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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基準改革——第二階段(征求意見稿)》簡介.pdf

    • 資源ID:10947       資源大?。?span class="font-tahoma">254.00KB        全文頁數: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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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率基準改革——第二階段(征求意見稿)》簡介.pdf

    1附 件 1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第 二 階 段 ( 征 求 意 見 稿 ) 簡 介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 以 下 簡 稱 理 事 會 ) 于 2020 年 4月 9 日 發 布 了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第 二 階 段 ( 征 求 意 見 稿 ) ( 以 下 簡 稱 征 求 意 見 稿 ) , 擬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金 融 工 具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金 融 工 具 確 認和 計 量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7 號 金 融 工 具 披 露 國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4 號 保 險 合 同 和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則 第 16 號 租 賃 進 行 修 訂 , 征 求 意 見 截 止 日 期 為 2020年 5 月 25 日 。 現 將 征 求 意 見 稿 簡 要 介 紹 如 下 一、背景情況銀 行 同 業 拆 借 利 率 等 利 率 基 準 在 全 球 金 融 市 場 中 發 揮著 重 要 作 用 。 然 而 , 近 年 來 試 圖 操 縱 銀 行 同 業 拆 借 利 率 的 案例 時 有 發 生 , 銀 行 間 無 擔 保 融 資 市 場 流 動 性 下 降 , 削 弱 了 人們 對 于 現 行 利 率 基 準 可 靠 性 和 穩 定 性 的 信 心 。 為 此 , 金 融 穩定 理 事 會 于 2014 年 建 議 各 國 開 展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 自 此 , 多個 國 家 和 地 區 陸 續 推 進 以 其 他 基 準 利 率 替 代 銀 行 同 業 拆 借利 率 的 改 革 。為 積 極 應 對 這 一 改 革 對 企 業 財 務 報 告 的 影 響 , 理 事 會 于2018 年 啟 動 了 “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及 其 對 財 務 報 告 的 影 響 ” 項 目 。22019 年 9 月 26 日 , 理 事 會 發 布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對 和 的 修 訂 ( 自2020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的 工 作 。 該 階 段 主要 對 套 期 會 計 進 行 了 以 下 修 訂 一 是 為 預 期 交 易 “ 極 可 能 發生 ” 的 要 求 、 套 期 關 系 的 前 瞻 性 評 估 、 套 期 有 效 性 的 回 顧 性評 估 提 供 例 外 條 款 , 允 許 企 業 不 考 慮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對 套 期 會計 處 理 的 影 響 。 二 是 明 確 企 業 僅 在 套 期 關 系 開 始 時 適 用 可 單獨 識 別 的 要 求 對 風 險 成 分 進 行 測 試 , 套 期 關 系 存 續 期 內 無 須再 進 行 測 試 。 三 是 明 確 企 業 應 當 自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不 確 定 性 消除 與 套 期 關 系 終 止 孰 早 的 時 點 終 止 適 用 例 外 條 款 。 四 是 增 加相 關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二、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第 二 階 段 征 求 意 見 稿 主 要 就 金 融 資 產 和 金 融 負 債 的 變更 、 套 期 關 系 的 修 改 、 可 單 獨 識 別 的 風 險 成 分 以 及 披 露 等 問題 對 現 行 相 關 準 則 提 出 了 修 訂 建 議 。 具 體 如 下 (一)關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變更1.