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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電力零售市場交易規則(試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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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電力零售市場交易規則(試行).pdf

    1 山東省電力零售市場交易規則 試行 2020 年 6 月 1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市場主體和交易方式 1 第三章 零售套餐 4 第一節 基本規定 . 4 第二節 電量價格機制 . 4 第三節 電量偏差處理機制 . 7 第四節 代碼與期限 . 8 第五節 解約 . 9 第六節 適用對象 11 第七節 發布與取消 11 第四章 用電曲線查詢 . 12 第五章 零售套餐結算 . 12 第一節 結算原則 12 第二節 結算流程 13 第六章 零售平臺 . 14 第一節 零售平臺建設原則 14 第二節 零售平臺功能要求 15 第七章 附則 . 16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規范、高效的電力零售市場,營造良好的零售市場 環境 ,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山東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以及有關市場規則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山東省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之間開展的電力零售 交易 。 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的市場準入、 權 利 義務以及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電網企業的權責等本規則未包含的事項按照山東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規則 試行 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山東能源監管辦)會同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山東省能源局(以下簡稱省能源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山東電力零售市場交易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主體和交易方式 第四條 參與電力零售交易的市場主體是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 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須按照山東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規2 則 試行 的規定在交易機構完成市場注冊。 電力用戶參加電力零售交易后即確認為電力零售用戶,零售合同解除前不得再直接參與電力批發交易(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和電力現貨市場交易)。零售用戶在每一個合同期內只能與一家售電公司簽訂一個零售合同(或只能選擇一個零售套餐)。 第五條 電力零售交易方式包括場外雙邊交易和場內零售交易兩種。 場外雙邊交易是指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通過簽訂雙邊零售合同進行交易的方式。場內零售交易是指在零售市場交易平臺由售電公司制定發布零售套餐、電力用戶選擇確認的交易方式。 第六條 場外雙邊交易零售合同由售電公司負責將合同錄入零售市場交易平臺,用戶在當月 24 日 前確認后建立合同關系,從次月 1日 0時起生效。場外雙邊交易零售合同應符合零售市場交易平臺數據錄入技術標準要求(初期暫按零售套餐技術要求執行)。 第七條 售電公司可以根據零售市場交易平臺提供的技術標準制定發布零售套餐,電力零售用戶可以自主選擇零售套餐與相應售電公司簽約。用戶在每月 24 日前確認簽約后,次月 1日 0時起生效。 3 電力用戶在選擇零售套餐時 擬簽約的 時間段內應沒有已簽約的零售套餐或場外雙邊交易零售合同。 第八條 售電公司、電力零售用戶之間解除合同關系,應就欠費問題及其他相關合同義務達成一致意見。由主動解除方按合同約定的 方式提 起雙方友好協商解約或通過解約金進行強制解約 ,次月 1日 0時起生效。 雙方友好協商解約需 被動解除方在當月 24 日前確認 解除合同關系,被動 解除方 未 在當月24 日前確認 解除合同關系的,當月無法完成解約。