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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試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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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試行).pdf

    山東省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規則 試行 2020年 6月 I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中長期市場交易基本原則 . 2 第一節 省間中長期交易 2 第二節 基數合約 . 2 第三節 中長期交易品種和周期 3 第四節 中長期合約要素 5 第五節 中長期合約分解曲線 . 6 第三章 雙邊協商交易 . 8 第一節 雙邊協商交易要求 . 8 第二節 合同信息填報與確認 . 8 第三節 交易校核 . 8 第四章 集中競價交易 . 9 第一節 集中競價交易要求 . 9 第二節 集合競價交易組織 . 10 第三節 連續競價交易組織 . 11 第五章 掛牌交易組織 . 13 第六章 基數合約轉讓交易 . 15 第一節 基數合約集中競價交易 15 第二節 基數合約雙邊協商交易 18 第七章 中長期交易約束 . 19 第一節 交易價格約束 19 第二節 月度凈合約量約束 . 20 第三節 月度累計交易量約束 . 23 第四節 交易電量約束 24 第八章 價格機制 28 第九章 計量結算 29 第十章 市場風險防控 . 38 第一節 市場履約風險 38 第二節 履約擔保 . 40 第三節 強制措施 . 45 第十一章 附則 46 附件 1 . 48 II 術語定義 48 附件 2 . 50 參考算例 50 附件 3 . 58 中長期交易品種匯總表 . 58 I 第一章 總則 第 1.1 條 為規范山東省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電力市場的開放、競爭、有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開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關于深化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以及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山東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 1.2 條 本規則適用于與山東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相銜接的山東省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 第 1.3 條 本規則所稱電力中 長期市場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的年、月、周電量市場交易。 第 1.4 條 電力中長期市場采用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和掛牌交易相結合、常用曲線合約和自定義曲線合約相結合的交易方式,通過多次組織的年、月、周交易品種,實現中長期合約的靈活簽訂和調整,交易的電量合約作為結算依據。中長期市場的交易標的包括年度優先發電量和政府基數合約以及市場合約電量。 2 第 1.5 條 市場成員準入與退出、信息披露等按照山東省電力現貨市場交易規則 試行 要求執行。 第 1.6 條 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山東能源監管辦)會同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展改革委)、山東省能源局(以下簡稱省能源局)根據職能依法履行山東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監管職責。 第二章 中長期市場交易基本原則 第一節 省間中長期交易 第 2.1.1 條 跨省區中長期優先發電合同和中長期市場化交易合同雙方 ,提前約定交易曲線作為結算依據。以國家計劃為基礎的跨省區送電計劃放開前,由山東電網公司或政府授權的其他企業代表與發電方、輸電方簽訂三方中長期合同,約定典型送電曲線及輸電容量使用條件。 第 2.1.2 條 省間中長期交易按年 、月定期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交易平臺上開市,形成合約典型曲線,月內可根據可再生能源消納、電網運行等情況進行調整并物理執行。 第二節 基數合約 第 2.2.1 條 年度基數合約由政府部門下達至發電企業,包含年度優先發電量和基數合同電量,執行政府批復的上網電價政策。電量規模按照國家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有關規定確定。年度基數合約電量視為廠網雙邊交易電量,優先發電3 量中居民供熱“以熱定電”電量、關停機組替代發電量不得轉讓。 第 2.2.2 條 政府部門綜合考慮全省電力電量需求,以及跨省跨區送受電電量、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和涉外機組合同電量等因素,安排年度基數合約電量。 