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的 修 訂為 規 范 因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導 致 的 金 融 資 產 和 金 融 負 債 變更 的 會 計 處 理 , 征 求 意 見 稿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提 出 以 下 修 訂 建 議 一 是 澄 清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變 更 的 含義 , 明 確 金 融 工 具 初 始 確 認 后 , 如 果 確 定 合 同 現 金 流 量 的 基礎 改 變 , 則 該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發 生 變 更 , 即 使 在 此 情 形3下 金 融 工 具 的 合 同 條 款 未 修 改 。 二 是 對 于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所 要求 的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變 更 , 允 許 企 業 不 終 止 確 認 相 關 金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 也 無 須 調 整 其 賬 面 價 值 , 但 要 求 更 新 確定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現 金 流 量 的 實 際 利 率 以 反 映 利 率 基準 的 變 動 。 三 是 明 確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所 要 求 的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負 債 變 更 應 當 是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所 要 求 的 直 接 后 果 , 并 且 用 于確 定 合 同 現 金 流 量 的 新 基 準 與 原 基 準 在 經 濟 上 相 當 。 四 是 對于 不 屬 于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所 要 求 的 金 融 資 產 和 金 融 負 債 變 更 ,企 業 應 當 按 照 現 行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的 規 定 進 行處 理 。2.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4 號 的 修 訂征 求 意 見 稿 建 議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4 號 進 行 修訂 , 要 求 適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暫 時 豁 免 規 定 的保 險 公 司 采 用 與 上 述 相 同 的 實 務 變 通 方 法 。3.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的 修 訂征 求 意 見 稿 建 議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進 行修 訂 , 要 求 企 業 應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第 42 段對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所 要 求 的 租 賃 變 更 進 行 會 計 處 理 。(二)關于套期關系的修改及相關會計處理受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影 響 , 企 業 指 定 的 套 期 風 險 或 確 定 套 期關 系 中 指 定 的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合 同 現 金 流 量 的 基 礎 將發 生 變 化 , 導 致 企 業 需 要 對 套 期 關 系 的 指 定 進 行 修 改 。 根 據4現 行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號 的 規 定 , 對 套 期 關 系 指 定 的 修 改 將 導 致 套 期 關 系 的 終 止 。理 事 會 認 為 , 如 果 企 業 在 滿 足 套 期 會 計 其 他 條 件 的 前 提下 , 僅 因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導 致 套 期 關 系 終 止 而 不 能 繼 續 適 用 套期 會 計 , 則 無 法 很 好 地 反 映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的 經 濟 影 響 , 也 無法 為 投 資 者 提 供 有 用 的 信 息 。 為 此 , 理 事 會 建 議 對 國 際 財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進 行 以 下修 訂 一 是 明 確 僅 因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對 套 期 指 定 和 套 期 文 件 進行 的 修 改 不 會 導 致 套 期 會 計 的 終 止 。 二 是 套 期 關 系 指 定 發 生修 改 時 , 應 基 于 替 代 基 準 利 率 重 新 計 量 套 期 工 具 和 被 套 期 項目 , 并 將 由 此 導 致 的 無 效 部 分 計 入 損 益 。 三 是 當 套 期 有 效 性的 回 顧 性 評 估 例 外 條 款 不 再 適 用 時 , 應 將 被 套 期 項 目 和 套 期工 具 的 累 計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重 置 為 零 。 四 是 修 訂 對 組 合 項 目 應用 套 期 會 計 的 具 體 要 求 , 以 反 映 組 內 被 套 期 項 目 可 能 在 不 同時 點 發 生 變 化 的 預 期 。