解約金強制解約方式無需被動解除方確認,可直接解約。 第九條 零售套餐合同 期滿 后 自動失效 。合同雙方均可在合同到期前 1個月內向對方提出續約申請,經對方在合同期內最后一個月 24日前確認后, 合同延續一個周期。 第十條 電力用戶注冊后沒有參與批發市場交易、沒有選擇零售套餐或達成雙邊零售合同的,視為非市場用戶,由電網公司按政府定價結算電費。 電力用戶零售套餐或雙邊零售合同到期未續約、或者解除合同關系后未簽約新的售電公司的,視為退出市場交易用戶,在與新的售電公司建立零售關系或者直接參與批發市場交易前,由電網公司按保底電價結算電費 ,未出臺保底電價前,執行政府定價。 第十一條 零售套餐或雙邊零售合同有效期內,因電力用4 戶或售電公司其中一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電力交易機構可依據套餐或合同解約約定、仲裁機構裁決或司法機關判決進行處理,同時上報山東能源監管辦和省能源局備案。對套餐或合同約定存在異議,仲裁機構或司法機關未裁決前,電網企業按政府定價結算用戶側電費。 第 三章 零售套餐 第一節 基本規定 第十二條 零售套餐是指售電公司制定發布的售電資費標準總稱。 第十三條 電力交易 機構 負責對 零售套餐的 發布 、終止 和取消的管理 工作 。 電力交易機構按月將 生效 和 取消的套餐 報送 山東 能源監管 辦 、 省能源局。 第十四條 電力零售套餐的 內容 主要包括代碼、電量價格機制、電量偏差處理機制、期限、解約條款 、適 用 對象 等。 第二節 電量價格機制 第十五條 零售套餐電量價格機制由分時電量和分時電價(或分時電價機制)兩部分構成。 分時電量應按照百分比分解到每天 24 個小時,百分比保留兩位小數 ,分解后及結算時的分時電量按千瓦時取整 不保5 留小數 。 分時電價(或分時電價機制)應分解到每天 24 個小時,電價單位是元 /兆瓦時,保留一位小數。 第十六條 按照 價格形成方式 , 零售 套餐電量價格可分為固定價格類、階梯價格類 、 市場費率類和混合類。 固定價格類在合同期內,每天各時段的價格是固定的。 階梯價格類 市場初期可按照月度用電量 逐漸過渡到分時電量 設置 2-4 級階梯價格,每級 階梯 內電量價格 固定 。 用戶 時段 用電 量按照分級標準從第一級開始依次執行階梯電價。市場主體為集團戶的,出現階梯超檔時,超檔部分電量按各分(子)戶結算期內實際用電量比例分攤。 市場費率類時段電量價格參照某一基準價格按月浮動。初期基準價格暫按電力現貨市場分時段用電側價格月度算術平均值執行,市場成熟后可以根據需求適當增加基準價格類型。 混合類采用固定價格 市場費率混合模式,時段電量按照比例分為固定費率部分( 1-99)和市場費率部分( 99-1)。 第十七條 固定價格 類 零售套餐 每日每個時段 的 價格 均為固定值。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 一 )全周期內統一價格套餐 所有交易日、所有時段均執行相同的零售價格; 6 ( 二 )分時段套餐所有交易日統一劃分為 n( 2≤ n≤ 24)個時段,每個時段內執行相同的零售價 格; ( 三 )分月套餐套餐時間按月度劃分為 m( 2≤ m≤ 12)個分月段,再將每個交易日統一劃分為 n( 2≤ n≤ 24)個時段,每個月段中的每個時段執行相同的零售價格。 第十八條 階梯價格類套 餐 將月度電量 劃分 為 s( 2≤ s≤ 4)個用電階梯 ,確定 每個階梯的電量值 和 每個階梯的 零售 價格。 第十九條 市場費率 類 零售套餐 每 月分時段 價格 均按照基準價格機制確定。按基準價格的不同分為以下兩類 ( 一 ) 以現貨市場用戶側實時結算價格月度算術平均值作為基準價格,計算公式為 ZtkPt.實時平均 其中 Zt為電量 零售價格 ; k為價格調整系數; Pt.實時平均 為現貨市場用戶側實時結算價格月度算術平均值。 ( 二 ) 以現貨市場用戶側日前結算價格月度算術平均值作為基準價格,計算公式為 ZtkP t.日前平均 其中 P t.日前平均 為現貨市場用戶側日前結算價格月度算術平均值。 第二十條 混合類零售套餐是在固定價格類和市場費率類7 套餐的基礎上,首先確定固定價格類電量比例 a( 1≤ a≤ 99),然后依次確定固定價格和市場費率類電價形成機制,兩部分電價加權平均即為混合類套餐各時段電能量價格。 第三節 電量偏差處理機制 第二十一條 零售套餐可以設置以月度、日、小時為周期的電量偏差考核條款,但應給出合理、明確的考核費用計算方法。售電公司也可以選擇在套餐內不對用戶偏差考核。 市場主體為集團用戶的,偏差考核費按分(子)戶結算期內實際用電量比例分攤偏差考核費用。 第二十二條 偏差考核主要包括月度(日)用電總量偏差考核法、月度時段偏差電量考核法、日時段偏差電量考核法。 月度(日)用電總量偏差考核法應將考核閾值、考核價格(或價格機制)分解到月(日)。 月度時段偏差電量考核法、日時段電量偏差考核法應將考核閾值、考核價格機制分解到相應時段。 第二十三條 以電力零售用戶申報的 月度 (日) 總用電量為基準值 Q 基準 。當用戶實際用電量 超出基準 值時 , x1以內的多用電量免于 偏差考核 , x1以外的 多用電量 按照其月度加權平均 電量 價 格 的 y1收取 偏差考核費用 ;當用戶實際用電量少于 基準 值時 , x2以內的 少用電量免于 偏差考核 , x2以外的 少用電量 按照其月度加權平均 電量 價 格 的 y2收取 偏差考核費8 用 。 