年度基數合約電量由政府部門下達年度總量,由電力交易機構分解,作為發電企業的結算依據。 第 2.2.3 條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歷史用電負荷數據和典型負荷曲線將年度基數合約電量預分解到月、日及分時電力曲線,結算時按照“以用定發”原則進行調整。其中居民供熱機組的“以熱定電”優先發電量、關停機組替代發電量不做調整。 第三節 中長期交易品種 和周期 第 2.3.1 條 省內中長期交易主要以年、月、周為周期組織開展,結合市場發展情況,可增加更短周期(日以上)交易。 第 2.3.2 條 中長期交易按照交易周期劃分,現階段分為年度、月度和周交易;按照曲線分解方式劃分,分為常用曲線合約交易與自定義曲線合約交易;按照交易組織方式劃分,分為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基數合約轉讓交易等。 第 2.3.3 條 雙邊協商交易是指市場主體之間自主協商交易合約周期、合約電量、交易價格、分解曲線等要素,通過交4 易平臺簽訂合同,經相關方確認和交易校核后生效。交易標的為以日歷日為基本單位、以日歷周 為最小合約周期的中長期電量。 第 2.3.4 條 集中競價交易在交易平臺集中組織開展,由市場主體申報交易意向,交易平臺自動撮合匹配成交,采用常用分解曲線。集中競價交易分集合競價、連續競價兩個階段進行。 集中競價交易分為年度集中競價交易、月度集中競價交易以及周集中競價交易,其中年度集中競價交易每年底開展,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每月開展,周集中競價交易每周開展。 第 2.3.5 條 掛牌交易在交易平臺集中組織開展,采用掛牌摘牌的方式成交,成交價為掛牌價。每周組織本年度后續月份的電量交易,不跨自然年,交易電量按掛牌方的分解曲線 形成分時電量。 第 2.3.6 條 基數合約轉讓交易在發電企業之間開展,無需進行曲線分解??刹捎秒p邊協商、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經政府部門確認的提前關停機組的關停電量,需通過雙邊協商交易方式完成替代。 基數合約轉讓交易每月開展。 第 2.3.7 條 對市場主體的中長期交易設置凈合約量限制和累計交易量限制。其中發電側主體限制根據機組裝機容量和5 歷史可用發電小時數確定,用戶側主體限制原則上根據歷史實用電量確定。 第四節 中長期合約要素 第 2.4.1 條 中長期合約要素至少應包括合約周期、合約電量、交易價格、分解曲線等要素。其中,交易價 格為交易起止時間內統一的電量價格。 第 2.4.2條 中長期交易單元 (一)發電企業以機組為交易單元參與雙邊協商、集中競價和掛牌交易。 (二)售電公司和批發用戶以法人單位為交易單元參與市場交易,非獨立法人的批發用戶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作為交易單元參與市場交易。 (三)中長期市場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基數合約轉讓交易的成交雙方不能為同一交易單元。 第 2.4.3 條 合約的起止時間,以日歷日為基本單位,以日歷周為最小可約定合約周期。 第 2.4.4 條 合約電量是指合約周期內交易的總電量。合約電量的確認方式包括雙邊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基數合約轉讓交易等形式。 第 2.4.5 條 根據分解曲線的比例特性,將合約電量在合約期內全部分解至每日 24小時電量。 6 第 2.4.6 條 現階段,單份合約有且僅有一個交易價格,市場條件成熟后,允許市場主體根據交易時段設定多個交易價格。 第 2.4.7 條 集中競價、掛牌交易不再另行簽訂合同,以電力交易機構發布的成交結果作為合約的結算依據,雙邊協商交易通過交易平臺簽訂合同。 第五節 中長期合約 分解曲線 第 2.5.1 條 合約分解曲線包 括自定義分解曲線和常用分解曲線兩類。 自定義分解曲線由市場主體自主提出,將合約電量分解至24小時電量,通過雙邊協商或掛牌交易成交確定。 常用分解曲線包括年度、月度、周常用分解曲線,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山東電網系統負荷特性制定發布。 第 2.5.2條 常用分解曲線基礎數據準備 (一)年度分月電量比例( Y)根據上一年系統電力電量歷史數據確定年度分月電量比例。 (二)月度分日電量比例( M)根據上一年系統日電量歷史數據確定工作日、周六、周日、節假日四類常用日的電量比例。 (三)常用日分時電量曲線( D)有 四 種形式 7 1.峰平谷曲線 D1將一日劃分為峰段、平段和谷段,根據系統歷史負荷確定峰、平、谷三段負荷比例,將日電量分解為 24小時電量曲線。 2.高峰時段曲線 D2將日電量平均分解至每日峰段,平段、谷段為零,形成 24小時電量曲線。 3.平 段曲線 D3將日電量平均分解至每日 平 段, 峰 段、谷段為零,形成 24小時電量曲線。 4.低谷時段曲線 D4將日電量平均分解至每日谷段,峰段、平段為零,形成 24小時電量曲線。 第 2.5.3 條 常用分解曲線根據系統歷史負荷確定年度分月電量比例( Y)和月度分日比例( M),將年度電 量分解至分月、分日電量,再按日常用分解曲線( D1、 D2、 D3 或 D4),將日電量分解為 24 小時電量曲線,即年度常用分解曲線包括YMD1、 YMD2、 YMD3、 YMD4四 種形式。 第 2.5.4 條 月度常用分解曲線按照月度分日比例( M),將月度合約電量分解至日電量,再按日常用分解曲線( D1、 D2、D3 或 D4),將日電量分解為 24 小時電量曲線,即月度常用分解曲線有 MD1、 MD2、 MD3、 MD4四 種形式。 