(三)關于可單獨識別的風險成分目 前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正 在 推 進 過 程 中 , 參 考 替 代 基 準 利 率的 特 定 金 融 工 具 市 場 可 能 尚 未 發 展 成 熟 , 當 套 期 關 系 發 生 改變 或 指 定 新 的 套 期 關 系 時 , 企 業 將 替 代 基 準 利 率 指 定 為 非 合同 明 確 的 風 險 成 分 可 能 無 法 滿 足 “ 可 單 獨 識 別 ” 的 要 求 , 從而 無 法 將 其 指 定 為 被 套 期 項 目 。為 此 , 征 求 意 見 稿 中 建 議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5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進 行 以 下 修 訂 當 企 業 合 理 預期 替 代 基 準 利 率 將 自 其 被 指 定 為 非 合 同 明 確 的 風 險 成 分 之日 起 24 個 月 內 滿 足 “ 可 單 獨 識 別 ” 的 , 視 同 其 滿 足 “ 可 單獨 識 別 ” 的 要 求 ; 如 果 隨 后 企 業 合 理 預 期 替 代 基 準 利 率 自 其被 指 定 為 風 險 成 分 之 日 起 24 個 月 內 不 能 被 單 獨 識 別 的 , 應停 止 應 用 前 述 規 定 , 并 自 重 新 評 估 之 日 起 終 止 應 用 套 期 會 計 。(四)關于披露要求征 求 意 見 稿 建 議 企 業 披 露 以 下 兩 方 面 信 息 一 是 因 利率 基 準 改 革 所 面 臨 的 風 險 的 性 質 和 程 度 以 及 如 何 管 理 這 些風 險 ; 二 是 企 業 由 現 行 基 準 利 率 向 替 代 基 準 利 率 過 渡 的 進 展情 況 以 及 如 何 管 理 這 一 過 渡 。 具 體 要 求 包 括 一 是 披 露 企 業如 何 管 理 向 替 代 基 準 利 率 的 過 渡 、 報 告 日 的 進 展 情 況 以 及 由此 產 生 的 風 險 。 二 是 按 照 重 要 利 率 基 準 分 別 列 示 繼 續 參 考 利率 基 準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賬 面 價 值 和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名義 金 額 。 三 是 針 對 企 業 面 臨 的 每 項 重 要 替 代 基 準 利 率 , 描 述如 何 確 定 其 基 礎 利 率 和 相 關 調 整 。 四 是 披 露 企 業 因 利 率 基 準改 革 導 致 其 風 險 管 理 策 略 的 變 化 情 況 , 以 及 如 何 管 理 這 些 風險 。三、征求意見的主要問題問 題 1 關 于 金 融 資 產 和 金 融 負 債 的 變 更 ( 見 國 際 財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修 訂 [草 案 ]第 6.9.1 至 6.9.6 段 , 國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4 號 修 訂 [草 案 ]第 20R 至 20S 段 和 第 506至 51 段 以 及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修 訂 [草 案 ]第 104至 106 段 和 附 錄 三 第 1A 至 1B 段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號 修 訂 草 案 第 6.9.2至 6.9.6段 建 議 ( 1) 金 融 工 具 初 始 確 認 后 , 如 果 確 定 合 同 現 金 流 量 的基 礎 改 變 , 則 該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發 生 變 更 。 在 此 情 形 下 ,即 使 金 融 工 具 的 合 同 條 款 未 修 改 , 也 會 導 致 變 更 。( 2) 作 為 一 種 實 務 變 通 , 主 體 將 應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告準 則 第 9 號 附 錄 二 第 5.4.5段 對 因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所 要 求 的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變 更 進 行 會 計 處 理 。( 3)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所 要 求 的 變 更 是 指 同 時 滿 足 以 下 條件 的 變 更 i) 該 變 更 是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所 要 求 的 直 接 后 果 ;ii) 用 于 確 定 合 同 現 金 流 量 的 新 基 準 與 原 基 準 ( 即 變 更 之 前的 基 準 ) 在 經 濟 上 相 當 。( 4) 如 果 觸 發 現 有 合 同 條 款 導 致 確 定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負 債 合 同 現 金 流 量 的 基 礎 發 生 變 化 , 并 且 滿 足 其 他 特 定 條 件 ,則 主 體 也 將 應 用 第 6.9.3 段 建 議 的 實 務 變 通 方 法 。結 論 基 礎 第 BC10至 BC36段 闡 述 了 理 事 會 提 出 以 上 修 訂建 議 的 理 由 。( 5) 征 求 意 見 稿 建 議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4 號 進 行 相 應 的 修 訂 , 要 求 適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暫時 豁 免 規 定 的 保 險 公 司 采 用 與 上 述 相 同 的 實 務 變 通 方 法 。