第二十四條 以電力零售用戶申報的某個 或多個時段月度總用電量 為基準值 Q 基準 。當用戶實際用電量 超出基準 值時 , x1以內的 多用電量免于 偏差考核 , x1以外的 多用電量 按照 該時段 其月度加權平均 電能量 價 格 的 y1收取 偏差考核費用 ;當用戶實際用電量少于 基準 值時 , x2以內的 少用電量免于 偏差考核 , x2以外的 少用電量 按照 該時段 其月度加權平均 電能量 價格 的 y2收取 偏差考核費用 。月度 各時段考核費用 之和 為售電公司向用戶收取的 月度 總 偏差 考核費用 。 第二十五條 以電力零售用戶申報的日用電曲線中 每小時用電量 為基準值 Q 基準 。當用戶該小時 內 實際用電量 超出基準 值時 , x1以內的 多用電量免于 偏差考核 , x1以外的 多用電量 按照 該時段現貨實時市場用電側電量 價 格 的 y1收取 偏差考核費用 ;當用戶實際用電量少于 基準 值時 , x2以內的 少用電量免于 偏差考核 , x2以外的 少用電量 按 照 該時段現貨實時市場用電側電量 價 格 的 y2收取 偏差考核費用 。月內 各 小時 考核費用之和 為售電公司向用戶收取的 月度 總 偏差 考核費用 。 第四節 代碼與期限 第二十六條 零售套餐代碼由售電公司編碼和零售套餐編碼組成。售電公司編碼由四位英文字母與兩位阿拉伯數字構成,零售套餐由四位阿拉伯數字構成、從 0001開始編號。 9 第二十七條 零售套餐的有效期限以月為單位,期限最短為 1個月 ,超過 1個月應為其整數倍。 第二十八條 零售套餐的生效時間為 零售 套餐 合同 確認后次月首日 0時, 結束時間為 套餐有效期內最后 1個月的 最后一天 24 時。 期間遇 現貨 市場 中 止時, 按照市場中止的相關規定執行;如 市場 恢復運行 后 原零售套餐 仍未到期,則 用戶 自動恢復 執行原 套餐至原定期限,不做延期 ; 若市場 恢復運行 后 原套餐已 到期,則 用戶需 重新選擇套餐 。 第五節 解約 第二十九條 零售套餐應設置 明確的 、 可執行的一條以上解約條款。 第三十條 零售套餐 除法定合同解除條件解約和期滿自動解約情形外,應 設置 約定解約條款 ( 一 )方式Ⅰ 雙方友好協商同意解除套餐合約。由售電公司 或電力用戶任一方 向另一方提出按方式Ⅰ 解除套餐申請,另一方確認即可解除。 ( 二) 方式Ⅱ 違約金 強制解約 。按照零售套餐 設置 的 違約金 ,售電公司 或電力用戶 可通過支付 違約金強制解約。 違約金 一般設置為分段式 ,計算公式如下 10 {??1?? ≠ 0, ?? ≤ C1?? ??已產生 ????總M已執行 ?? ≠ 0, C1 ?? ??2??2 ?? ≠ 0, ?? ≥ C2??1??22 ?? 0其中 ??為應付違約金; P已為已執行月份的電力用戶 套餐 費用; b為違約 金系數 ; M(總)為套餐總期限月數; M(已執行)為已執行的套餐期限月數; C1為違約金最低金額; C2為違約金最高金額。 第一段應付違約金少于(包含等于)設置的違約金最低金額時,支付違約金最低金額 C1。 第二段應付違約金高于設置的違約金最低金額、少于設置的違約金最高金額時,支付違約金 ??。 第三段應付違約金多于(包含等于)設置的違約金最高金額時,支付違約金最高金額 C2。 第四段合同生效第一個月未結算任何費用前解約 ,應付違約金為 C1C2/2。 第三十一條 市場主體為集團用戶的,違約金由電網企業11 按集團戶各分(子)戶實際電量占集團戶總電量比例分攤。 第六節 適用 對象 第三十二條 零售套餐可設置為適用 所有 電力 用戶 ,也 可以設置具體條件門檻 。 第三十三條 零售套餐門檻設置方法 可選擇以下 一條 或多條。 ( 1)按 用戶年用電 量設置。 ( 2)按 用戶 月 用電 量設置。 ( 3) 按 用戶 行業分類設置。 ( 4) 按用戶計量條件(分時計量或按峰平谷分段計量)設置。 第七節 發布與取消 第三十四條 售電公司根據零售套餐電量價格機制、用電偏差處理機制、期限、解約 、適 用 對象 等規定制定套餐,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審核通過后,由電力交易機構給予套餐代碼并于每月 23 日前在零售市場發布、生效當月新增套餐。每個零售套餐 擁有唯一代碼 。 第三十五條 售電公司可以取消 本公司已 發布生效的 零售套餐 。取消后的 零售套餐 不可恢復 為有效套餐,但 在 交易平臺保留 相關信息和編號。 12 第四章 用電曲線查詢 第三十六條 電力用戶的用電曲線由電網企業通過計 量系統抄表、計算獲取。 用戶 計量裝置 具備 分時電量 計量條件 的, 電網 企業 抄表獲取用戶 每天 24小時各時段實際用電量 。 用戶計量裝置 不具備 分時電量 計量條件 的,電網企業按照用戶 尖峰、峰段、平段、谷段的用電量 擬合計算用戶各時段電量。 第三十七條 電網企業對不具備分時計量條件的用戶,按照用戶當天 尖峰、峰段、平段、谷段的用電量,分別 計算當天各段 總 用電量, 在每段內再按照 算數平均方法分解到各個小時用電量,以此生成擬合曲線 。 第三十八條 電力用戶可以查詢本單位 4 日前的歷史分時用電量。