易機構將其從市場主體目錄中刪除 ,同時注銷其市場交易注冊, 按月向省能源局和山東能源監管辦備案。 市場主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違反市場規則、濫用市場力、惡意擾亂市場秩序、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注冊材料進入電力市場、發生重大 違約行為且拒不整改的,省能源局、山東能源監管辦可以宣告強制退出市場交易。對強制退出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依法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電力交易機構 3 年內不再受理該市場主體注冊申請,其法定代表人 3 年內不得擔任售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4 被強制退出市場的市場主體,應繳清市場化費用及欠費 , 按國家規定妥善處理 零售合同 并支付電力市場結算差錯追補費用。 售電公司被強制退出市場的 (一) 強制退出公示期間,售電公司可轉讓尚未完成交割的交易成交電量,受讓方須繼續履行。 (二) 強制退出后,未轉讓成功的,交易成交量由電力交易機構處置,產生的損益,由退出的售電公司承擔。同時,售電公司根據零售合同中的違約條款履行相應責任。 第 3.4.4條 售電公司、電力用戶退出當月仍根據原交易合同結算。售電公司退出的,其簽約的電力用戶可選擇保底售電公司,后續交易過程中電力用戶可選擇與其他售電公司簽訂零售合同,合同關系自建立之日起次月生效。 第 3.4.5條 申請退出和強制退出電力市場的市場主體,由電力交易機構在交易平臺注銷其交易賬號及交易資格,但保留其歷史信息。 第 3.4.6條 電力交易機構按月匯總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注冊、變更、停牌和注銷情 況,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向省能源局和山東能源監管辦備案。 25 第四章 現貨市場交易基本原則 第 4.1條 現貨市場包括日前市場、日內機組組合調整和實時市場,采用全電量申報、集中優化出清的方式開展,通過集中優化計算,得到機組開機組合、分時發電出力曲線以及分時現貨市場價格。 日前市場首先采用調度機構預測的非市場用戶負荷曲線,疊加市場用戶申報負荷,進行日前市場出清,出清結果用于現貨市場 交易 結算,然后采用調度機構預測的全網 用電負荷 進 行可靠性機組組合校驗,結果 用于發電 機組 組合和發電 出力 實際執行。 第 4.2條 跨省區中長期優先發電合同和 中長期市場化交易合同雙方 ,提前約定交易曲線作為結算依據。 經過 安全校核的日前跨省區送電曲線作為 山東電力現貨市場的邊界條件, 偏差部分按照山東現貨市場 規則 進行結算。 以國家 計劃為基礎的跨省區送電計劃放開前,由山東電網公司或政府授權的其他企業代表與發電 方 、輸電方簽訂三方中長期合同, 約定 典型送電曲線及輸電容量使用條件。 第 4.3條 現貨市場與輔助服務市場協調運行,提供調頻輔助服務的發電機組預留調頻容量后,剩余可調出力空間根據日前報價參與 日前市場 和實時市場 出清 ,出清的各時段發電出力作為調頻出力基值。若提供調頻輔助服務的發電機組26 為合同期內的涉外機組,按照運行日全網發電機組的預測平均負荷率設置各時段發電出力作為調頻出力基值,其電價按照政府定價結算。 第 4.4條 特殊機組參與現貨市場的方式 。 一 供熱機組 民生供熱機組按照“保量保價”的基本原則參與現貨市場出清,工業供熱 機組 按照“保量不保價”的基本原則參與現貨市場出清。 電力交易機構按照政府下達的供熱機組(包括民生供熱和工業供熱)年度供熱調節性優先發電計劃,分解并下達至發電企業,作為結算依據。 各發電集團和獨立直調公用電廠在供暖期前向調度機構報送各直調公用電廠供暖期供熱(含民生和工業供熱)機組最小方式 ,非供暖期向調度機構報送直調公用電廠工業供熱機組最小方式。 供熱電廠在日前 申報 運行日供熱機組方式,包括供熱機組名稱、編號及全廠運行日 24 小時總供熱量預測曲線(單位為 GJ/小時),參與現貨市場。調度機構根據電網運行實際和供熱電廠申報的總供熱量對電廠申報的供熱機組方式進行校核,日前和實時市場在出清時僅保障供熱機組27 最低技術出力,最低技術出力以上部分按照報價參與市場出清。 二 核電機組 核電機組在競價日申報運行日 現貨日前市場報價(申報信息與常規機組相同),在滿足系統安全和核安全的基礎上,參與現貨市場出清及市場定價,并按優先發電次序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出清權。政府下達的核電機組保障利用小時數作為核電機組結算依據。 核電機組運行應滿足核電機組低功率運行深度、調節速率、準備時間等安全條件要求,在機組燃料循環首次滿功率后 5和壽期末 15時間段 ,滿功率運行。核電機組啟停需要提前 6 個工作日 1200 時前向調度機構提報啟停計劃,調度機構提前 3 個工作日 1500 時前予以批復。核電機組發電運行曲線 16 00 前確定,日內機組組合和實時市場不做調整。 三 直調自備電廠 并網直調自備電廠在取得準入資格后,參與現貨市場。 四 抽水蓄能電站 執行單一電量電價 政策 的抽水蓄能機組參與現貨市場,其它經營方式的抽水蓄能機組不參與現貨市場。 五 新能源電站 28 在政府下達新能源保障利用小時數前,新能源電站預測出力的 10參與現貨市場,自愿參與中長期市場。新能源電站在競價日申報運行日的短期預測出力曲線和價格,在運行日申報超短期預測出力曲線,新能源電站申報的運行日短期預測出力和超短期預測出力的 10參與現貨市場出清及市場定價,并按優先發電次序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出清權,新能源 日前市場出清曲線按照日前市場價格結算,實際發電曲線的 10與日前市場出清曲線偏差部分按照實時市場價格結算。新能源電站申報的運行日短期預測出力曲線和超短期預測出力曲線按照 8.1.7“新能源電站預測偏差考核機制”考核預測準確率。 在新能源消納未受限時,新能源電站可以超出實時市場出清曲線運行,但超出 部分 按實時市場出清電價的 50結算。 六 涉外機組 涉外機組在合同期內按合同約定和系統運行實際需要發電,不參與現貨市場。 第 4.5條 現貨市場以日、日內和實時( 15 分鐘)為周期開展,輔助服務市場以日為周期開展。若用戶側不支持15 分鐘 周期的數據采集,對小時級數據按照申報曲線以斜直線方式進行插值獲取 15 分鐘周期數據。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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