第 2.5.5 條 周常用分解曲線按照月度分日比例( M),將周電量分解至日電量,再按日常用分解 曲線( D1、 D2、 D3 或D4),將日電量分解為 24小時電量曲線,即周常用分解曲線包8 括 MD1、 MD2、 MD3、 MD4四 種形式。 第三章 雙邊協商 交易 第一節 雙邊協商 交易 要求 第 3.1.1 條 雙邊協商交易的交易標的為本年度次周開始的市場合約電量,以日歷周為最小合約周期,采用自定義分解曲線,具體開市時間等要求參見附表。 第 3.1.2 條 雙邊協商交易合同內容應包括合約周期、交易電量、交易價格、分解曲線等要素。 第 3.1.3 條 雙邊協商交易的合同電量應滿足雙方交易電量約束 ,合同價格應滿足最小變動價位約束。 第二節 合同信息填報 與確認 第 3.2.1 條 雙方協商達成交易意向后,由賣方按相關要求在交易平臺上填報合同信息,由買方進行確認,合同雙方應以合同起始日為基準至少提前 3 個工作日完成合同信息填報與確認。 第 3.2.2 條 賣方填報合同信息后,合同期內電量計入賣方已申報未成交電量,不計入買方已申報未成交電量;合同信息經買方確認后,合同期內電量計入買方已申報未成交電量。 第三節 交易校核 9 第 3.3.1 條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已發布的市場主體交易電量約束對合同內容進行校核,通過交易校核后合同生效。 第 3.3.2 條 未通過交易校核的合同,由電力交易機構通知相關市場主體協商調整后提交,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 取消合同 。 第四章 集中競價 交易 第一節 集中競價交易要求 第 4.1.1 條 年度集中競價交易的交易標的為次年年度市場合約電量,包括 YMD1、 YMD2、 YMD3、 YMD4 四 種常用分解曲線形式,具體開市時間等要求參見附表?,F階段,年度集中競價交易中發電企業只可作為市場合約電量賣方參加交易,售電公司和批發用戶只可作為市場合約電量買方參加交易。 第 4.1.2條 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的交易標的為后續 12個月的分月市場合約電量,包括 MD1、 MD2、 MD3、 MD4 四 種常用分解曲線形式,具體開市時間等要求參見附表。 第 4.1.3 條 周集中競價交易的交易標的為后續 4 周的分周市場合約電量,包括 MD1、 MD2、 MD3、 MD4 四 種常用分解曲線形式,具體開市時間等要求參見附表。 第 4.1.4 條 集中競價交易開市前 1 個工作日,電力交易10 機構通過交易平臺發布市場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集中競價交易的交易時段、交易標的、交易代碼、常用分解曲線等; (二)本次集中競價交易的基本單位電量、最小變動價位、交易價格約束等; (三)可參加本次集中競價交易的市場主體范圍以及其交易 電量約束。 第二節 集合競價交易組織 第 4.2.1 條 集中競價交易集合競價階段采用集中申報、集中撮合的交易機制,在連續競價交易前完成,主要包括集中申報、集中撮合、結果發布等環節。 第 4.2.2 條 交易日當天上午 900-915 組織開展集中申報, 915-920系統進行集中撮合, 920-9 25系統發布成交結果。 第 4.2.3 條 市場主體在集合競價交易申報時間窗口內申報擬購買或出售的交易電量與價格,申報信息不公開。 第 4.2.4 條 市場主體申報的交易電量應為基本單位電量的整數倍,且滿足交易電量約束。申報價格滿足最小變動價位,且不得超過交易價格約束。 第 4.2.5 條 市場主體提交申報信息后,交易平臺按不同交易標的分別進行集中撮合,原則如下 11 (一)將買方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序、賣方申報按價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配對形成交易對。 (二)交易對價差 買方申報價格 -賣方申報價格 當交易對價差為負值時不能成交,交易對價差為正值或零時成交,價差大的交易對優先成交;交易對價差相同時,申報時間較早的優先成交,申報時間以系統記錄時間為準。 第 4.2.6 條 集合競價階段交易結果在集合競價階段結束后由電力交易機構發布。集合競價階段未成交的交易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階段。 第 4.2.7 條 以最后一個成交對的買方申報價格、賣方申報價格的算數平均值作為集合競價階段的統一成交價格。 第三節 連續競價交易組織 第 4.3.1條 交易日當天上午 930-1130組織開展連續競價交易,集中競價交易連續競價階段采用連續申報、連續撮合的交易機制。包括交易申報、自動撮合、結果發布環節。 第 4.3.2 條 市場主體在連續競價階段交易時段內申報擬購買或出售的交易電量與價格,申報信息匿名即時公布。 第 4.3.3 條 市場主體申報的交易電量應為基本單位電量的整數倍,且滿足交易電量約束。申報價格滿足最小變動價位,且不得超過交易價格約束。 第 4.3.4 條 市場主體已申報未成交的交易意向可在交易12 窗口時間內撤銷,已成交的交易意向不能撤銷。 第 4.3.5 條 市場主體提交申報后,交易平臺按不同交易標的進行即時自動匹配撮合,原則如下 (一)對于提交的買方申報,將未成交的賣方申報按價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與之配對形成交易對。