7( 6) 征 求 意 見 稿 建 議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進 行 修 訂 , 要 求 主 體 應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6 號 第42 段 對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所 要 求 的 租 賃 變 更 進 行 會 計 處 理 。結 論 基 礎 第 BC39 至 BC41 段 和 第 BC118 至 BC125 段 闡述 了 理 事 會 提 出 以 上 修 訂 建 議 的 理 由 。您 是 否 同 意 上 述 建 議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的 理 由 是 什 么 如 果 您 僅 同 意 其 中 部 分 建 議 , 請 分 別 闡 述 同 意 和 不 同 意 的 部分 。 如 果 不 同 意 , 請 提 出 您 的 建 議 及 其 理 由 。問 題 2 關 于 套 期 關 系 的 修 改 ( 見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第 9 號 修 訂 [草 案 ]第 6.9.7 至 6.9.10 段 和 國 際 會 計 準則 第 39 號 修 訂 [草 案 ]第 102O 至 102R 段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修 訂 草 案 第 6.9.7 至6.9.10 段 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修 訂 草 案 第 102O 至102R 段 建 議 當 與 被 套 期 項 目 和 套 期 工 具 基 于 利 率 基 準 的 現金 流 量 的 時 點 和 金 額 和 /或 被 套 期 風 險 相 關 的 利 率 基 準 改 革引 發 的 不 確 定 性 消 除 時 , 主 體 應 當 修 改 套 期 關 系 的 正 式 指 定 ,但 僅 限 于 第 6.9.7段 和 第 102O段 中 規 定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修 改 。結 論 基 礎 第 BC42至 50段 闡 述 了 理 事 會 提 出 以 上 修 訂 建議 的 理 由 。您 是 否 同 意 上 述 建 議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的 理 由 是 什 么 如 果 您 僅 同 意 其 中 部 分 建 議 , 請 分 別 闡 述 同 意 和 不 同 意 的 部分 。 如 果 不 同 意 , 請 提 出 您 的 建 議 及 其 理 由 。8問 題 3 關 于 符 合 條 件 的 套 期 關 系 和 項 目 組 的 會 計 處 理( 見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修 訂 [草 案 ]第 6.9.11 至6.9.15 段 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修 訂 [草 案 ]第 102S至 102X 段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修 訂 草 案 第 6.9.11 至6.9.15 段 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修 訂 草 案 第 102S 至102X 段 建 議 ( 1) 當 套 期 關 系 指 定 發 生 修 改 時 , 主 體 應 按 照 國 際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的 規 定 ,基 于 替 代 基 準 利 率 重 新 計 量 套 期 工 具 和 被 套 期 項 目 , 并 將 由此 導 致 的 無 效 部 分 計 入 損 益 。( 2) 主 體 修 改 被 套 期 項 目 描 述 當 日 現 金 流 量 套 期 儲 備中 的 累 計 金 額 , 應 被 視 為 基 于 確 定 被 套 期 未 來 現 金 流 的 替 代基 準 利 率 。( 3) 當 已 終 止 套 期 關 系 中 先 前 指 定 為 被 套 期 項 目 的 金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的 合 同 現 金 流 量 的 確 定 基 準 發 生 變 化 時 ,被 終 止 套 期 關 系 的 現 金 流 量 套 期 儲 備 中 的 累 計 金 額 將 被 視為 基 于 確 定 被 套 期 未 來 現 金 流 的 替 代 基 準 利 率 。( 4) 當 對 指 定 為 被 套 期 項 目 的 項 目 組 應 用 第 6.9.7 段或 第 102O 段 時 , 主 體 應 根 據 其 參 考 的 基 準 利 率 將 被 套 期 項目 分 配 至 同 一 套 期 關 系 內 的 各 個 子 組 , 并 對 每 一 子 組 分 別 進行 比 例 測 試 。9( 5) 為 按 照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的 規 定 回 顧 性 評價 套 期 的 有 效 性 , 當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第 102G 款 不再 適 用 時 , 被 套 期 項 目 和 套 期 工 具 的 累 計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應 被重 置 為 零 。結 論 基 礎 第 BC51-BC79段 闡 述 了 理 事 會 提 出 以 上 修 訂 建議 的 理 由 。