售電公司可以查詢與其簽訂雙邊零售合同和選擇其發布的零售套餐用戶的 4日前歷史分時用電量,以及其匯總分時電量數據。 第五章 零售套餐結算 第一節 結算原則 第三十九條 根據零售用戶簽訂的雙邊零售合同或其選定的零售套餐以及容量補償電價等依據,計算零售用戶的電量電13 費和考核費用。根據售電公司所有零售合同的電量電費和考核費用匯總,形成售電公司的銷售電費和考核收入。 電網企業按月根據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收取標準、功率因數考核標準、基本電費收取標準對零售用戶的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基本電費進行電量電費核算,并負責市場主體的電費結算及收付。 第四十條 零售市場售電公司的銷售收入和考 核收入、零售用戶的市場交易電量電費和考核費用在零售平臺按月發布。 第四十一條 零售用戶保持與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和支付方式不變。 第四十二條 零售市場結算電量的計量點、計量裝置、校驗要求和異常處理辦法按電網企業與電力用戶簽訂的高低壓用電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根據零售合同計算違約金,違約金由電網公司向違約方代收,并在一個月內支付給被違約方。代收資金和支付資金均與當月電費一并結算。 第二節 結算流程 第四十四條 電網企業按約定時間及電力現貨市場運行要求完成零售用戶抄表。 第四十五條 零售用戶第 4日( D4)可通過零售平臺查詢分時電量,按套餐類型查詢分日電量電費、考核費用。次月 914 日前售電公司可通過零售平臺查詢上月電費清單,如有異議應于 3日內提出,由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及時做好解釋。逾期沒有提出異議則視同無異議。 第四十六條 售電公司的結算費用由交易機構根據山東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規則 (試行) 、山東省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 (試行) 和本規則分別計算其應收、應付款項,差額部分由電網企業負責與其結算。 第四十七條 差錯退補方式、時限按山東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規則 (試行) 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售電公司、簽約用戶在零售合同中另行約定結算方式的 ,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六章 零售平臺 第一節 零售平臺建設原則 第四十九條 零售平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行業標準。零售平臺應保障電力零售市場運營所需的用戶信息安全、數據安全和網絡安全,并具備可維護性,適應電力零售市場逐步發展完善的需要。 第五十條 零售平臺與現貨市場、中長期市場交易平臺 共享賬號 ( 一 ) 每個 售電公司 可 申請唯一管理員 賬號 和不多于 215 個業務員賬號 ,電力交易機構對 平臺賬戶 進行權限分類管理 。 ( 二 ) 每個電力用戶僅可申請唯一管理員賬號和不多于 1個業務員賬號 ,電力交易機構對 平臺賬戶 進行權限分類管理。 ( 三 )具有用戶 名和密碼在線找回功能。 第二節 零售平臺功能要求 第五十一條 零售平臺須對電力零售套餐的基本要素、發布、取消 、選擇 、終止、結算和用電曲線查詢等環節提供技術支撐;對場外雙邊交易提供合同申報、確認、解約等環節的技術支撐。 第五十二條 零售平臺應滿足零售套餐電量價格機制、偏差電量考核機制、違約金處理機制的所有要素需求,以便于售電公司制定靈活的零售套餐。 第五十三條 零售平臺具備零售套餐 生成 和取消功能。 零售平臺為售電公司 提供規則內所有類型零售套餐的合同文本框架 , 售電公司按提示步驟完善所有條款后即可 生成 完整套餐文本,提交審核。 第五十四條 零售平臺具備 零售套餐的 選擇 功能。 電力用戶可在 平臺自由搜索 并選擇 符合條件的 售電公司和零售套餐。 零售套餐到期未續約 的將由 零售平臺 自動終止套餐,解除雙方 合約 關系。 16 第五十五條 零售平臺具備零售套餐計算功能。 零售平臺具備 實時接收批發市場出清結果的功能。 零售平臺具備零售用戶分時用電量按比例申報功能。 第五十六條 零售平臺具備售電公司 和電力用戶的 用電曲線查詢、下載、異議提報功能。 第五十七條 零售平臺為售電公司 提供公司 展示 、 套餐展示和信息發布 等功能。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由山東能源監管辦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則自 2020年 9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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