對于提交的賣方申報,將未成交的買方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與之配對形成交易對。 (二)交易對 價差 買方申報價格 -賣方申報價格 當交易對價差為負值時不能成交,交易對價差為正值或零時成交,價差大的交易對優先成交;交易對價差相同時,申報時間較早的優先成交,申報時間以系統記錄時間為準。 第 4.3.6 條 自動撮合交易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即時發布。 第 4.3.7 條 連續競價階段可成交交易對的成交價格取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買方申報價格、賣方申報價格的中間值,計算方法如下(可參考算例一) (一)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大于等于買方申報價格時,成交價格為買方申報價格; (二)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小于等于賣方申報價格時,成交 價格為賣方申報價格; (三)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小于買方申報價格且大于賣方13 申報價格時,成交價格為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 ; (四)集合競價成交價格作為連續競價階段第一筆交易成交價格。當集合競價成交市場主體數量不足 N1 家時,連續競價階段首個可成交交易對成交價格為買方申報價格和賣方申報價格的算術平均值。 第 4.3.8 條 集中競價交易結束后,電力交易機構對集中競價交易初步交易結果進行校核,未通過交易校核的異常成交結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 4.3.9 條 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發布集中競價交易正式結果。集中競價交易不再另行簽訂合同,以交易正式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第五章 掛牌交易組織 第 5.1 條 掛牌交易的交易標的為本年度次周至年底的市場合約電量,以日歷周為最小合約周期,分解曲線采用自定義分解曲線。 第 5.2 條 掛牌交易的合約周期、交易電量、交易價格、分解曲線等信息由掛牌方確定。 第 5.3 條 發電企業、售電公司、批發用戶可以只掛牌或摘牌,也可同時掛牌和摘牌。掛牌方主體不得在已掛牌合約周期內參加相同曲線摘牌交易。 第 5.4 條 掛牌交易開市前 1 個工作日,電力交易機構通14 過交易平臺發布市場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掛牌交易的交易時段、交易代碼; (二)本次掛牌交易的基本單位電量、最小變動價位等; (三)可參加本次掛牌交易的市場主體范圍以及其月度凈合約量、月度累計交易量、可申報電量額度。 第 5.5 條 掛牌交易采用匿名機制,主要包括掛牌申報、摘牌交易、結果發布等環節。 第 5.6 條 市場主體在交易時段內申報掛牌,掛牌內容包括合約周期、交易電量、交易價格、分解曲線等內容。 第 5.7 條 掛牌電量應為基本單位電量的整數倍,且滿足交易電量約束。掛牌價格應滿足最小變動價位要求。 第 5.8 條 市場主體根據交易平臺發布的掛牌信息進行摘牌操作,接受掛牌方掛牌電量、掛牌價格、分解曲線等信息。 第 5.9 條 摘牌操作生效后形成初步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即時發布。 第 5.10條 掛牌交易的成交價格為掛牌價格。 第 5.11條 當日掛牌交易結束后,電力交易機構對掛牌交易初步結果進行校核,未通過交易校核的異常成交結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 5.12 條 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掛牌交易正式結果。掛牌交易不再另行簽訂合同,以交易正式結果作為結15 算依據。 第六章 基數合約轉讓交易 第一節 基數合約集中競價交易 第 6.1.1 條 基數合約集中競價交易的交易標的為當年后續月份的分月基數合約電量,以已發布基數電量月份為準。 具體開市時間等要求詳見附表。 第 6.1.2 條 基數合約集中競價交易開市前 1 個工作日,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發布市場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基數合約集中交易的交易時段、交易標的、交易代碼等; (二)本次基數合約集中交易的基本單位電量、最小變動價位、交易價格約束等; (三)可參加本次基數合約集中競價交易的市場主體范圍以及其交易電量約束。 第 6.1.3 條 基數合約集中交易集合競價階段采用集中申報、集中撮合的交 易機制。包括集中申報、集中撮合、結果發布環節。 第 6.1.4 條 市場主體在集合競價交易申報時間窗口內申報擬出讓或受讓基數合約電量與價格。所有市場主體的申報信息不公開發布。 16 市場主體申報的交易電量應為基本單位電量的整數倍,且滿足可申報電量額度。申報價格滿足最小變動價位,且不得超過交易價格約束。 第 6.1.5 條 市場主體提交申報后,交易平臺按不同交易標的分別進行集中匹配撮合,原則如下 (一)將買方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序、賣方申報按價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配對形成交易對。 (二)交易對價差 買方申報價格 -賣方申報 價格 當交易對價差為負值時不能成交,交易對價差為正值或零時成交,價差大的交易對優先成交;交易對價差相同時,申報時間較早的優先成交,申報時間以系統記錄時間為準。 第 6.1.6 條 集合競價階段交易結果在集合競價階段結束后由電力交易機構發布。集合競價階段未成交的交易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階段。 第 6.1.7 條 以最后一個成交對的買方申報價格、賣方申報價格的算數平均值作為集合競價階段的統一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階段的統一成交價格作為連續競價階段的起始價格。 集合競價 成交市場主體數量不足 N2 家時,以上一交易日的有效綜合價格 作為連續競價階段的起始價格。 第 6.1.8 條 基數合約集中交易連續競價階段采用連續申報、連續撮合的交易機制。包括交易申報、自動撮合、結果發17 布等環節。 第 6.1.9 條 市場主體在連續競價階段交易時段內申報擬出讓或受讓基數合約電量與價格。所有市場主體的申報信息匿名公開發布。 市場主體申報的交易電量應為基本單位電量的整數倍,且滿足可申報電量額度。申報價格滿足最小變動價位,且不得超過交易價格約束。 第 6.1.10條 市場主體提交申報后,交易平臺按不同交易標的分別進行實時自動匹配撮合,原則如下 (一)對于提交的出讓方(買方)申報,將未成交的受讓方(賣方)申報按價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與之配對形成交易對。對于提交的賣方申報,將未成交的買方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與之配對形成交易對。 (二)交易對價差 買方申報價格 -賣方申報價格 當交易對價差為負值時不能成交,交易對價差為正值或零時成交,價差大的交易對優先成交;交易對價差相同時,申報時間較早的優先成交,申報時間以系統記錄時間為準。 第 6.1.11 條 自動撮合交易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即時發布。 第 6.1.12 條 基數合約集中交易連續競價階段成交價格取前一 筆交易成交價格、買方申報價格、賣方申報價格的中間18 值,計算方法如下 (一)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大于等于買方申報價格時,成交價格為買方申報價格; (二)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小于等于賣方申報價格時,成交價格為賣方申報價格; (三)前一筆交易成交價格小于買方申報價格且大于賣方掛牌價格時,成交價格為前一筆申報交易成交價格。 第 6.1.13條 基數合約集中交易結束后,電力交易機構對基數合約集中交易初步交易結果進行校核,未通過交易校核的異常成交結果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 6.1.14 條 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發布基數合約集 中交易正式結果?;鶖岛霞s集中交易不再另行簽訂合同,以交易正式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第二節 基數合約雙邊協商交易 第 6.2.1 條 雙方協商達成交易意向后,由賣方按相關要求在交易平臺上填報合同信息,由買方進行確認,合同雙方應以合同起始日為基準至少提前 3 個工作日完成合同信息填報與確認。 第 6.2.2 條 賣方填報合同信息后,合同期內電量計入賣方已申報未成交電量,不計入買方已申報未成交電量;合同信息經買方確認后,合同期內電量計入買方已申報未成交電量。 19 第 6.2.3 條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已發布的市場主體交易電量約束對合同內容進行校 核,通過交易校核后合同生效,未發布約束月份合同暫不生效。 第 6.2.4 條 未通過交易校核的合同,由電力交易機構通知相關市場主體協商調整后提交,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的,按合同違約條款處理。 第七章 中長期 交易約束 第一節 交易 價格約束 第 7.1.1 條 綜合考慮發電企業運營、市場用戶電價承受能力等因素,對集中競價交易設置市場成交價格上下限,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經山東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同意后執行。 第 7.1.2 條 對集中競價交易的申報價格設置上下限,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經山東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同意后執行。具體如下 (一)對于交易標的首個交易日,市場主體申報價格上下限計算公式如下 申報價格上限 交易標的首日指導價( 1 U ) 申報價格下限 交易標的首日指導價( 1- U ) 其中, U 為交易標的申報價格上下浮動限額。交易標的首日指導價與限額 U 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經山東能20 源監管辦、省能源局批準后執行。 (二)對于交易標的的 正常交易日,市場主體申報價格上下限計算公式如下 申報價格上限 交易標的上一交易日有效綜合價格( 1U ) 申報價格下限 交易標的上一交易日有效綜合價格( 1-U ) 當交易標的上一交易日不存在有效綜合價格時,選取交易標的歷史交易日中最新的有效綜合價格。當交易標的不存在有效綜合價格時,以交易標的首日指導價作為綜合價格。 第 7.1.3條 綜合價格按以下公式計算 綜合價格 ((集合競價階段成交電量集合競價階段出清價格) ∑(連續競價階段成交電量連續競價階段成交價格))/(集合競價階段成交電量 連續競價階段成交電量) 對于任一集中競價交易標的,單個交易日成交市場主體數量不足 N家或成交交易筆數少于 N筆的,該標的當日綜合價格認定為無效。 第二節 月度凈合約量約束 第 7.2.1 條 月度凈合約量是指單個市場主體交易標的月合約電量的代數和。對單個標的月,其月度凈合約量計算公式如下(可參考算例二) 21 發電側標的月凈合約量 標的月基數合約電量(計劃) 累計替代其他機組的標的月基數合約電 量 -累計被其他機組替代的標的月基數合約電量 累計賣出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累計買入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 用戶側標的月凈合約量 累計買入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累計賣出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 第 7.2.2 條 市場主體的月度凈合約量約束根據發電能力和用電需求情況計算確定。 第 7.2.3 條 根據機組裝機容量確定發電側月度凈合約量上限,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發電機組月度凈合約量上限 發電機組裝機容量月度可用發電小時數調整系數 f1 其中,月度可用發電小時數以交易通知為準; f1為調整系數,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經山東能源監管辦、 省發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批準后執行。 第 7.2.4 條 批發用戶根據歷史實用電量確定凈合約量上限,售電公司歷史實用電量為其所代理用戶實用電量之和(歷史實用電量取交易日前 12 個月中最大月實用電量,有自備電廠的,按實際用網電量計算)。沒有歷史用電量數據的用戶根據其報裝容量,參考同類型用戶用電情況,確定上限計算所需的電量數據。 22 根據批發用戶或售電公司所代理用戶的歷史實用電量,參考下表確定其凈合約量上限 單位 kWh 歷史月實用電量 凈合約量上限 1000 萬 1000 萬 y 1 ? 1000 萬, 2000 萬 2000 萬 y 1 ? 2000 萬, 3000 萬 3000 萬 y 1 ? 3000 萬, 4000 萬 4000 萬 y 1 ? 4000 萬, 5000 萬 5000 萬 y 1 ? 5000 萬, 6000 萬 6000 萬 y 1 ? 6000 萬, 7000 萬 7000 萬 y 1 ? 7000 萬, 8000 萬 8000 萬 y 1 ? 8000 萬, 9000 萬 9000 萬 y 1 ? 9000 萬, 1 億 1 億 y 1 ? 1 億 歷史月實用電量 y 1 其中, y1為調整系數,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經山東能源監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批準后執行。 第 7.2.5條 發電側、用戶側凈合約量下限均為零。 第 7.2.6 條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交易開展情況,定期計算發布市場主體月度凈合約電量上限。對已發布的凈合約電量上限,電力交易機構每月底根據售電公司與用戶最新的代理關系進行重新計算并發布。因凈合約量上限調整,導致市場主體已持有月度合約量超過月度凈合約量上限時,由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通知市場主體在規定時間內處理。電力交易機構有權對異常的代理關系變更及其所產生的合約進行監視,報山 東能源監管23 辦、省能源局批準后,對異常情況進行市場干預。 其他因生產實際情況確需調整交易上限的,由市場主體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申請,經相關部門確認后備案并執行。 第三節 月度累計交易 量 約束 第 7.3.1 條 月度累計交易量是指單個市場主體買入和賣出標的月合約電量的絕對值之和,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可參考算例三) 發電側標的月累計交易量 標的月基數合約電量(計劃) 累計替代其他機組的標的月基數合約電量 累計被其他機組替代的標的月基數合約電量 累計賣出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 累計買入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 用戶側標的月累計交易量 累計買入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累計賣出標的月市場合約電量 第 7.3.2 條 對市場主體月度累計交易量設置上限。