您 是 否 同 意 上 述 建 議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的 理 由 是 什 么 如 果 您 僅 同 意 其 中 部 分 建 議 , 請 分 別 闡 述 同 意 和 不 同 意 的 部分 。 如 果 不 同 意 , 請 提 出 您 的 建 議 及 其 理 由 。問 題 4關 于 風 險 成 分 和 組 成 部 分 的 指 定 ( 見 國 際 財 務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修 訂 [草 案 ]第 6.9.16– 6.9.18 段 和 國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修 訂 [草 案 ]第 102Y– 102Z1 段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號 修 訂 草 案 第 6.9.16-6.9.18段 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號 修 訂 草 案 第 102Y-102Z1 段 建議 ( 1) 當 且 僅 當 主 體 合 理 預 期 替 代 基 準 利 率 將 自 其 被 指定 為 非 合 同 明 確 的 風 險 成 分 之 日 起 24 個 月 內 滿 足 “ 可 單 獨識 別 ” 的 , 可 將 其 ( 即 使 在 指 定 之 日 不 可 單 獨 識 別 ) 視 為 滿足 “ 可 單 獨 識 別 ” 的 要 求 。( 2) 如 果 隨 后 主 體 合 理 預 期 替 代 基 準 利 率 自 其 被 指 定為 風 險 成 分 之 日 起 24 個 月 內 不 能 被 單 獨 識 別 的 , 主 體 應 停止 應 用 第 6.9.16 段 和 第 102Y 段 的 規 定 , 并 自 重 新 評 估 之 日10起 終 止 應 用 套 期 會 計 。結 論 基 礎 第 BC87-BC97段 闡 述 了 理 事 會 提 出 以 上 修 訂 建議 的 理 由 。您 是 否 同 意 上 述 建 議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的 理 由 是 什 么 如 果 您 僅 同 意 其 中 部 分 建 議 , 請 分 別 闡 述 同 意 和 不 同 意 的 部分 。 如 果 不 同 意 , 請 提 出 您 的 建 議 及 其 理 由 。問 題 5 關 于 生 效 日 期 和 過 渡 期 ( 見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則 第 9號 修 訂 [草 案 ]第 7.1.9和 7.2.36至 7.2.38段 和 國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修 訂 [草 案 ]第 108H 至 108J 段 )( 1) 征 求 意 見 稿 建 議 修 訂 的 生 效 日 期 為 自 2021 年 1 月1 日 或 以 后 日 期 開 始 的 年 度 。 允 許 提 前 實 施 。( 2) 除 下 文 第 ( ii) 項 規 定 外 , 征 求 意 見 稿 建 議 修 訂將 按 照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8 號 會 計 政 策 、 會 計 估 計 變 更和 差 錯 追 溯 適 用 。 主 體 應 ( i) 當 且 僅 當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恢 復 被 終 止 的 套 期 關 系 主 體 僅 因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所 要 求 的 變 化 而 終 止 該 套 期 關 系 , 如果 當 時 即 適 用 修 訂 的 規 定 , 主 體 不 必 終 止 該 套 期 關 系 。( ii) 無 需 重 述 以 前 期 間 以 反 映 這 些 修 訂 規 定 的 應 用 。但 是 , 當 且 僅 當 在 不 使 用 后 見 之 明 也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 主 體 可以 重 述 以 前 期 間 。結 論 基 礎 第 BC110– BC115段 闡 述 了 理 事 會 提 出 以 上 修訂 建 議 的 理 由 。11您 是 否 同 意 上 述 建 議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的 理 由 是 什 么 如 果 您 僅 同 意 其 中 部 分 建 議 , 請 分 別 闡 述 同 意 和 不 同 意 的 部分 。 如 果 不 同 意 , 請 提 出 您 的 建 議 及 其 理 由 。問 題 6 關 于 披 露 ( 見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7 號 修訂 [草 案 ]第 24I-24J 段 和 第 44HH– 44II 段 )征 求 意 見 稿 建 議 主 體 進 行 披 露 以 提 供 如 下 信 息 ( 1) 主 體 因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所 面 臨 的 風 險 的 性 質 和 程 度 ,以 及 如 何 管 理 這 些 風 險 ;( 2) 主 體 由 基 準 利 率 向 替 代 基 準 利 率 過 渡 的 進 展 情 況 ,以 及 如 何 管 理 這 一 過 渡 。結 論 基 礎 第 BC105-BC109 段 闡 述 了 理 事 會 提 出 以 上 修訂 建 議 的 理 由 。您 是 否 同 意 上 述 建 議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的 理 由 是 什 么 如 果 不 同 意 , 請 提 出 您 的 建 議 及 其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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