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根據月度凈合約量上限確定,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發電側 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 發電側 月度凈合約量上限f2 用戶側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 用戶側月度凈合約量上限y2 f2、 y2分別 為發電側、用戶側調整系數,由市場管理委員24 會提出建議,經山東能源監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批準后執行。 第 7.3.3 條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交易開展情況,定期計算發布市場主體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原則上,售電公司與用戶代理關系每月底更新計算一次,并同步調整已發布市場主體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其他特殊情況需調整交易上限的,由市場主體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申請,經相關部門確認后備案并執行。 第四節 交易電 量 約束 第 7.4.1條 交易電量約束基本要求 (一)市場主體在交易電量約束范圍內參與中長期市場交易。其中可申報電量額度按交易標的分別計算。 (二)市場主體的可申報電量額度根據其月度凈合約量上下限、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保函有效額度及歷史交易情況計算 得到,由電力交易機構計算發布。已申報未成交電量視同已成交電量納入可申報電量計算,交易結束后根據交易結果更新。 (三)月以內合約電量須滿足月度交易電量約束,月以上合約須滿足合約期內各月交易電量約束,跨月電量按日所屬月份計入月度合約電量后須滿足月度交易電量約束。 (四)根據市場主體預繳保函,計算某一標的預繳交易保25 函可交易電量額度,公式如下 預繳保函可交易電量額度 預繳保函額度 H /[交易標的綜合價格( 1 Q ) ]。 其中, ??為調整系數, ??為下一個交易日該交易標的價格的漲跌幅限額絕對值,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提出建議,經山東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批準后執行?,F階段,發電企業、電力用戶不設預繳保函可交易電量額度。 (五)市場主體同一交易時段對于相同交易標的電量只可進行買入或賣出交易,不可同時進行買入和賣出交易。 (六)當日成交電量,下一交易日方可交易。 (七)中長期交易實行大額申報制度。單個交易日內,市場主體任一月度凈合約量減少值不得超過該月凈合約量上限的 30。確有需要的,需提前三個工作日向電力交易機構進行大額交 易申報,對交易需求情況進行說明,經審批通過后開展交易。 第 7.4.2 條 市場主體參加市場合約雙邊協商交易、掛牌交易時,月內可申報電量額度計算公式如下 (一)發電側 發電側可申報賣出電量額度 min{(月度凈合約量上限 -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凈合約量 -本交易日申報賣出月內市場電量 -本交易日已申報賣出月內基數合約電量) ,(月度累計交易26 量上限 -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 發電側可申報買入電量額度 min{(本交易日前持有協商和掛牌交易月內市場合約電量 -本交易日申報買入協商和掛牌交易月內市場合約電量) ,(月度累計交易量 上限 -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 (二)用戶側 用戶側可申報買入電量額度 min{(月度凈合約量上限 -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凈合約量 -本交易日申報買入月內市場合約電量),(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 -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 用戶側可申報賣出電量額度 min{(本交易日前持有協商和掛牌交易月內市場合約電量 -本交易日申報賣出協商和掛牌交易月內市場合約電量) ,(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 -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 第 7.4.3 條 市場主體參加集中競價交易時,按交易標的計算其月內可申報電量額度,公式如下 (一)持有當前標的合約電量為正 發電側可申報賣出電量額度 min{(月度凈合約量上限 -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凈合約量 -本交易日申報賣出月內市場合約電量 -本交易日內已申報賣出月內基數合約電量) ,(月度累計交易量上限 -已發生月度累計交易量) } 發電側可申報買入電量額度 min{(本交易日前持有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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